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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典型案例指引:財產混同時涉企犯罪證據認定要審慎
財產混同時涉企犯罪證據認定需審慎。11月5日,最高法發布4件涉民營企業產權和民營企業家權益保護再審典型案例,進一步對保護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合法權益提供指引和規范。
依法再審糾正涉企產權冤錯案件是保護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權益的重要內容。澎湃新聞注意到,在一起涉職務侵占、挪用資金等再審改判無罪案中,法院從企業經營的現實狀況出發,對行為是否損害公司財產進行實質性審查,以此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
“侵犯財產類犯罪的認定必須以財產權屬明確為前提。”最高法強調,在企業經營者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存在高度混同的情況下,如果個人財產和公司財產之間雙向往來頻繁,無法準確區分涉案財產究竟是公司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在證據層面不宜簡單認定涉案財產系公司財產。
案情顯示,2010年5月,原審被告人竇某某與某置業公司簽訂案涉房地產項目合作開發協議,采用樓面價包干方式由竇某某承包經營,并設立某置業寧國分公司專門用于項目開發,該分公司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由竇某某擔任負責人、總經理。
原審認定,在某置業寧國分公司經營期間,竇某某將其個人債務共計561.7萬元計入某置業寧國分公司支出賬目或用某置業寧國分公司資產抵償,因個人原因挪用某置業寧國分公司資金180萬元。再審查明,竇某某的個人資產與某置業寧國分公司資產存在混同情形。2010年至2016年,某置業寧國分公司累計從竇某某及其親屬賬戶流入資金1400萬余元,向竇某某及其親屬賬戶流出資金1億余元,凈流出資金共計9100萬余元。經竇某某及其親屬賬戶流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資金共計9400萬余元,其中絕大部分與開發案涉項目及公司經營相關。
案涉房地產項目合作開發協議履行過程中,因雙方發生糾紛,竇某某于2014年4月對某置業公司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期間,竇某某向會計師事務所提供了某置業寧國分公司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用于審計。本案偵查期間,偵查機關要求竇某某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竇某某表示已提交審計而未予提供。
一審法院認定竇某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責令竇某某將挪用的資金退還被害單位。
竇某某提出上訴,檢察機關提出抗訴。二審法院認定竇某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七個月,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犯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并處罰金;責令竇某某將挪用的資金退還被害單位。
原審裁判生效后,竇某某提出申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指令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根據竇某某與某置業公司簽訂的合作開發協議,案涉房地產項目采用樓面價包干方式由竇某某承包經營,并設立某置業寧國分公司專門用于項目開發,由竇某某擔任分公司負責人、總經理。某置業寧國分公司除向某置業公司支付前期費用外,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法院認為,從在案證據看,竇某某的個人資產與某置業寧國分公司資產高度混同,故在沒有全面查清竇某某及其親屬與某置業寧國分公司之間資金往來和用途的情況下,認定竇某某犯職務侵占罪和挪用資金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在案證據證實竇某某在其他案件中已提供某置業寧國分公司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用于審計,該財務資料已經公開。原判認定竇某某犯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8日作出再審判決,宣告竇某某無罪。
“侵犯財產類犯罪的認定必須以財產權屬明確為前提。在企業經營者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存在高度混同的情況下,如果個人財產和公司財產之間雙向往來頻繁,無法準確區分涉案財產究竟是公司財產還是個人財產,那么在證據層面不宜簡單認定涉案財產系公司財產,不能確認行為人的行為實質上侵害了公司財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最高法在闡述案例典型意義時指出,本案中,竇某某個人財產與某置業寧國分公司財產高度混同,且原判未全面查清竇某某及其親屬與某置業寧國分公司之間資金往來和用途,故不宜認定竇某某的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和挪用資金罪。
最高法表示,本案再審從企業經營的現實狀況出發,對行為是否損害公司財產進行實質性審查,堅決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充分體現了刑事審判審慎善意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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