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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景山法院:工傷認定并不絕對以勞動關系存在為前提
勞動者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尚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仍在原單位繼續工作過程中不慎受傷,能不能認定為工傷?
11月4日,澎湃新聞從北京石景山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實質化解了一起特殊的工傷行政糾紛,法院審理明確指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理并不是絕對以勞動關系的存在為前提。
退休后仍在原單位繼續工作的人員,因工作受傷后,工傷認定的程序大門必須依法敞開。
案情顯示,原告王某系某公司職工,雙方簽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王某于2024年10月10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及時辦理完畢退休待遇審核手續,至2024年11月方可依法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但根據公司內部規定,員工在達到退休年齡后雖然已及時辦理完畢退休手續,但在達到退休年齡的當月仍需工作滿整月。
2024年10月15日上午7時許,王某在公司工作時不慎受傷。隨后,王某向相關行政機關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
行政機關經審查后認為,事故發生時王某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其與公司的勞動關系已經終止,王某不能提供自己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因此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了《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決定書》。王某不服,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該不予受理決定。
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圍繞“不予受理工傷申請是否具有法律依據”這一核心問題組織了庭審。
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將超過退休年齡尚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但仍在原單位繼續工作的人員直接排除在工傷認定程序之外,與立法本意不符,也使得這部分人員在發生工作傷害后陷入“維權無門”的困境。
在法庭明晰法理的基礎上,行政機關主動撤銷了原不予受理決定,同意受理王某的工傷認定申請,將對事故情況、工作事實、因果關系等進行全面實體審查。王某遂自愿撤回起訴,行政爭議得到實質性化解。
法官表示,對于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后尚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但繼續在原單位工作且工作中受傷的情況,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應成為行政機關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程序性門檻。
“勞動者在申請工傷認定時,應注意保存和提交相關證據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勞動合同、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證明、事故現場記錄、醫療診斷證明等,以證明事故傷害與工作之間存在關聯,便于工傷認定的行政機關進行全面審查。”法官同時表示,如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有權在法定期限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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