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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證券原太原一營業部兩高層刻蘿卜章,一人被終身禁入市場
中國證監會網站7月15日發布常克凡違反法律法規案市場禁入決定書。
當事人:常克凡,男,1973年11月出生,時任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太原長風街證券營業部總經理助理,住址: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常克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場禁入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常克凡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在民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太原長風街證券營業部工作期間,常克凡明知該營業部總經理許靜通過私刻民生證券公司公章、財務專用章,偽造投資理財合同,虛構投資項目的手段欺騙客戶,仍然和許靜一起騙取他人財物10277.75萬元。2017年8月7日,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書》((2017)晉刑終226號),認定常克凡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職務任免通知、刑事裁定書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常克凡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五條第一項所述的行為。
當事人常克凡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三項、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常克凡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當事人如果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山西監管局
2020年7月8日
(原題為《常克凡違反法律法規案市場禁入決定書(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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