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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典型案例:網約車交通事故致乘客受損,平臺公司應擔責
網約車交通事故造成乘客損害,網約車平臺公司應依法承擔責任。
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6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典型案例。在一起運輸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定乘客和網約車平臺公司之間成立運輸合同關系,依法判決網約車平臺公司對乘客損害承擔承運人責任并進行賠償。
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不僅涉及車輛駕駛人、受害人,還可能涉及乘車人、保險公司、網約車平臺公司等多方主體,這對人民法院厘清各民事主體間的法律關系,準確劃分責任提出了更高要求。
典型案例顯示,某科技公司系某網約車平臺的經營者。唐某某系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乘客陳某某通過某網約車平臺預約下單乘坐唐某某駕駛的網約車。駕駛過程中,因唐某某操作不當,車輛撞向路邊護欄,造成陳某某右手粉碎性骨折。
公安交管部門認定,唐某某在駕駛過程中操作不規范,負事故全部責任。陳某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科技公司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6萬余元。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審理法院認為,本案中,陳某某通過某科技公司的網約車平臺發出出行信息,該平臺通過短信提示乘坐車牌號碼和聯系電話接受要約,可以認定雙方之間形成了公路旅客運輸合同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第八百一十九條、第八百二十三條規定,某科技公司作為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在沒有證據證明陳某某的受傷是其自身健康原因或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情況下,陳某某的損失應由某科技公司承擔。結合誤工費等賠償項目的計算標準,最終判決:某科技公司賠償陳某某各項損失共計23萬余元。
“近年來,隨著網約車行業的快速興起,網約車已成為社會公眾日常出行的重要選擇。網約車平臺公司作為承運人,應當保障乘客的乘車安全。”最高法在闡述案例典型意義時認為,本案判決認定乘客和網約車平臺公司成立公路旅客運輸合同關系,依法判令網約車平臺公司對車輛運營過程中發生的乘客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既合理認定事故責任,妥善處理事故糾紛,也督促網約車平臺加強安全管理,提升服務質量,為乘客提供更便捷、可靠的出行體驗,守護網約車安全運營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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