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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讓快遞小哥放門口,5克黃金包裹丟失誰來賠?
日前,杭州肖女士讓快遞小哥把包裹放家門口,1小時后到家發現,內有5克黃金的包裹不見了,遂要求小哥賠償引發社會關注。
肖女士一口咬定小哥應該當面交付貴重物品,而小哥也滿腹委屈表示,自己按照客戶要求投遞。

億豹網發現,各方糾結的核心就是“金條丟了,該誰擔責”。不少網友也各站兩邊,但從法律角度來講,劃分責任要看“雙方有沒有過錯”。
首先,根據《快遞暫行條例》第25條規定,快遞公司應按約定地址、收件人要求投遞,并告知當面驗收。在案例中,肖女士明確說“放門口”,還提供了密鑰,等于主動放棄“當面驗收”的權利。從法律上看,小哥已經完成了運輸合同里的“投遞義務”。
也就是說,快遞是肖女士讓小哥放門口的,不是小哥自行決定放在那的。除非能證明小哥沒放對地方、或者中途私自拆開包裹等其他情況,否則小哥沒有過錯。

另外,根據《民法典》精神,買賣合同的履行基礎在于雙方合意。消費者在網絡購物平臺下單并支付貨款時,其預留的詳細收貨地址,本質上構成了與商家之間買賣合同關系明確約定的交付地點。
商家作為賣方,負有將該特定商品完整無損地送抵該指定地址的法定義務。無論是商家自行配送還是委托第三方快遞公司執行,此核心義務均不轉移。
《民法典》第604條進一步明晰了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轉移的關鍵界限:“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 這里的“交付”,在快遞場景下,指的就是消費者在約定地址實際接收并確認包裹的時刻。
換句話說,包裹簽收后,消費者已實際控制商品,此后發生的毀損滅失風險,一般由消費者自行承擔,也就是肖女士要自行承擔丟失責任。
倘若快遞員未將包裹送達消費者預留地址,亦未征得消費者本人明確授權或同意,便將包裹放置于快遞柜、驛站或其他代收點,那么就構成了對原始合同的根本性違約。
無法接受的肖女士隨后投訴至快遞公司,快遞公司核實后回應,小哥按照客戶要求操作規范,不承擔理賠責任。警方在調取監控后也發現,小哥派送過程中未出現異常。
億豹網梳理,在本案中,肖女士的問題出在兩點:一是她自己都忘了里面有金條?并且把密鑰也告訴小哥了,怎么能怪小哥沒提醒。二是沒評估風險,門口并不是安全投遞點,尤其對貴重物品來說,她沒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等于自己把風險放大了。
無論從哪個層面分析,肖女士都應該自己承擔責任。網友們對此分成兩派,有人替肖女士可惜,有人覺得是她自己的問題,也有人認為快遞小哥應盡到提醒義務。

“我覺得快遞小哥該提醒!畢竟是金條,要是普通東西丟了就算了,這么貴的東西,多問一句能少很多事啊!”
“站快遞公司這隊!肖女士自己忘了里面有金條,還讓放門口,這是自己的過錯。要是這樣都讓快遞賠,以后誰還敢按客戶要求放包裹?”
一位小哥留言:“我們送快遞時,遇到沒寫貴重但包裝精致的,會提醒客戶最好當面收,但如果客戶堅持放門口,我們也只能照做,總不能跟客戶吵架吧?”
億豹網提醒,雙11貨量高峰期間,購買貴重物品,務必要求“當面簽收”,以免引發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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