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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偽劣假冒保健品獲利800余萬元,多人被判刑
假冒“Swisse”“BLACKMORES”等注冊商標,生產、銷售偽劣保健品,獲利800余萬元,多人被判刑。
11月5日,最高檢發布7件檢察機關依法懲治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何某等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假冒注冊商標案》入選。
案情介紹,2023年上半年起,被告人何某與他人結伙,采購保健食品原料、外包裝、標簽后進行灌裝、組裝、貼標,生產成假冒“Swisse”注冊商標的護肝片、蔓越莓膠囊,“BLACKMORES”注冊商標的黃金素葉酸、月見草油膠囊、氨糖維骨力軟骨素,“life·space”注冊商標的益生菌等多種保健食品,后對外出售牟取不法利益。上述注冊商標的有關產品本系具有強健肝臟、緩解經期不適、緩解關節疼痛等功效的保健食品。
其間,被告人何某委托被告人郭某某采購保健食品原料,由郭某某聯系具有食品生產資質的廠家,仿照真品從外觀、口感等方面進行調制并批量生產。保健食品原料生產完成后通過物流運至被告人龐某某在廣東東莞的經營場所,由龐某某安排蘇某某、侯某、王某等人進行分裝、貼標、打碼。加工完成的假冒注冊商標的保健食品發往何某位于廣東深圳的倉庫,由何某通過物流向全國各地發貨。至案發,何某等人生產、銷售偽劣保健食品12萬余瓶,銷售金額人民幣800余萬元。經檢驗檢測,涉案保健食品不含標識核心成分或者含量極低。
2024年9月20日,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以被告人何某、郭某某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龐某某、蘇某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提起公訴,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2025年6月9日,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四百萬元;判處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八十萬元。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被告人龐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十萬元;判處被告人蘇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判決各被告人向社會公眾道歉、發布食品風險警示、承擔無害化處置費用。一審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最高檢介紹,2024年1月,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在辦理楊某等人通過網店銷售假冒偽劣保健食品案中,發現上游犯罪線索,及時引導公安機關追查原料供應商、包材生產人員、物流發貨人員、下游批發商、零售商等,依法開展全鏈條懲治。
2024年3月4日,公安機關對以何某為首的制假團伙刑事立案,共計抓獲涉案人員20余人。因本案涉及環節多、保健品種類多,同時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等復雜情況,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引導公安機關準確查明各假冒保健食品的品牌、數量、金額,及時告知知識產權權利人相關權利義務,并對涉案保健品全面開展食品安全檢測,查明是否存在非法添加以及摻雜摻假、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等情況。
檢察機關主要開展以下工作:一是科學認定偽劣產品,準確適用法律。為依法查明涉案保健品質量,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經自行補充偵查,獲取了涉案保健食品的成分、檢測標志物、生產配方等關鍵性問題的相應佐證材料,并由相關檢測機構對涉案保健品進行質量檢測,查明涉案假冒保健食品均不含核心成分或核心成分含量極低,屬于偽劣產品。同時,結合各犯罪嫌疑人犯罪故意,對生產源頭各犯罪嫌疑人依法認定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對僅參與灌裝、貼標環節,不明知涉案保健食品配方成分的犯罪嫌疑人,依法認定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二是多渠道核實銷售數量,準確認定犯罪數額,依法厘清法律責任。針對本案聊天記錄被清空、銷售賬本已滅失、犯罪數額認定難的問題,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全面梳理原料供應量、物流記錄、銷售記錄、發貨記錄,結合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綜合認定本案各環節、各參與人員的犯罪金額,并查明一名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額遠超立案追訴標準,依法開展追訴。
同時,對各參與人員分層分類處理,在查明各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額的基礎上,結合各涉案人員在犯罪鏈條中所處環節、地位作用,對犯罪情節輕微的王某、侯某2人作出不起訴決定,并開展行刑反向銜接,向行政機關制發檢察意見書。
三是強化檢察綜合履職,及時開展公益訴訟。涉案假劣保健食品不含核心成分,沒有相應保健功能,可能侵犯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眾健康。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受案后,及時將線索移送本院公益訴訟檢察部門,同步開展公益訴訟立案、調查、公告,在本案提起公訴時一并提出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審法院采納起訴意見,判決被告人向社會道歉、發布風險警示,并承擔無害化處置費用。
最高檢闡述本案典型意義時表示,檢察機關應結合涉案產品的生產原料、正品配方、檢測報告等綜合判斷質量,對不含核心成分或者核心成分含量極低的假冒保健食品,依法認定為偽劣產品。同時結合各被告人犯罪故意,準確界分制售偽劣商品犯罪和知識產權犯罪,依法適用法律,確保罪責刑相適應,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力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權益。
同時,對鏈條長、人員多的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犯罪案件,涉及核心原料供應、成品包材制作、假冒偽劣產品灌裝、倉儲、發貨等生產、銷售環節,具有人員分布廣、散見于各行業的特征。針對該類案件,檢察機關要協同公安機關開展全環節懲處,從源頭上鏟除犯罪,形成有力震懾。應及時引導公安機關全面收集原料供應量、生產記錄、物流發貨及銷售記錄等關鍵證據,準確認定犯罪金額,實現罰當其罪。對于在犯罪環節中主要從事輔助性工作、參與程度較低、犯罪情節較輕的人員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同時,要及時開展行刑反向銜接,依法督促有關部門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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