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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財大教授在校救助流浪貓狗受阻欲辭職,校方提55萬違約金
錢老師是一位主要研究社會法和勞動法的教授,近年來將伴侶動物保護和管理法立法作為自己的研究重點。她稱,學校出于對校園安全的擔憂,阻撓其帶領學生在校救助校園流浪貓狗,損害其學術研究自由權;有關動物保護研究的學術會議、文章或建議,她都被告知不宜使用學校名義,因此只能以個人名義或者借用其他社會學術團體、單位名義來進行。
由于和學校無法就退還款項達成共識,錢老師遲遲無法解除聘用合同。
2020年4月,為確認解除聘用合同,并要求校方支付經濟補償金,錢老師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提出仲裁申請。
6月9日,錢老師收到勞動仲裁部門的裁決書。裁決認為,補充協議中規定的違約責任過高,有失公平,重新計算錢老師所需支付的違約款項為23萬余元,并駁回雙方其他請求。
10日,錢老師和校方均表示將充分尊重裁決結果。浙財大黨委宣傳部一名負責人回應澎湃新聞(www.ditubang.cn)稱,學校堅持合法合規救助校園流浪動物,但如與現行法律相違背,學校必須進行排查和整治,守護師生安全。
對于何為“合法合規救助”、錢老師和熱心學生行為如何違背法律、學校如何管理校園流浪貓狗等疑問,該負責人表示,學校暫不作回應。

錢老師接觸校園流浪貓狗救助緣于2017年12月,她得知校園里有流浪狗生了兩窩小狗,不到一個月大的小狗在草坪上瑟瑟發抖。錢老師看著心疼,于是給小狗買了帳篷,和熱心同學一起輪流喂食照顧。
她回憶,開學后學校領導發現了小狗,為保證校園安全準備將流浪狗“清理掉”。她不忍心,便主動提出用兩周時間給所有校內流浪狗編號,給成年狗做絕育、打疫苗、治病,把小狗送給有意的領養人。錢老師還找到學校救助流浪動物的社團幫忙,于是更多熱心的學生也參與進來。
沒想到第一周,她就發現少了幾只小狗。后來她才得知,學校對待校園流浪貓狗的一貫做法是由學校保衛處請城管人員來抓捕。錢老師查詢后發現,國內并無法律明文規定應當如何處置和管理校園流浪貓狗,她便開始關注有關流浪動物管理的法律問題。
浙財大官網顯示,錢老師是一名主要研究社會法和勞動法的教授,曾主持國家哲學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和省部級以下多項課題,獲得中國法學優秀成果獎等獎項。
錢老師介紹,在關注流浪動物管理的過程中,她逐漸確定了新的研究方向,即伴侶動物保護和管理法立法。她認為,總結校內流浪動物管理經驗和模式,可以作為伴侶動物保護和管理法立法建議中有關部分的實踐基礎支撐。
據公開資料,錢老師近年來撰寫多篇呼吁動物保護的專家建議,涉及伴侶動物保護法、禁止虐待動物立法等議題,并聯系全國人大代表向兩會作為立法建議提交。
“我本來是研究勞動法的,但現在我研究動物法,這是《教師法》給予我們的權利,不能說學校不喜歡就不允許我做?!卞X老師說,2018年2月她便開始了伴侶動物立法研究,然而,下半年有關動物保護研究的學術會議、文章或建議,她都被告知不宜使用學校名義,因此只能以個人名義或者借用其他社會學術團體、單位名義來進行。她表示,這也是自己不得已辭職的原因。
浙財大黨委宣傳部一名負責人發表了不同看法。該負責人稱,學校從未禁止錢老師從事動物保護有關研究,但自2018年起,流浪貓狗已給校園帶來安全隱患,因此曾頻繁與錢老師溝通,希望更換救助地點。
該校某流浪動物保護社團前負責人林逸稱,除了抓捕,學校還曾將師生們給絕育后貓狗臨時休養等待領養的地點直接拆除。
社團成員張忍堂稱,對于錢老師關注動物保護,無論是理論研究還是救助實踐,學校都不支持:“2018年發生了三起抓狗事件,學校領導態度比較堅定,說校園里堅決不能看到貓和狗。”

前述浙財大黨委宣傳部負責人介紹,事實上2017年已有學生在關注校園流浪貓狗,那時學校仍持鼓勵態度。
據錢江晚報2017年3月報道,浙財大有學生創建校園狗救助微信群,號召同學獻愛心捐舊衣服給狗搭窩,并發起募捐買狗糧。報道期間,已有近百名大學生加入微信群,流浪狗甚至成為校寵,引來圍觀拍照。
林逸回憶,起初大家只是簡單喂養校內流浪動物,后來逐漸在錢老師帶領下開始接觸動物保護措施,聯系醫院給校內流浪貓狗做絕育和防疫。有團隊成員告訴記者,絕育和防疫的資金主要依賴同學獻愛心和社會公開募集,如果涉及比較高昂的費用,則靠協會成員和錢老師支付。
“后來確實就發展為校園安全隱患,”黨委宣傳部負責人稱,2018年校園流浪狗最多時共有20多只:“不都是小小狗,也有大的?!彼f,錢老師和學生們救助貓狗的地點位于教學樓附近,采取半開放圍擋的方式,沒有設置任何籠子。
她指出,之所以學校不允許校內收養、救助流浪貓狗,是因為有學生曾手上拿著包子被狗“撲上去”,也有教師反映不敢經過救助貓狗的地點:“萬一狗咬了人,責任誰負?”另外,學生應以學習為主,流浪貓狗的叫聲也會干擾上課。
該負責人稱,學校堅持合法合規救助校園流浪動物,但如與現行法律相違背,學校必須進行排查和整治,守護師生安全。不過,對于何為“合法合規救助”、錢老師和熱心學生行為如何違背法律、學校如何管理校園流浪貓狗等疑問,該負責人稱學校暫不作回應。
錢老師則否認救助行為會增加安全隱患,她認為,經過師生們絕育并打疫苗的貓狗反而更安全。對于部分師生的擔憂,她建議通過給已救助的流浪貓狗戴項圈來判別風險。為減少校園流浪貓狗數量,她和熱心學生還會通過社交平臺發布領養信息,將部分貓狗送給合適的領養人。
她說,臨時救助處在學校灌木叢后,很隱蔽,貓絕育后會關在籠子里,狗絕育后則會被拴起來。經過救助,校內流浪狗曾在三個月內從21只減少到2只,隨后因地盤空出和畢業季遺棄潮,校內才出現了新來的流浪狗。
錢老師介紹,由于流浪貓狗可以自由出入校園,該校區又地處市郊,意味校園流浪動物會一直存在,遭遇投訴就抓捕并不能解決根本問題,也不符合人道救助的現代理念。她希望學校能借鑒國內外高校流浪動物的管理經驗,建立更科學的流浪動物管理機制。在她看來,盡管國內尚無有關如何救助流浪動物的法律規定,但也并無禁止。
“作為一項社會公益活動,各地都有在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民間機構在開展救助活動,國內高校對待流浪動物的做法卻大多簡單粗暴。”錢老師說。
澎湃新聞記者獲取的一份蓋有浙財大公章、發布于2018年11月的情況說明顯示,學校規定嚴禁在校園內喂養流浪動物,有學生曾多次提出申請未獲批準,截至說明發布,學校未成立任何動物保護協會相關學生社團。
林逸曾帶領的團隊中,目前仍有熱心同學在堅持救助,由于學校管理嚴格,大約每月只能救助1-2只貓或狗:“從控制流浪動物繁殖角度來說,目前的效果還是很顯著的,而且現在同學們在校園內能夠接觸到的流浪動物幾乎都是打過疫苗的?!?/p>

被仲裁委員會認為違約責任過高的條款
裁決:服務期義務仍需履行,但違約責任過高
辭職不成,錢老師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6月9日,錢老師收到的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顯示,經審理查明,錢老師于2014年1月28日進入浙財大工作,并與學校簽訂聘用合同。一個月后的2月28日,雙方另外簽訂一份引進高層次人才補充協議,新增承諾服務期十年,并要求若錢老師完成了協議約定的考核目標,將獲得引進待遇,包括科研啟動經費、安家費、購房貨幣化安置費等;若其在服務期內辭職,則要退回部分待遇,并按照剩余服務期限支付每年3萬元違約金。
2020年2月,錢老師提出辭職時,學校要求其按照補充協議支付違約款項合計55萬余元,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錢老師質疑,補充協議與入職前協商的內容不一致,稱是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簽訂了協議。她說,當時如不簽訂協議,則會面臨檔案“脫節”等風險。
對此,仲裁委員會認為,盡管補充協議與此前約定內容不一致,但簽訂時間在后,也未發現存在無效或可撤銷的情形,因此補充協議有效,錢老師應履行十年服務期義務。
不過裁決書顯示,補充協議中的違約責任約定明顯過高,有失公平,錢老師無需再另外支付違約金,只需承擔剩余服務期內的違約責任即可。根據裁決書,浙財大已向錢老師撥付購房貨幣化安置費、安家費、科研啟動資金共66萬,已履行74個月服務期,剩余46個月,另有近2萬元科研啟動資金尚未領取,抵扣后實際僅需支付235524.6元違約款項。
裁決書顯示,2019年5月31日,錢老師首次依據國務院公布實施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七條向學校提出辭職,被學校拒絕。2020年2月,她再次提出辭職,至今尚未順利解除聘用合同。
仲裁委員會認為,依據上述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單方解除聘用合同。但是,該條例也規定,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該糾紛中,雙方聘用合同曾約定,錢老師首次提出解除合同后,若雙方未能協商一致,應繼續履行合同,6個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合同仍未能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的,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因此,錢老師與學校簽訂的聘用合同可認定于2020年3月11日(再次提出辭職后雙方協商違約款項失敗當天)解除。
對于錢老師依據《勞動合同法》要求校方支付“被迫辭職”經濟補償金的仲裁請求,勞動仲裁部門認為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6月10日,錢老師和學校均表示,將尊重仲裁結果,不會另行起訴。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金英杰認為,是否同意簽訂單位的補充協議,是教師的自由權利。如果未完成雙方約定,單位便可以要求教師承擔違約責任。
勞動法教授王全興評價稱,這種特殊待遇引進人才服務期協議盡管并不罕見,但在現行法律中是缺乏依據的,協議中的違約責任條款也顯失公平:“只有不與科研成果或績效掛鉤的特殊待遇,才可以因未完成服務期而按比例退還。此外還要求支付每年3萬元的所謂‘違約金’,實質上是罰款,就更不公平。”
他認為,這種試圖留住科研人才的方式不可取,既不利于營造凝聚人才的良性環境,也不符合當下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應堅持的促進人才社會性流動的方向。
(應采訪對象需求,林逸和張忍堂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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