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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進一步“拉直”行政執法的準繩

“嚴禁亂收費、亂罰款、亂檢查、亂查封。”11月3日,司法部發布《行政執法人員行為準則》(以下簡稱《準則》),聚焦目前企業和群眾反映強烈的行政執法突出問題,重申行政執法人員禁止性行為和紀律要求,規范行政執法行為。
行政執法工作面廣量大,一頭連著政府,一頭連著群眾,直接關系群眾對黨和政府的信任、對法治的信心。可以說,民眾對社會公平正義的親身感受,主要來自日常生活中對行政執法的直接印象,而這種印象往往又投射在具體的執法人員身上。
黨的二十大報告和二十屆三中全會對全面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完善行政執法程序、健全行政執法監督體制機制等提出明確要求。此次《準則》提出的10條舉措,進一步明確了行政執法人員行為紅線。
需要指出的是,《準則》并不是完全另立一套新規定,而是將以往散見于法律法規、有關制度文件的規定進行歸納、整理和提煉,凝聚成通俗易懂的10條內容。各個領域的行政執法人員隊伍龐大,不是所有人都熟知所有法律法規,有了《準則》就好比給執法者配備了“說明書”,能夠提高執法效率和專業度。
今年3月,規范涉企行政執法專項行動在全國全面推開以來,查糾執法突出問題相關案件5萬多件。此次《準則》也是在查糾不當執法行為的實踐中,總結的直觀明了、易于操作的執法準則,便于執法人員參照執行。
比如,《準則》第一條就強調職權法定:“嚴禁無權執法、越權執法、無證執法、借證執法。嚴禁第三方服務機構、輔助人員、網格員、臨時工等執法。”這不僅可以讓執法者對照自鑒,也可以讓被執法對象清楚地分辨對方是否有執法資質。如此,厘清了權力邊界,就可以遏止無權濫用的任性執法。
行政執法的目的是維護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是維護市場秩序和社會公平正義。執法不是創收,不是為了罰而罰,更不可以“遠洋捕撈”。一旦定指標、下任務,就容易走偏。《準則》對違規異地執法和趨利性執法、下達或變相下達罰沒指標等做了明確的禁止性規定,就是為了預防行政執法異化為牟利工具。
現實中,執法人員和執法對象的沖突不時發生。有些行政執法本身是合理合法的,但由于執法人員的態度和言語不合適,容易導致矛盾糾紛,不僅不利于事情的解決,還有損執法部門形象。為此,《準則》“嚴禁使用侮辱性、挑釁性、威脅性、歧視性、敷衍性語言。嚴禁態度蠻橫、推諉扯皮、行為粗暴”,可謂非常有針對性。
整體來看,此次《準則》的出臺,給出了行政法執法的準度、力度、溫度等基本標準,相當于列出了一份底線清單和責任清單,有利于進一步“拉直”執法的準繩,讓群眾從每一項執法決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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