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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建筑施工企業因出借資質造成質量缺陷,應連帶賠償
借用資質施工導致工程質量缺陷的,借用方與被借用方應承擔連帶責任。
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6件建設工程質量保護典型案例,涉及化解工程質量僵局、工程質量責任主體認定等方面問題。
在一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中,石某借用某建設公司資質與某食品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并組織施工,工程未竣工驗收但已交付使用。由于工程存在墻體、地面開裂等質量缺陷,人民法院判令某建設公司與石某對質量缺陷修復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以此遏制出借資質違法行為。
典型案例顯示,石某借用某建設公司資質與某食品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施工內容為建設綜合生產車間、原料生產車間、門衛、道路、綠化圍墻等。工程完工后已交付使用,一直未竣工驗收。某食品公司發現案涉工程存在墻體、地面開裂等情況,認為石某應當對工程質量缺陷進行修復,雙方就此產生爭議。某食品公司起訴請求石某與某建設公司支付工程質量修復費。
訴訟過程中,鑒定機構受法院委托出具鑒定意見為:綜合生產車間、原料車間、擋土墻等工程質量不合格,修復費為770萬余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規定,借用資質施工的情況下,發包人有權請求資質出借方與借用方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審理法院認為,本案中,某建設公司將其資質出借給石某承攬工程,石某施工的工程出現質量缺陷,某建設公司依法應與石某對質量缺陷修復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故判決:某建設公司與石某連帶給付某食品公司質量缺陷修復費770萬余元。
“資質是建筑企業施工能力和信譽的認證。缺乏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承攬工程,極易導致工程出現質量缺陷,故為法律所禁止。建筑施工企業因出借資質造成工程質量缺陷的,應與資質借用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最高法在闡述案例典型意義時指出,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某建設公司與石某就工程質量缺陷修復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既打擊資質借用方“借帽子”行為,也懲治資質出借方“賣牌子”行為,明確一旦出現工程質量缺陷,雙方都要為損失“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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