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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管理信托擬立規:信托公司管理的全部信托產品投資于非標資產的資金,不得超過全部信托凈資產的50%
信托業新分類辦法將信托業務分為資產服務信托、資產管理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類以來,資產管理信托將迎來管理辦法。
10月31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資產管理信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資產管理信托是指信托公司為開展資產管理信托業務而發行的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下稱信托產品)。
《意見稿》指出,信托公司管理信托產品,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資者承諾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不得設置預期收益率,不得以信托產品名義開展為融資方服務的私募投行業務,不得開展或者參與具有滾動發行、集合運作、分離定價特征的資金池業務,不得為其他機構或者自然人從事違法違規活動提供便利。
信托產品應當面向合格投資者通過非公開方式發行,且單個信托產品的投資者人數不超過200人。
對于合格投資者,《意見稿》明確,應當具備與所投資信托產品相匹配的風險承受能力,對于自然人,需滿足:具有兩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等值外幣,或者家庭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或者等值外幣,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元或者等值外幣。其他合格投資者包括:最近一年末凈資產不低于一千萬元人民幣或者等值外幣的境內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依法成立的社會公益基金;接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資產服務信托、公益慈善信托;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意見稿》規定,單個投資者投資同一信托產品的金額,不得高于信托產品實收信托規模的50%。單個機構投資者及其關聯方投資同一信托產品的金額,合計不得高于信托產品實收信托規模的80%。單個資產管理產品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基礎資產涉及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開放式信托產品的,投資金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信托產品實收規模的50%。
信托產品的投資門檻隨著風險上升而提升。《意見稿》規定,單個投資者投資單個固定收益類信托產品的金額不得低于30萬元或者等值外幣,投資單個混合類信托產品的金額不得低于40萬元或者等值外幣,投資單個權益類信托產品、單個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信托產品、單個基礎資產涉及非標準化資產的信托產品的金額不得低于100萬元或者等值外幣。信托產品存續期間,單個投資者投資金額應當持續符合上述要求,不得因投資者贖回、轉讓等行為導致其投資金額低于上述要求。
對于信托產品的投資管理,《意見稿》規定,信托公司全部信托產品持有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市值的30%。非因信托公司主觀因素導致突破比例限制的,信托公司應當在流動性受限資產可出售、可轉讓或者恢復交易的十個交易日內調整至符合要求。信托產品直接投資非標準化資產的,信托公司應當披露非標準化資產類型、比例、期限、風險特征以及信托資金使用方情況。信托產品投資基礎資產涉及非標準化資產的私募資產管理產品的,信托公司應當穿透識別非標準化資產并向投資者披露。
據《意見稿》,信托產品可以再投資一層資產管理產品,但是所投資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再投資除公募證券投資基金以外的資產管理產品。接受其他資產管理產品投資的信托產品,不得再投資公募證券投資基金以外的其他資產管理產品,不得進行轉委托。
《意見稿》要求,單個信托產品投資于同一資產的投資金額,不得超過該信托產品實收信托的25%,銀行活期存款、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和地方政府債券除外。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信托產品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單一主體及其關聯方的非標準化資產視為同一資產。信托產品投資基礎資產涉及非標準化資產的私募資產管理產品,信托公司應當穿透計算上述比例。單個信托產品投資于同一資產管理產品的投資金額,不得超過該信托產品實收信托的25%。
對于結構化信托產品,《意見稿》規定,優先級和劣后級的分級比例應當與基礎資產的風險高低相匹配,并符合下列規定:(一)固定收益類信托產品分級比例不得超過三比一;(二)權益類信托產品分級比例不得超過一比一;(三)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混合類信托產品分級比例不得超過二比一。結構化信托產品中間級信托單位應當計入優先級。單個投資者投資單個結構化信托產品劣后級的金額應當不低于100萬元或者等值外幣。
《意見稿》要求,信托公司管理結構化信托產品,不得有下列行為:(一)直接或者間接以利益相關人作為劣后級投資者,利益相關人包括信托公司以及其附屬機構、信托公司全體員工、信托公司股東、信托公司股東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二)結構化信托產品接受其他分級資產管理產品投資,或者投資其他分級資產管理產品;(三)直接或者間接對優先級投資者承諾保本保收益;(四)劣后級投資者將享有的劣后級信托單位在風險或者收益確定后向第三方轉讓;(五)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信托文件禁止的其他情形。
《意見稿》還對信托產品的杠桿水平作出了規定。信托公司管理信托產品,由信托文件規定或者全體投資者書面同意,可以通過在公開市場上開展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回購或者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認可的其他方式融入資金,并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每個結構化信托產品總資產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40%;(二)每個非結構化信托產品總資產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200%。
《意見稿》指出,信托公司管理的全部信托產品投資于同一資產的資金合計不得超過300億元。信托公司管理的含自然人投資者的全部信托產品投資于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資金,不得超過信托公司管理的全部信托凈資產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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