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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加強投資者保護六要點:加大對IPO中介機構檢查督導力度,禁止以上市結果作為收費條件

證監會全方位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保護機制。
10月27日,證監會表示,為貫徹落實2024年9月26日中央政治局會議關于“研究出臺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政策措施”,以及黨中央、國務院系列決策部署,在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基礎上,研究起草了《關于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保護的若干意見》(下稱“《意見》”),并于當日正式發布。
整體來看,《意見》共提出了23項具體措施,主要包括八方面內容:一是強化發行上市過程中的中小投資者保護;二是營造有利于中小投資者公平交易的制度環境;三是壓實經營機構中小投資者保護責任;四是嚴厲打擊侵害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違法行為;五是深入推進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六是更好發揮投資者保護機構職能作用;七是健全終止上市過程中的中小投資者保護制度機制;八是強化中小投資者保護的法治保障。
證監會表示,相關措施有利于健全投資者保護機制,增強資本市場內在穩定性,有效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有力提振市場信心。
以下是澎湃新聞記者梳理的6方面要點。
要點一:禁止承銷機構按照發行規模遞增收取費用的比例
強化發行上市過程中的中小投資者保護方面,《意見》進行了四方面明確:一是優化新股發行定價機制。推動形成鼓勵長期持有的新股發行網下配售機制,研究試點對鎖定比例更高、鎖定期更長的網下投資者提高配售比例。
同時,強化網下投資者分類評價管理,從嚴限制故意抬高、壓低報價的詢價機構參與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網下詢價配售,推動網下投資者合理報價。禁止承銷機構按照發行規模遞增收取費用的比例,禁止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或者審計結果作為收費條件。
二是進一步提升招股說明書信息披露質量。嚴格落實信息披露簡明清晰、通俗易懂要求,健全招股說明書信息披露指引體系,指導發行人及中介機構形成招股說明書示范文本,精簡優化招股說明書內容,提升招股說明書的可讀性。健全保薦機構市場聲譽約束機制,將招股說明書信息披露質量作為執業質量評價的重要指標之一。加大對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項目涉及的保薦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的檢查督導力度,實現現場監管全覆蓋。
三是壓實上市公司及相關方的信息披露責任。嚴格要求上市公司依法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以及對經營活動和未來發展產生重大影響的風險因素,增強信息披露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四是推動上市公司增強投資者回報。大力倡導上市公司采用“注銷式回購”等方式回報投資者。多措并舉引導上市公司在確保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下實施一年多次分紅,增強分紅的穩定性、持續性和可預期性
要點二:提高融資融券業務透明度和公平性
營造有利于中小投資者公平交易的制度環境方面,《意見》進行了三方面優化:一是全面優化融資融券監管制度。進一步加強融資融券業務監管,完善融資融券規則,提高融資融券業務透明度和公平性,切實加大投資者保護力度。
二是進一步加強程序化交易監管。加大對程序化交易報告的信息核查力度,完善異常交易監控標準,針對性強化交易監測監控,維護市場交易的公平性。
三是加強證券期貨經紀業務監管。嚴格落實證券交易、期貨交易必須統一通過證券公司、期貨公司業務系統的法律要求,嚴禁客戶利用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的交易系統從事非法行為。督促證券公司切實發揮監督職能,加強對交易單元的統一管理,嚴禁為個別投資者提供特殊便利。
要點三:提供更多與中小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相適配的產品與服務
壓實經營機構中小投資者保護責任方面,《意見》進行了四方面完善:一是引導經營機構提供更多適合中小投資者的產品和服務。二是督促經營機構落實投資者教育服務與適當性管理責任。三是壓實經營機構處理投資者訴求的主體責任。四是依法支持加強對中小投資者的公平保護。
要點四:加大對欺詐發行、財務信息披露造假等行為的打擊
在打擊侵害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違法行為方面,《意見》提出了兩大要求:一方面,加大對欺詐發行、財務信息披露造假等嚴重損害投資者權益的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
《意見》表示,依法嚴厲追究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關中介機構以及教唆、幫助實施財務信息披露造假的第三方的法律責任,對實際執行公司事務或者利用其控制地位組織指使實施違法違規行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實施精準追責,提高造假者的違法成本。
另一方面,嚴厲整治各類不利于投資者保護的市場亂象。依法從嚴打擊內幕交易、操縱市場、違規減持上市公司股份、短線交易、非法證券期貨投資咨詢、通過自媒體平臺等渠道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等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
要點五:對存在退市風險的上市公司股票從嚴認定異常交易
健全終止上市過程中的中小投資者保護制度機制方面,《意見》進行了三大優化:一是加強對存在退市風險上市公司的持續監管。督促存在退市風險的上市公司充分揭示退市風險,保障投資者知情權。
強化對存在退市風險的上市公司股票異常交易監控,從嚴認定異常交易行為,對相關異常交易及時實施盤中暫停賬戶交易等措施,防止非理性炒作。
二是強化重大違法強制退市中的投資者保護。引導存在重大違法強制退市風險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主動采取先行賠付或者其他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措施,彌補投資者因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違法行為遭受的損失。
三是強化上市公司主動退市中的投資者保護。上市公司股東會決議主動申請撤回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上市公司股東向所有其他股東發出收購要約導致公司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應當提供現金選擇權等保護措施。發行境內上市外資股的公司擬通過全面要約收購或者股東會決議主動終止證券上市交易的,支持收購人或者有關現金選擇權提供方開立境內上市外資股臨時賬戶。
要點六:推動自愿、及時、有效賠償投資者
此外,《意見》提出,深入推進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一是進一步發揮調解的基礎性作用。加強調解員隊伍建設,提升調解工作專業化水平,增強證券期貨糾紛調解質效。
二是充分發揮民事訴訟的功能作用。鼓勵當事人通過普通代表人訴訟等制度解決證券期貨矛盾糾紛。
三是更好發揮先行賠付、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作用。督促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中小投資者保護措施。鼓勵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相關證券公司依法自愿作出先行賠付投資者的承諾,推動自愿、及時、有效賠償投資者。完善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進一步發揮當事人承諾制度在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等方面的功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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