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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基金經理涉“老鼠倉”被罰50萬,任期產品最高虧損近40%

又一名基金經理因觸碰“老鼠倉”紅線遭處罰。
近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下稱“上海證監局”)發布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針對楊某嘉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決定對其責令改正,并處以50萬元罰款。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該案現已調查、辦理終結。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楊某嘉,男,199X年X月出生,存在三方面違法事實。
一、楊某嘉先后擔任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分析師、高級股票分析師、基金經理助理、基金經理,擔任基金經理期間,負責某基金的投資決策及投資指令下達等工作,知悉該基金持倉、交易明細等未公開信息。
二、“陳某東”證券賬戶于2014年開立,由陳某東本人控制和使用,資金來源及去向主要為其本人和親友。
三、楊某嘉擔任基金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明示、暗示陳某東從事相關交易活動。陳某東實際控制“陳某東”證券賬戶進行交易。上述期間,“陳某東”證券賬戶與前述基金發生趨同交易。
上海證監局指出,以上事實,有證券賬戶資料、銀行賬戶資料、相關人員詢問筆錄及情況說明、相關公司制度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上海證監局表示,楊某嘉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基金法》第二十條第六項的規定,構成《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所述情形。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決定:對楊某嘉責令改正,并處以50萬元罰款。
《基金法》第二十條明確,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第六項是: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另據《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違反本法規定,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別管理或者分賬保管,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澎湃新聞據Wind數據統計,近十年全市場符合“楊某嘉”名稱的基金經理僅1位,同時結合以往公開披露的相關信息以及罰單中的多條線索來看,該位楊某嘉的信息與海富通基金一位已離職的基金經理高度吻合。
公開資料顯示,海富通基金原基金經理楊某嘉,碩士,投資經理年限3.12年。歷任海通國際證券集團有限公司首席分析師助理、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行業研究員。他于2017年5月加入海富通基金,歷任股票分析師、高級股票分析師、基金經理助理。2021年9月起任基金經理,先后管理過3只權益類基金產品。
2024年10月14日,楊某嘉因個人原因同日離任旗下在管所有基金。另據中國基金業協會信息公示,目前已無法在海富通基金查閱到楊某嘉的基金從業資格信息。
從楊某嘉在管基金的過往業績情況來看,三只權益類基金的業績表現均不理想。其中,管理時間僅4個月的一只產品,是三只基金中唯一任職回報為正的產品,但任職回報也僅為1.62%,同類排名處于后50%;任職時間最長的產品,任職回報最差,為-39.52%,年化回報為-14.91%,同類產品排名位于后30%。
所謂“老鼠倉”,是指在股市中,莊家在用公有資金拉升股價之前,先用自己個人的資金在低位建倉,等用公有資金拉升到高位后,個人倉位率先賣出并以此獲利。此前證監會公布過的首例零口供“老鼠倉”案,便是基金經理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后被移送相關檢察院審查起訴,該案更是被寫入最高檢指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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