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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一物業經理被控擾亂幼兒園教學秩序,因尋釁滋事罪獲刑后申請再審
陜西榆林一小區幼兒園因占用的房屋股東之間存在產權糾紛,小區物業經理李浩在該房產股東(李浩的岳父)授意下,頻繁舉報小區幼兒園違規辦學、存在消防安全隱患,并采用鎖大門、組人墻等方式阻止幼兒園師生進出。
8年后,李浩被當地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批捕、公訴。公訴機關認為,李浩當初的行為“嚴重影響了幼兒園正常辦學秩序”,涉嫌尋釁滋事。
榆林市榆陽區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4日一審認定李浩“長期占用幼兒園辦公場所,擾亂幼兒園教學秩序,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李浩有期徒刑一年零五個月。李浩上訴后,2025年6月16日,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裁決,駁回李浩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10月24日,李浩的親屬告訴澎湃新聞(www.ditubang.cn),法院判決認定的幼兒園辦公場所實屬物業用房,回避了幼兒園所占用的房屋存在產權糾紛、消防隱患,以及違規獲得辦學許可證的客觀事實。目前,他們已提交申訴狀。
建設項目糾紛,波及小區幼兒園
榆林市榆陽大風車明珠幼兒園所占房屋,屬塞上明珠園小區項目的一部分,其產權糾紛也因此而起。
一審法院查明,2010年以來,柳福祥、尤東堂、張喜明、張紅兵四人約定合作開發榆陽區新農村建設項目塞上明珠園。
2014年5月份,股東尤東堂將小區一號商住樓1-3層租賃給其女兒、女婿劉艷、劉強,用于開辦榆林市榆陽區大風車明珠幼兒園。經榆陽區教育局批準,該幼兒園于2014年下半年正式開辦。這期間,柳福祥與尤東堂之間因履約問題發生糾紛。
2015年6月開始,柳福祥的女婿李浩擔任塞上明珠園小區物業經理,管理小區,并陸續雇傭了10余名保安,以大風車幼兒園存在糾紛、安全隱患為由,持續到幼兒園干擾正常辦學活動,強占幼兒園辦公場所、將幼兒園大門上鎖、組織人墻等方式阻止幼兒園師生出入。直至2015年10月才停止上述行為。
判決書載明,柳福祥、尤東堂、張喜明、張紅兵四人在該項目中股權平均,各占25%,法定代表人由柳福祥出任。但項目上馬之后,進展并不順利。2014年3月,4名股東召開會議,柳福祥、張喜明、張紅兵三人退出,尤東堂全盤接手,擔任項目實際控制人,完成收尾工作。
柳福祥在證言中表示,那次股東會形成決議,尤東堂作為項目最終負責人,需將三名提前退出的股東實際投資款返還。同時還約定,尤東堂為柳福祥辦理3號商住樓的手續。否則另三名股東有權處置尤東堂的商鋪、住宅、車庫等財產并追索欠款。尤東堂接收后不僅沒有為其辦理商住樓相關手續,也沒有退還他們的投資款,沒有履約在先。因此,他有權處置尤東堂的房子。因為尤東堂房子修建使用的是其他股東的資金。
而尤東堂則稱,另外三位股東通過借款、抵賬拿房、替換貸款等方式,基本將投資款拿清了。他接手之后,在當年7月1日之前就已經全部兌現了股東決議。
物業經理被捕,8年前曾阻擋幼兒園教學
李浩強鎖幼兒園大門、阻攔幼兒園師生出入園區8年后,公安機關以涉嫌尋釁滋事罪被拘留。公訴機關認為,李浩當初的行為“嚴重影響了幼兒園正常辦學秩序”。
據澎湃新聞了解,在此之前,李浩已因上述行為涉嫌尋釁滋事,于2019年已被當地公安機關刑拘過一次。
據相關材料記載,2019年7月,榆陽區警方認為,李浩自2015年以來私自給塞上明珠小區更換門鎖15戶,非法侵占該小區一套180平米的辦公室私用,以及2019年4月私自打通住宅樓車庫,涉嫌尋釁滋事將其刑事拘留。由于榆陽區人民檢察院未予批捕,李浩隨即被公安部門取保候審。
檢察院當時出具的《不批準逮捕理由說明書》載明,塞上明珠小區股東柳福祥與尤東堂之間存在經濟合同糾紛,犯罪嫌疑人李浩基于其丈人柳福祥的授意,實施損壞門鎖、占用房屋等行為,目的不是出于逞強耍橫、無事生非,追求精神上的刺激,不符合尋釁滋事罪關于作案人主觀構成要件要求。被占用、損壞的標的物屬于經濟糾紛標的,李浩的行為是柳福祥授意后的執行行為,上述爭議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
2023年11月,李浩再次被公安機關抓捕,并以阻擋幼兒園教學的犯罪事實,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檢察機關四次要求公安部補充偵查之后,于2023年12月13日榆陽區人民檢察院對李浩作出《批準逮捕決定書》。
上訴被駁回,申請再審
判決書載明,柳福祥的證言中,他認為自己是項目法人,阻擋小區幼兒園辦學,是為安全考慮,其女婿李浩是受他委托做事。
2015年2月28日,柳福祥以榆林市榆陽區尤家灣新農村建設小區項目部負責人的身份,在幼兒園門口發布“通告”稱:該小區幼兒園未經過規劃設計,把商業門面房簡單裝修為幼兒園,沒有經過任何主管部門的監管與驗收,也沒有最關鍵的消防設施,存在很多嚴重安全隱患。為了孩子們的健康與安全,項目部決定強行關閉幼兒園。
因此,李浩的辯護人表示,民辦幼兒園設立審批必須要提供“消防驗收合格證明”原件、“房屋安全鑒定報告”原件。但該小區2022年7月19日才通過消防驗收。2023年年底,通過竣工驗收。這意味著,在2015年1月20日至2022年7月12日,長達7年半時間內,案涉小區均未通過消防驗收,小區內的幼兒園屬于違法辦學。
辯護人認為,幼兒園應當符合消防規范。根據國家相關部門頒布的《幼兒園、托兒所建筑設計規范》中要求,四個班級以上幼兒園,建筑應獨立設置。該幼兒園并非四層以下獨立建筑,不符合相關規定,存在巨大安全隱患。李浩作為小區的物業經理,對小區的安全有監督管理職責。其阻擋存在嚴重消防等安全隱患、違法辦學的案涉幼兒園,不僅有這個權利,也是履行職責,也未有辱罵、毆打他人行為,
李浩及其辯護人都認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一審法院認為,李浩作為物業負責人,應該維護小區管理秩序、排除風險隱患,可就幼兒園設立違法性及其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向有關主管部門反映,由相關部門處置即可,就糾集多人,長期強占幼兒園辦公場所、多次鎖閉幼兒園出入口、組織人墻強行阻攔幼兒園師生出入,嚴重擾亂幼兒園教學秩序,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
2024年12月24日,陜西省榆林市榆陽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其“長期占用幼兒園辦公場所,擾亂幼兒園教學秩序,構成尋釁滋事罪”,判處李浩有期徒刑一年零五個月。李浩不服,提起上訴。2025年6月16日,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決,駁回李浩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10月24日,李浩的親屬告訴澎湃新聞,他們已經提請申訴,請求重新審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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