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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電動自行車因過錯致機動車一方人身損害,應賠償
電動自行車因過錯致機動車一方人身損害,應予賠償。
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6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典型案例。在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中,因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過錯造成機動車駕駛人人身損害,法院綜合考慮行為人過錯程度、損害后果及雙方交通工具的危險程度、避險能力等,確定電動自行車一方應承擔責任。
近年來,我國非機動車保有量持續增加。電動自行車以其輕便、快捷、自由度高的優勢,逐漸成為人們的重要出行選擇。最高法指出,電動自行車在便利人們出行的同時,與機動車間的交通事故也時有發生,有些造成受害人人身損害。
典型案例顯示,李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逆向行駛,與賀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系機動車)發生碰撞,造成賀某受傷。公安交管部門認定,李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賀某無責任。司法鑒定意見認定賀某誤工期100日,營養期45日,護理期30日。賀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李某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各項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審理法院認為,本案中,李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系非機動車。公安交管部門認定李某某駕駛非機動車逆向行駛,負事故全部責任,賀某系無責方。李某某因過錯侵害他人身體健康權益,應承擔賠償責任。綜合考慮賀某過錯程度、損害后果以及機動車、非機動車的危險程度、避險能力等因素,最終判決:李某某賠償賀某各項損失共計1.9萬余元。
“近年來,電動自行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數量也有所增加。盡管機動車具有高速、高風險特性,其駕駛人負有更高注意義務,但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作為重要的交通參與人,亦應增強安全意識,遵守交通規則,共同維護道路交通秩序。”最高法在闡述案例典型意義時認為,本案判決判令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對機動車駕駛人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依法保護受害人人身權益,有利于引導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強化規則意識與風險意識,對構建權責清晰、安全文明的道路交通治理格局具有參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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