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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重申“好意同乘”事故責任認定:應減輕駕駛人賠償責任
“好意同乘”情形下,應綜合事故發生原因等判斷駕駛人是否構成重大過失。
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6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典型案例。在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中,法院綜合考慮事故認定書、事故發生原因等因素,適用民法典關于好意同乘規定減輕駕駛人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不僅涉及車輛駕駛人、受害人,還可能涉及乘車人、保險公司、網約車平臺公司等多方主體,這對人民法院厘清各民事主體間的法律關系,準確劃分責任提出了更高要求。
典型案例顯示,錢某駕駛機動車搭載趙某回村途中,車輛撞到路中的障礙物,失控撞向路邊燈柱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趙某受傷。公安交管部門認定,錢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趙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錢某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誤工費等損失共計19萬余元。
審理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本案中,趙某系無償搭乘錢某駕駛的車輛。雖然公安交管部門認定錢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但判斷錢某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還應綜合事故發生原因、損害后果等因素予以確定。”法院指出,本案中,錢某具有駕駛案涉車輛的相應駕駛資格,亦不存在酒后駕駛等法律禁止駕駛的行為。本案事故發生在凌晨,當時公路上有障礙物,燈光對于駕駛員判斷路面障礙物并及時避讓有一定影響。此外,趙某在車輛后排乘坐但未系安全帶對損失的擴大也有過錯。錢某無償搭載趙某屬于利他性的行為,對其過失行為不應過分苛責。
法院認為,綜合以上情況,錢某的行為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機動車使用人有重大過失的情形,可以減輕錢某的賠償責任。最終判決:錢某對趙某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好意同乘”情形下應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這對促進形成互助友愛社會風尚具有積極意義,也符合綠色低碳出行方式的倡導。最高法在闡述案例典型意義時指出,實踐中,公安交管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對于全責、主責、次責等的認定,通常是結合對事故各方的過錯比較作出。在“好意同乘”情形下,駕駛人是否構成重大過失,進而能否減輕責任,仍需結合全案事實進行評判。
最高法表示,本案判決綜合考慮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發生原因、損害后果等因素,依法減輕駕駛人的賠償責任,有利于維護友善互助的傳統美德,也警示駕駛人和乘車人共同遵守交通規則,駕駛人需謹慎駕駛,乘車人也需遵守相關規定,做好系安全帶等風險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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