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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銷售200多頭病、死牛獲利超百萬,26人被判刑
為獲利收購、銷售200多頭病、死牛,26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至拘役一個月不等。
11月5日,最高檢發布7件檢察機關依法懲治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蔡某某等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入選。
案情介紹,2023年以來,被告人蔡某某等4人經預謀,在貴州省畢節市威寧縣收購、加工、銷售因病瀕死、病死及死因不明的牛牟利。被告人李某某等10人以低于每斤2元的價格,從農戶處低價收購上述病牛,再轉賣至被告人蔡某某在威寧縣私設的屠宰場,蔡某某雇傭被告人耿某某等4人進行屠宰加工,以低于18元每斤的價格對外銷售。
被告人雷某某等5人購買后,再以35元至40元每斤的價格對外銷售。同時,蔡某某安排被告人楊某某將總收購價為15.6萬元的142頭病、死牛運輸至貴州省各地,安排被告人陳某某等2人再次加工、銷售。
經查證,蔡某某等人共收購、銷售200多頭病、死牛,銷售金額共計114萬余元,違法所得共計51萬余元。經檢測,從蔡某某、楊某某等處扣押的牛肉及死牛中,檢出金黃色葡萄球菌、牛輪狀病毒、牛支原體核酸呈陽性。經貴州省畢節市農業農村局認定,威寧縣屠宰加工點查獲的死牛和加工成產品的牛均為死因不明。
2025年4月6日,貴州省畢節市威寧縣人民檢察院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對蔡某某等26人提起公訴。
同年7月2日,畢節市威寧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蔡某某等26人有期徒刑四年至拘役一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三十萬元至一千元不等。一審判決后,楊某某等3人對罰沒金額不服提出上訴。2025年9月15日,貴州省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高檢介紹,本案系群眾因購買的牛肉顏色異常、氣味變異,通過12345熱線舉報而案發。因涉案人員眾多、金額較大、案情重大復雜,檢察機關應公安機關邀請派員提前介入,針對性提出深挖上下游、確保全鏈條打擊的意見。一是全面查清犯罪數額。引導公安機關重點調取出售農戶、收購者、銷售者、消費者整個鏈條的銀行流水、微信轉賬等電子數據,與查扣的賬本記錄比對,精準繪制資金流向圖,排查可疑交易。
二是實質判斷是否屬于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引導公安機關注重收集能夠證明牛在宰殺前是否患病、治療、瀕死、死亡等具體狀態的相關農戶、獸醫以及醫治依據等證據,并對查扣的牛肉及牛肉制品進行病理性鑒定。
檢察機關重點開展以下工作:一是依法追捕漏犯。雷某某等4人系長期經營牛肉的人員,聊天記錄顯示雷某某要求購買“臭牛肉”,賬本記載“臭牛肉”的交易價格為每頭牛500-2000元、每斤12-18元不等,明顯低于市場價,且綜合其他證據能夠認定雷某某等人購買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牛肉予以銷售,建議公安機關依法追捕雷某某等4人。
二是精準適用強制措施。本案以蔡某某等4人為主,形成“收購-屠宰-加工-銷售”長期、穩定的跨區域犯罪團伙,檢察機關綜合行為人經營活動時間、具體行為、非法獲利等情況,對蔡某某等20人依法作出批準逮捕決定;對情節較輕的陳某某等6人,依法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對劉某等不能證明其主觀故意的末端銷售人員、農戶,不作為犯罪處理。
最高檢介紹,檢察機關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綜合判斷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證據。檢察機關全面梳理整理,查明蔡某某等人通過發送自制“收購病、死牛小卡片”的方式,從農戶處收購的牛普遍伴有口蹄潰瘍、嚴重腹瀉、關節腫脹等癥狀,部分病牛經獸醫使用青霉素等藥物醫治無效瀕臨死亡,以及牛肉顏色、味道異常等事實。
二是準確認定案件性質。對于確有證據證明系病死及死因不明情形,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認定為“病死、死因不明”;對于未經檢疫,但檢測出金黃色葡萄球菌等病原菌的,應認定為“經檢疫檢驗不合格”;對于因病瀕死,通過“急宰”“趕刀”等其他方式屠宰后售賣的,結合出售農戶、獸醫的證言、檢測報告、認定意見等證據,綜合判斷是否與病死、死因不明等明確入罪條款的危害程度具有相當性,可認定為“其他足以造成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三是綜合研判主觀故意。結合行為人的文化程度、認知能力、產品質量、進貨或者銷售渠道、聊天記錄及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等要素予以綜合判斷,避免客觀歸罪。
最高檢闡述本案典型意義時表示,本案中,檢察機關積極配合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發布征集肉制品領域違法犯罪線索,全面延伸打擊范圍,目前,通過征集線索辦理該類案件4件5人,同步向紀委監委移送官方獸醫等國家工作人員受賄違紀違法線索。因案情重大、復雜,公益訴訟損害范圍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劃,威寧縣人民檢察院將該案公益訴訟線索移送上級人民檢察院。同時,檢察機關嚴格落實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積極協調農業農村、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同向發力,進一步完善畜禽交易市場準入條件、畜禽運輸、產地檢疫、收購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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