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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律師告別350年假發傳統?從一場持續百年的拉鋸戰說起
在英國,律師佩戴假發出庭的傳統至今已持續將近350年。今年7月,英國大律師公會(Bar Council)發布了《出庭著裝指南》(Court dress guidance),其中指出,若某些族裔的律師因其發型傳統,導致佩戴假發不舒適或者不可行,此類律師在需要穿著出庭服裝的場合則無需佩戴假發,且無需提交申請。

當地時間2022年11月23日,英國愛丁堡,一名律師在法院外拿著假發。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媒體報道稱“英國近350年刑事法庭律師戴假發傳統已終結”并不準確。10月27日,英國大律師公會在官網上發布公告,對近日各媒體關于假發的報道作出澄清。公告指出,在此之前,出于宗教和信仰原因(例如佩戴頭巾的人)已經可以豁免佩戴假發。2025年7月發布的更新版《指南》旨在需要時將豁免范圍擴大到不同的種族、性別和殘疾人,并試行三年。同時《出庭著裝指南》明確指出,對庭審流程的管理由各位法官自行決定。
在《出庭著裝指引》發布前后,圍繞是否應廢除律師佩戴假發的傳統,英國法律界爭論不休。其中,王室法律顧問萊斯利·托馬斯(Leslie Thomas)呼吁廢除這一傳統。他批評傳統的法庭假發“缺乏文化敏感度”,基于白色人種的發型設計而成,其他族裔佩戴則顯得滑稽。同時他認為,假發是十七世紀男性的潮流,在二十一世紀延續這樣的裝扮是荒謬的。前司法大臣、前大律師羅伯特·巴克蘭(Robert Buckland)則持反對意見,認為假發與校服類似,不應該迎合社會變遷。在他看來,假發使年輕律師在法庭上獲得與資深律師同等的尊重,同時假發保障了律師的安全,因為他們脫下假發之后難以被辨認出來。

影視作品中的司法假發(Forensic Wig)
為何律師佩戴假發出庭的傳統,在英國持續如此之久?為何面對這一傳統的存廢問題,產生了明顯的分歧乃至激烈的爭論?
回顧歷史可以發現,佩戴假發的潮流興起于十七世紀的法國,成為君主權威的象征;隨后,這一風尚傳入英國,自十七世紀八十年代起,英國法律界普遍將假發納入出庭裝束,以此彰顯法律的權威和莊嚴。十八世紀以后,假發在西歐社會得到進一步普及,凸顯出不同職業的特性,凝聚了職業的社會聲望,從而增強了職業認同和社會認同,并使社會秩序得到鞏固。盡管十八世紀末以來的革命和變革浪潮不斷對假發傳統產生沖擊,但法律行業連同英國民族的獨特性,使律師佩戴假發出庭的傳統,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得以延續。
一、假發潮流的興起與權威的彰顯
佩戴假發的潮流興起于十七世紀的法國,國王路易十三(Louis XIII, 1601-1643)和路易十四(Louis XIV, 1638-1715)是這一潮流的引領者。隨后,國王查理二世(Charles II, 1630-1685)將這股時尚風氣帶回英國,使之在王室和上層社會傳播開來,從而逐漸被法律界接受。假發的傳播和發展過程,彰顯了政治權威和法律權威。

戴假發的路易十四

路易十三
在十七世紀的法國,佩戴假發風氣的形成和發展,與君主權力不斷強化的趨勢密切聯系。在這一過程中,路易十三和路易十四扮演了重要角色。起初,這兩位國王都是出于維護個人形象的目的而佩戴假發:路易十三年輕時便遭遇禿頂問題的困擾,為了掩蓋缺陷而戴上由三大塊頭發拼接而成的假發;路易十四則因治療斑疹傷寒而失去大量頭發,從而戴上由私人理發師伯努瓦·比奈(Beno?t Binet)設計和制作的波浪卷長假發。佩戴假發的路易十四,如同雄獅一般雍容華貴、氣度不凡,盡顯君主的威儀。因此,路易十四將假發作為彰顯君主權威的象征,賦予假發比其他服裝配飾更優先的地位;他也將佩戴假發納入繁復的宮廷儀式當中,并雇傭了48名假發匠,為其設計和制作不同樣式的、適用于不同場合佩戴的假發。在路易十四的引領下,佩戴假發的潮流在法國宮廷里傳播開來,大臣們為了迎合國王的喜好,紛紛戴上假發。這一潮流的盛行,使國王和大臣們的等級差異得到了更加直觀的體現:只有國王才有權佩戴波浪卷長假發,大臣們只能佩戴其他和自身地位相匹配的假發。愈發明顯的等級差異,則有助于進一步鞏固宮廷內部的權力等級。由此可見,在十七世紀的法國,佩戴假發成為彰顯君主權威的重要象征,以及鞏固宮廷等級秩序的重要手段,在推動權力集中化的進程中發揮了顯著的政治和文化作用。
推動假發潮流從法國向英國傳播的,則是英王查理二世。英國內戰期間,查理二世的父親查理一世(Charles I, 1600-1649)被處死,英國廢除了君主制,改建英格蘭共和國。英國王室失勢后,查理二世被迫流亡。其間,他得到路易十四的政治庇護,并見證了假發潮流在法國宮廷中的興盛。1660年查理二世被迎回英國擔任國王,標志著斯圖亞特王朝復辟,而他也將佩戴假發這一“法國風尚”帶回英國,致力于效法路易十四,推動男士假發在英國王室和上層社會傳播開來。也正是在這一“上行下效”的過程中,假發逐漸被英國法律界接受。

英王查理二世
在假發興起之前,英國法官和出庭律師的裝束同樣遵循嚴格的規范。十二世紀末,英國律師佩戴一種白色緊身帽(coif),這種帽子緊貼頭部,遮住雙耳,并通過一根細繩固定在下顎處。到了十六世紀末,英國律師和法官普遍在白色緊身帽的外面再佩戴一頂黑色無邊帽(round black skull cap),按照規定,白色緊身帽的邊緣必須露出來。關于假發在英國法律界的傳播,有兩個細節值得留意:一方面,此前的白色緊身帽和黑色無邊帽,并未因為假發的流行而迅速“退場”,而是得到了保留。它們先是相疊加套在假發上,而當它們因佩戴假發之風的盛行而越發顯得累贅時,其尺寸便逐漸被縮減,最終化作假發頂部的白邊黑色小圓布片。另一方面,法律界對假發的接受,事實上經歷了一個磨合過程。起初,年資較高或立場保守的法律人士對佩戴假發持冷漠乃至抵觸態度,直到十七世紀八十年代,法律界才普遍將假發納入出庭裝束。
假發之所以逐漸被英國法律界接受和采用,一個重要的原因在于,它凸顯了司法的功能,彰顯了法律的權威。在現實層面,當律師和法官佩戴假發出庭時,他們的表情和情緒便得到了弱化,這有助于提高庭審效率,并營造出客觀公正的庭審氛圍。倘若上升至象征層面,假發這一庭審裝束則體現了法律的超然性,它使律師和法官彰顯肅穆莊嚴的氣質,成為至高無上的正義的化身——正如英國學者佩妮·達比希爾(Penny Darbyshire)指出,假發是“脫離軀體的正義之臉”。
由此可見,佩戴假發的風尚在十七世紀由法國傳至英國,在這一過程中,假發作為一種重要的文化象征,與權威緊密聯系。在法國,假發主要彰顯了政治權威,為權力集中化進程提供助力;政界在英國,假發除了體現君主的影響力以外,還因彰顯了法律權威,而逐漸被律師接受和采用。各有側重的領域,連同傳播速度的差異性,折射出該時期英法兩國各具特色的政治文化圖景。
二、假發的普及化與社會秩序的鞏固
進入十八世紀之后,假發在西歐社會的普及程度逐漸增強。借助各式各樣的假發,許多職業得以凸顯自身的特征,以及維護自身的社會聲望。在假發新風尚的影響下,個體的職業認同感和社會認同感得到增強,社會秩序則得到鞏固。
這一時期,越來越多的職業將假發作為自身裝束的組成部分,1764年版的《假發百科全書》(l'Encyclopédie perruquière)便記錄了多達115種不同的假發款式。各式各樣的假發,逐漸成為區分不同職業的標志。其中,全底假發(full-bottomed wig)是十七世紀以來英國法律界佩戴的經典造型,這種假發的兩側和后側布滿濃密的環形卷,從頭頂垂下,一直到肩部和背部。最初,英國的醫生群體同樣把全底假發作為自身的職業裝束,十八世紀中葉之后,內科醫生則改佩戴一種雪白的、環繞后頸部的茂密假發,并將這種他們專屬的假發稱為“內科假發”(physical wig)。至于教會神職人員佩戴的假發,其頂部則呈鏤空狀,戴上后仍有“僧侶式光頭”的效果,同樣體現了鮮明的特征。
假發不僅是彰顯職業特征的標識,而且凝聚了職業的社會聲望。在法律界、醫學界、學術界等領域,沒有佩戴假發便出現在公眾場合是有失社會身份的。十八世紀末期,拿破侖的私人醫生科爾維薩(Jeans-Nocolas Corvisart, 1755-1821)在首次應聘時,便因為沒有戴假發而不被錄用;歌德則在自傳當中,回憶了他年輕時拜訪戈特舍德(Johann Christoph Gottsched, 1700-1766)教授時遭遇的“罕見經歷”:教授在沒有佩戴假發的情況下,便來到客廳迎接學生,隨后才從仆人手中接過假發佩戴好。在當時的歌德看來,教授忘記佩戴假發就出現在客人面前有失師道尊嚴。在佩戴假發的情況下,假發的外觀便成為判斷社會聲望的重要參考標準。例如在英國法律界,律師或法官佩戴的假發越老舊、越臟,說明他們的資歷越深厚,因此越值得信賴。

1874年,這幅版畫描繪了在法庭上律師發言的情景。
基于上述兩大社會功能,假發成為一種增強個體職業認同感的文化象征。假發將不同職業的差異凸顯出來,有助于個體通過更加直觀的比較,對自己的職業形成更加直觀的認識。同時,佩戴假發使個體所從事的職業更加容易贏得外界的認可和尊重。佩戴假發不僅具有外在的功能和象征義,而且是一種切身可感的個人體驗:假發與個體的身體直接接觸,成為個體外在形象的一個重要部分;也正是通過這種直觀的方式,假發佩戴者的職業身份和社會聲望得以被外界辨識。由此可見,假發不僅是一種現實的物質紐帶,而且是一種文化和情感的聯結,它使個體與所屬的職業共同體,乃至與更大的社會更緊密地聯系在一起,通過由外而內的方式,使個體逐漸形成職業認同和社會認同。
假發的逐漸普及,同樣使社會秩序不斷得到鞏固。不同假發在價格、材質、款式等方面呈現出來的差異,直觀地反映了不同職業在社會中的不同地位。最初,一頂假發價格不菲,唯有財力雄厚的貴族和上層社會才有能力負擔,因此,能否佩戴假發,成為判斷社會地位的重要參照。漸漸地,出現了價格不一的、使用不同材質制成的假發,其中使用人發制成的假發最為昂貴,使用馬鬃、羊毛等材料制成的假發價格則較為便宜。假發的款式同樣體現了不同職業的社會地位差異,例如作為“路易十四同款”的波浪卷長款式假發更受高級官員、法官、教授等職業的偏愛,也更為這些“地位較為顯赫”的職業所選擇,而其他職業只能選擇其他款式的假發。在諸多假發當中,十七世紀以來英國法律界佩戴的全底假發體積龐大,多由優質馬鬃手工制成,制作工序繁復,成本高昂,不僅彰顯了法律的權威,而且反映了法官和律師群體的社會地位以及威望??梢园l現,假發的普及化對社會秩序的鞏固,與路易十四時代假發潮流對宮廷內部權力等級的鞏固,二者存在共通之處。
同時應當看到,假發的普及化,使個體與所屬職業群體之間,以及個體性與社會性之間的張力得到顯現。一方面,假發使同一職業的成員形象趨于一致,在外觀上象征著職業內部的平等,從而成為個體職業認同感的重要來源。另一方面,假發也掩蓋甚至消解了個體獨有的外表特征和個性,佩戴假發從事工作或參與社交的個體如同戴上了面具,被外界視為所屬職業乃至所屬階層的“代言人”。羅伯特·巴克蘭在反對廢除律師佩戴假發出庭的傳統時,基于平等和安全的角度提出的兩點理由,正從側面印證了個體與共同體之間的這種張力。
三、新時代下的假發傳統:廢除還是保留?
十八世紀末以來,革命和變革浪潮的沖擊,使假發傳統的存與廢成為熱議話題。面對新時代和老傳統的張力,英國法律界的態度和應對方式具有獨到之處。
法國大革命的爆發,對英法兩國造成了重要影響;英法兩國對大革命的態度差異,體現在他們對假發習俗的態度變化上。在法國,主流聲音反對維持假發傳統,將佩戴撲粉的假發者視為特權階層和“舊制度”的象征。這一時期,革命者當中流行卡拉卡拉發型(Coiffure à la Caracalla)和提圖斯發型(Coiffure à la Titus),其中,卡拉卡拉發型是一種緊貼頭皮、環繞臉龐的濃密短卷發造型,提圖斯發型則更加簡潔利落。而在英國,支持法國大革命的年輕自由派放棄佩戴假發,并剪短自然頭發;忠于國王和傳統的保守派,則保留佩戴假發的習俗。值得一提的是,受到法國革命者青睞的提圖斯發型,在傳入英國后,被英國人諷刺地稱為“斷頭臺發型”(Coiffure à la Guillotine)。同時在1795年,英國政府為了資助對革命法國的戰爭而對假發粉征稅,高昂的稅額間接推動英國假發時尚的衰落。

提圖斯發型(Coiffure à la Titus)
在十九世紀初期的英國,當其他職業紛紛廢除佩戴假發的傳統時,法律界卻仍然堅持在法庭佩戴假發。在此之后,圍繞“廢除還是保留假發傳統”的問題,法律界內部展開了多場爭論:1868年,有律師抗議在炎熱天氣佩戴假發難以忍耐,提議廢除佩戴假發出庭的傳統,但由于支持人數不足,這一提議以失敗告終;1948年,英國下議院的一個常設委員會討論了一項動議,該動議希望在《刑事司法法案》當中加入“禁止律師穿戴假發和法袍出庭”的條款,這項動議遭到壓倒性否決,但受其影響,越來越多人呼吁廢除法律工作者的假發和法袍;2007年,英國的家事法庭、民事法庭和最高法院不再硬性要求出庭律師佩戴假發,但仍然要求刑事法庭的律師佩戴假發出庭。

2013年10月13日在英國的蘭達夫大教堂舉行的法律服務活動
可以發現,在英國法律界,假發傳統的存與廢是一個持久的、爭論不斷的問題;經過持續爭論、協商以及調整官方文件內容,佩戴假發的規定逐漸發生變化。而十七世紀法律界對假發的接受和采用,同樣經歷了一個磨合和適應的過程。至于白色緊身帽、黑色無邊帽等傳統的出庭裝束,它們也沒有因為假發的流行而迅速被取代,而是作為一種傳統,在律師和法官的職業生活當中繼續存在一段時間,直到難以適應時代需要,方才逐漸退出歷史舞臺。
相較于英國的其他行業,法律界對傳統予以更大的尊重,并保留得更為完整。倘若比較近代以來英國和歐洲其他國家的發展進程,則可發現,在保留傳統的同時審慎漸進地接受新事物、以緩慢而穩定的節奏前進,同樣構成了英國的獨特之處。與此同時,象征性的物品、儀式和文化符號,在英國歷史和英國人的日常生活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透過假發以及佩戴假發出庭的傳統,我們得以窺見英國法律界乃至整個英國民族的獨特樣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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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王濤:《從假發看西歐社會的變遷》,《南京大學學報(哲學·人文科學·社會科學)》2011年第1期,第134-160頁。
[5] 康黎:《英格蘭律師的假發》,《中華讀書報》2024年10月9日,第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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