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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防性侵未成年人信息庫:錄入近600人,查詢近2萬人次
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21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與現行未成年人保護法相比,草案新增了許多規定,包括增設強制報告制度、分級預防理念、防控校園欺凌、入職查詢等內容。
記者對照草案部分新增規定發現,廣東在一些領域已“先行一步”。例如,廣東多地已建立針對未成年被害人的“一站式”辦案機制,避免辦案過程中反復詢問給被害人帶來再次傷害;廣東多部門已聯合出臺了綜合治理校園欺凌的實施辦法;廣州則于今年5月底上線了覆蓋全市的“侵害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信息庫”,入職教育相關行業須查無前科,截至今年10月初,該系統共錄入信息近600條,查詢近2萬人次,暫時無人被查出有危害未成年人犯罪而被停止錄用。
(草案亮點1)入職查詢
【相關背景】有的教職員工性侵犯罪后 還被查出之前有性侵前科
據廣州市人民檢察院統計,2018年,廣州市檢察機關辦理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占所有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比例高達45.6%。其中,教育領域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案件占比近10%,作案人員涉及幼兒園、中小學校的教師、保安等教職員工和校外教育輔導機構的教職人員。
一些性侵未成年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身份特殊——比如是學校的教職工或教育培訓機構的老師等,而且案發后發現他們并非首次作案,之前還有性侵“前科”。
例如,四川省廣元市利州區法院2018年6月判決過一宗案件:2013年至2017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在廣元市利州區兩家音樂店內任架子鼓培訓老師的身份,以提供零食、玩手機游戲等手段,誘騙在這兩家音樂店鼓房內學習架子鼓的兩名均不滿10歲的女學生,長期對這兩名女學生進行猥褻、奸淫,并對另一名不滿10歲的男學生進行猥褻,被法院以強奸罪、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19年。而早在該案案發前,李某某就已有前科——其于2006年10月因犯猥褻兒童罪被廣元當地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草案規定】實行用工查詢和禁止制度
為了把有性侵等“前科”的人“隔離”在與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觸的特殊行業之外,修訂草案提出了用工查詢和禁止制度,要求招聘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從業人員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暴力傷害等嚴重侵害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記錄;查詢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為記錄的,不得錄用。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各類組織應當定期對本單位在職人員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暴力傷害等嚴重侵害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記錄進行核查;查詢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為記錄的,禁止其繼續從業。
【廣東做法】近600人被錄入廣州“侵害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信息庫”
在建立用工查詢和禁止制度方面,廣州檢察機關走在了前面。
廣州市花都區是廣東最早探索建立“未成年被害人已決案件查詢系統”的地區。在廣州市花都區檢察院試點的基礎上,今年5月30日,廣州“侵害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信息庫”正式上線運行,覆蓋全市。
廣州市檢察院有關負責人稱,該信息庫設于檢察機關的內部網絡,只有檢察機關可以登錄,教育部門如需要進行入職前查詢,需將名單交由檢察機關批量查詢。檢察機關查詢后再將結果告知教育部門。入職前查詢的人員范圍包括:學校、幼兒園擬招錄的校長、教師、職工和臨時聘用人員;校外培訓機構向教育部門申請注冊登記的法定代理人、管理人員、教師和職員;教育部門認為需要查詢的其他工作人員。
記者昨日從廣州市人民檢察院了解到,截至今年10月初,共四個多月里,該系統共收錄了近年來廣州全市所有性侵害未成年人和拐賣、拐騙兒童等案件,錄入信息近600條(一被告人為一條信息),查詢近20000人次,暫時無人被查出有危害未成年人犯罪而被停止錄用。
(草案亮點2)防控校園欺凌
【相關背景】一些地方校園欺凌現象突出,現行法律中尚無明確界定
上海市法學會未成年人法研究會副秘書長田相夏告訴記者,校園欺凌現象雖然一直存在,一些校園欺凌事件甚至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然而,在一些法律法規中并沒有“校園欺凌”這一概念。直到2017年11月,教育部等十一部門印發《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才首次對學生欺凌做出明確界定。
校園欺凌現象甚至在一些地方較為突出。《中國教育發展報告(2017)》在對北京中小學校園欺凌調查顯示,6.1%的學生幾乎每天遭受身體欺凌,11.6%的學生幾乎每天都遭受語言欺凌。
【草案規定】建立校園欺凌防控制度 明確學校責任
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提出,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制度,對教職員工、學生開展防治學生欺凌的培訓和教育。學校對學生欺凌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和處理,并通知被欺凌和實施欺凌行為的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相關未成年學生,應當給予及時的心理輔導和教育引導;對相關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給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學校應當配合有關部門,根據欺凌行為性質和嚴重程度,依法對實施欺凌行為的未成年學生予以教育、矯治或者處罰。
【廣東做法】廣東多部門已聯合出臺校園欺凌治理方案
田相夏介紹,廣東在防治校園欺凌方面走在了前面,去年出臺了地方性的防控校園欺凌的實施辦法。
據了解,2018年,廣東省教育廳等13部門聯合印發《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的實施辦法(試行)》,對校園欺凌的種類、預防、治理等問題做出明確規定。包括給他人起侮辱性綽號等也屬欺凌。該實施辦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
(草案亮點3)避免二次傷害
【相關背景】辦案中多次反復詢問受害人,每次詢問堪稱往傷口上撒鹽
一件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發生后,往往先由公安機關偵查、取證,詢問被害人獲得的被害人陳述是證據的一種形態。有的辦案民警經常多次詢問未成年被害人,有的案件中還要對未成年被害人進行多次身體鑒定,而案件到了檢察院、法院,檢察官和法官一般也要詢問受害人,未成年受害人為此不得不多次回憶受到侵害的過程,而每一次詢問都堪稱是在被害人的傷口上撒鹽。
【草案規定】辦案中避免給未成年被害人造成再次傷害
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中,增加了對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保護條款,要求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嚴重暴力傷害的案件時,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避免對未成年被害人造成再次傷害。詢問遭受性侵害的女性未成年被害人,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修訂草案還提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聯合政府有關部門、社會團體以及有關社會組織,對遭受性侵害或者嚴重暴力傷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實施必要的經濟救助、心理干預、轉學安置等綜合保護。
【廣東做法】多地實行“一站式”辦案機制,避免反復詢問帶來二次傷害
記者從廣東省人民檢察院了解到,在辦理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中,廣東檢察機關積極構建“一站式”辦案救助工作機制,最大限度保護和救助未成年被害人。
例如,中山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針對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提前介入引導偵查,一次性全面詢問未成年被害人并全程錄音錄像,保證取證合法性的同時避免反復詢問造成二次傷害。廣州市人民檢察院與衛健、民政、團委、綜治委、未保委等多家單位展開積極磋商,已選定部分醫院試點建設“一站式”辦案區,起草完成《廣州市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取證(辦案)指引》,加強未成年被害人在醫療、心理、經濟等方面的救助保護。梅州市興寧、豐順檢察院與當地公安局簽訂《關于建立辦理性侵害案件對未成年被害人等“一站式”取證機制的意見》,有效減少對未成年被害人的再度傷害。
(原題為:《廣州防性侵未成年人信息庫:已錄入信息近600條查詢近2萬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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