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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老贈百萬房產換“養老送終”,親戚照顧一個月便搬離,法院判了
為解決養老需求,王阿婆與親戚達成口頭協議,約定將名下房產與部分存款贈與親戚,由親戚為她“養老送終”。然而,在實際相處中,親戚卻只貼身照顧了王阿婆一個月。王阿婆認為對方未盡到照料義務,起訴要求撤銷贈與。
10月29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二中院”)獲悉,近日,該院對上述案件作出了二審判決。
為養老,孤老將房產與存款贈與親戚
法院介紹,王阿婆與丈夫婚后一直未生育子女,在丈夫離世后,王阿婆一人獨居。為解決養老以及身后事,王阿婆與侄女王女士達成口頭協議,將自己名下一處房產及部分存款贈與王女士一家,由受贈方為其“養老送終”。
2024年4月,王阿婆將42.8萬元存入王女士的銀行賬戶。同年5月,王阿婆將房屋變更登記至王女士的兒子小王名下。同時,王女士搬至王阿婆處居住,照料其日常起居,并承擔生活開支。然而,在照顧了王阿婆28天后,因雙方生活習慣等原因,王女士搬離了王阿婆住處。
王阿婆認為王女士一家對其未盡到照顧義務,遂將王女士和小王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贈與合同并返還財產。王女士和小王則辯稱,無論怎么照顧王阿婆,王阿婆均不滿意,自己一家已盡到照顧義務。
一審法院認為,王阿婆與小王、王女士間雖未簽署書面協議,但根據庭審認定的事實,可以確認王阿婆贈與房屋及存款是附有扶養義務的贈與,小王和王女士是共同受贈方,該合同成立并有效。王阿婆明確表示不認同王女士一家的扶養方式,而小王及王女士則表示已盡力照顧,該合同難以繼續履行,也無法實現王阿婆養老的目的。據此,一審法院對王阿婆訴請撤銷贈與予以準許。
撤銷贈與后,王阿婆依法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而王女士和小王在辦理房屋登記、照顧王阿婆期間支付的費用應由王阿婆承擔,可在應返還的存款中予以扣除。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撤銷王阿婆與王女士一家的贈與合同,小王需將房屋重新變更登記至王阿婆名下,王女士應返還王阿婆銀行存款25萬元,對王阿婆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二審:受贈方未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扶養義務
一審判決后,小王不服,上訴至上海二中院。
小王上訴稱,其已依約并額外履行扶養責任。雙方口頭約定的照料僅為“在王阿婆死后幫其料理后事,于清明等時節多去看看她”,自己出于善良和道德層面的考量,在后續過程中主動提供諸多照顧,但這些行為并非雙方約定的合同義務內容。王阿婆單方面不認同不能作為認定其未履行義務的依據。
王阿婆辯稱,小王主張“僅需在其死后幫其料理后事,于清明等時節多去看看她”,即可獲贈數百萬元的對價,明顯違背公平原則。
上海二中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案涉贈與合同是否能夠撤銷。關于合同的性質,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可見,王阿婆將案涉房屋贈與小王,另贈與王女士42.8萬元,小王和王女士在一審中也認可受贈是基于負責王阿婆的“養老送終”。二審中,小王改稱其所需履行的扶養義務僅為負責王阿婆的身后事,并未涵蓋王阿婆日常的養老照顧義務。若如此,王阿婆將數百萬元財產交付給與其關系并不密切的小王和王女士,但二人僅需為其料理身后事,雙方權利義務遠不對等,故對小王的主張,法院難以采信。
雖雙方未簽署書面協議,但仍可確認案涉合同是附義務的贈與合同,對于小王及王女士而言,其合同義務應包括照料王阿婆日常生活并處理身故后的相關事宜。現雙方產生矛盾且難以調和,考慮到案涉合同帶有強烈的人身屬性,現合同顯然缺乏繼續履行的基礎,故對王阿婆要求撤銷贈與合同的主張予以支持。小王應配合將案涉房屋恢復登記至王阿婆名下。
此外,對于王女士應返還的款項,一審法院考慮到王女士短暫照顧王阿婆花費的時間精力并支付了一定生活費,同時考慮到房屋登記過戶的費用等,酌情在應返還的金額中扣除17.8萬余元,并無不當,對此王阿婆亦未提出異議,故法院予以確認。
最終,上海二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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