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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劇合約解除時,已交付工作成果的著作權應如何分配?
【原創】文/汐溟
劇本委托創作合同或編劇聘用合同解除時,當事人雙方最關心的通常有兩個問題:酬金的退還及已交付工作成果著作權的歸屬。合同履行期間,編劇收取了委托人的酬金且交付了一定的工作成果。無論工作成果是否被委托人驗收確認,也不管合同因何解除,雙方如果就工作成果著作權的歸屬無法達成一致,依法應如何分配?

2017年6月7日,甲乙簽訂劇本委托創作合同,主要約定甲聘請乙負責某電視劇編劇工作,甲同意以每集10萬元支付乙酬金,40集共計400萬元。合同簽訂后,甲于2017年6月16日向乙支付了合同第一筆稿酬40萬元。2017年8月7日,乙向甲交付該劇故事大綱。此后,雙方發生糾紛。乙訴請解除合同,要求甲支付剩余酬金及違約金。甲反訴要求確認解除合同,乙退還第一筆酬金,故事大綱著作權歸甲所有。
一審法院未支持甲故事大綱著作權歸其所有的訴請,理由是:涉案合同已經解除,并已支持甲要求乙返還已支付的第一筆40萬編劇酬金訴訟請求,涉案劇本故事大綱的著作權不應歸甲享有。二審法院對一審判決予以糾正,確認涉案合同解除,甲應支付乙違約金,故事大綱著作權歸甲所有。

本文討論劇本委托創作合同在解除時,已經交付的工作成果的著作權的分配規則。一審法院的處理方式是在合同解除時,委托人收回酬金,放棄故事大綱著作權,實際上故事大綱的著作權歸編劇。二審法院的處理方式是,同為解除,委托人獲得故事大綱著作權,編劇取得第一筆酬金,無需退還。根據前述裁判結果,在劇本委托創作合同解除時,委托人與編劇對酬金與工作成果的著作權只能二選其一,不可兼得。對委托人而言,如果主張工作成果的著作權,就應該放棄已付當期酬金,對編劇而言,若主張酬金,則應放棄工作成果的著作權。

根據法律規定,合同解除后,對于已經履行的部分,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中,雙方爭議的是已經解除之后對合同已經履行部分的處理方式。具體而言,編劇已經創作出故事大綱,工作成果已經產生,合同無法恢復原狀;雙方同時請求解除合同,均無意再繼續履行,合作及信任關系已經破裂,也沒有采取補救措施的必要,而且基于劇本創作的特點,也無補救措施可供選擇。所以,甲乙雙方的訴請其實都是賠償損失,即在合同已經履行,無法恢復原狀也無補救措施必要的情形下,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如何確定損失的賠償。

具體到甲乙雙方的履行情況,甲向乙支付第一筆酬金,乙交付第一期工作成果,即故事大綱。在劇本委托創作合同中,甲的主給付義務是支付酬金,合同目的及主要權利是獲得劇本或其他工作成果的著作權;乙的主給付義務是創作劇本并讓渡著作權,合同目的及主要權利是獲得酬金。甲支付酬金與乙創作劇本及讓渡劇本著作權之間具有對待給付的關系。換個角度看,也可以理解為甲的酬金轉化為劇本的著作權,亦即甲支付第一筆酬金,乙收取后以提供智力性勞動的方式將其轉化為故事大綱及其著作權。在合同解除時,甲的損失是支付了第一筆酬金,如果乙將該筆酬金退還給甲,則甲的損失已經可以得到合理彌補;如果甲要求故事大綱著作權由其享有,那么在其支付第一筆酬金后已經獲得了等價利益,在該筆交易中并無損失,在其已經獲得故事大綱著作權時,無權再主張酬金返還。假定甲兩項請求均可得到支持,即乙退還第一筆酬金,甲也得到當期工作成果故事大綱的著作權,等同于甲未支付任何費用無償取得故事大綱著作權,而乙創作故事大綱并將其著作權讓渡給甲,提供智力勞動卻未獲得任何報酬。該種處理結果,顯然有違基本的公平原則。
本文案例改編自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1)京73民終958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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