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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房地產稅|如果老百姓能清楚稅用在哪里,支持率就會上升
近日,由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上海財經大學聯合主辦的第十八屆中國財稅法前沿問題高端論壇暨“新時代房地產稅立法的理論與實踐”研討會上,上海財經大學公共經濟與管理學院教授朱為群表示,“用一種什么樣的制度來保證設計出來的制度是符合公平性的或者是一個良法”,關鍵在設計房地產稅制度過程中,建立起收支相連的決策機制。明確收支相連,讓老百姓能夠清楚地知道房產稅用在什么地方,這樣可以增強公眾對房地產稅的可接受性。
當前,房地產稅法正在醞釀中。朱文群認為,房地產稅是完善我國財稅制度不可或缺的一環,對健全地方稅體系、優化稅制結構、促進社會公平等都有著重要作用。房地產稅改革涉及各方利益,改革的爭議最大。雖然對于房地產稅“該不該征”的共識正逐漸達成,但關于房地產稅“如何征”的制度構建依然充滿爭議。尤其是,以何種決策機制來設計和規范房地產稅,更是一個尚未得到充分討論的議題。如何進行制度構建,使房地產稅獲得公眾更廣泛的認可和支持,從而使改革推進更為穩妥,是當前及今后一段時期迫切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因此,在設計房地產稅制度的過程中,建立起收支相連的決策機制不僅具有必要性,也有可行性。
老百姓知道稅用在什么地方,支持率就會上升
朱為群表示,經驗證明,收支相連的稅制改革容易為公眾所接受,特別是用于受公眾歡迎的公共項目時。世界上很多國家都實施的社會保障稅或者類似稅費,就是因為其具有“專款專用”的特點,而受到納稅人或繳款者較高程度的認可和接受。
世界各國課征房地產稅的正當性大都基于政府對產權的保護及地區性公共產品的提供。2010年夏,北京大學林肯研究院城市發展與土地政策研究中心與國家統計局合作開展的對北京、上海、深圳和成都2500戶家庭的民意調查顯示,如果房產稅能夠降低房價或者改善公共設施和服務,支持率將提高30%;如果老百姓能夠清楚地知道房產稅用在什么地方,支持率也將上升。因此,在我國,通過房地產稅收支相連,強化房地產稅用于提供地區性公共產品和保護不動產產權的必要性聯系,可增強征稅的合理性。
房地產稅由個人直接繳納并負擔,是透明的直接稅,會使納稅人感受強烈的“稅痛”。我國設計中的房地產稅將按不動產評估值進行征收,并由只對經營性不動產征收擴展到對居住不動產征收。這表明,與近年以減稅為主的多項改革不同,房地產稅改革很可能將增加部分納稅人群體的稅負,對其心理感受和經濟負擔都會產生重要影響。因此,公眾對該項改革的可接受性面臨更為嚴峻的考驗。
與此同時,為確保征稅的合理規模,保障納稅人權利,控制征稅權力成為各國制度構建需要解決的重要議題。在我國國家層面,稅收法定原則在基本法律中的確立,成為約束征稅權力的根本保證。房地產稅中央決策也將遵循這一嚴格的立法規范。但未來的房地產稅將對地方政府充分授權,因而地方對房地產稅的具體實施享有一定的決策權。我國一些地方政府曾經出現的“亂收費”“亂攤派”現象和當前不容樂觀的地方債務情況,說明地方政府有著強烈的收入沖動。一旦將來的房地產稅由地方自主決策,如何防止其不當擴張收入規模,需要有相應的約束機制。
將房地產稅收入與支出聯結起來進行決策,強調了稅收的增加必須以滿足地方公眾的公共需求為必要條件,就可以通過支出的合理性或正當性對房地產稅收入的總規模施加一定的控制,從而使房地產稅的總體負擔被約束在一個適當的范圍之內。
收支相連可有效提升地方政府的治理水平
此外,朱為群指出,建立房地產稅收支相連的決策機制將對地方治理產生重要而深遠的影響。
首先,持續穩定的房地產稅收入將成為地方治理的重要資源,有利于其治理能力的發揮。自1994年分稅制改革以來,在財權上收與支出增長的共同影響下,省級尤其是省級以下的地方財政壓力問題突出。由于稅收收入不足,地方轉而通過土地出讓或借債籌集收入,對轉移支付的依賴性也不斷增強。地方政府過度依賴稅收以外的其他收入,其財政的可持續性會弱化,導致資源不足而產生治理危機。而房地產稅可作為地方政府穩定的收入來源,成為實現地方治理目標的重要物質基礎。
其次,建立起房地產稅與其支出相連的決策機制,不僅可以使稅收手段與治理目標達成一致性,并且在征稅過程中可強化地方的治理責任。多項調查表明,與對中央政府的高度信任不同,我國公眾對地方政府的信任度不容樂觀。這與地方政府對公眾的責任和服務意識缺乏及政府行為的錯位、越位、缺位等密切相關。為此,需要有相應的制度和機制強化地方政府的責任和服務意識,進而轉變其職能行為,將地方治理的最主要目標定位于有效提供地方民眾所需要的公共產品和服務上。房地產稅的收支相連決策機制要求地方政府將“支出”的方向及規模與房地產稅的“征收”直接銜接起來,以滿足公共需求為評價標準,從而約束和規范政府財政收支行為,有助于責任政府和服務政府的建設。
最后,有效運作房地產稅收支相連的決策機制,可促使地方提升多元共治水平。房地產稅對公眾自身利益影響的直接性,將激勵公眾積極參與決策,促使政府通過收支相連決策機制的規范運作,加強信息公開,主動吸納公眾參與決策,不僅有助于揭示公眾對公共產品的真實需求,也有助于形成更好的支出決定,達成共治共享。
朱衛群表示,我國現行法規對于稅收與支出之間建立直接的聯系沒有任何禁止性規定,實踐中也存在收支直接相連的專款專用稅費。
從2011年1月28日開始,重慶與上海兩市進行房產稅試點,重點是對部分個人居住住房征收房產稅,同時對稅收收入作出特定用途的規定。《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明確規定,對房產稅試點征收的收入,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等方面的支出。而《重慶市關于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改革試點的暫行辦法》也規定,個人住房房產稅收入全部用于公共租賃房的建設和維護。滬渝兩地試點征收房產稅取得的收入用于保障性住房,特別是廉租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等,以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等問題,主要體現的是調節收入分配的政策目標。雖然這也是一種支出與收入直接相連的方式,但對于納稅人而言,由于缺乏納稅與受益之間的直接聯系,因此在提高稅收可接受性及納稅遵從方面的影響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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