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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假日被老板@算加班?法院詳解:簡單回復“收到、好的”一般不認定為加班
好好的休息時間,“叮”的一聲,手機亮了——工作群里,老板@了你,要求半小時內反饋一份工作數據。或者,工作群的消息“滴滴滴”響個不停,一會兒要求參與線上會議,一會兒要求緊急處理工作事務。雖然人不在辦公室,但心卻一刻也不得安寧。那么,這種通過微信、釘釘等方式在下班后處理工作,到底算不算加班?
近日,湖南湘潭中院通過一份真實判例,認定原告在節假日或下班后用微信處理工作,屬于加班,并判決公司支付其加班費5000元。法院還詳細分析了何種情形屬于“隱形加班”。
離職后獲得5000元加班費
據湘潭中院公布判例,工程師小韋(化名)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兩年多的時間里,他不僅平時需要加班,就連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等法定節假日,也常常需要在微信群里匯報工作、參加線上會議、發送現場照片。
2022年,小韋被公司要求離職后,一紙訴狀將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他兩年來的加班費。公司卻說,小韋根本沒有加班,微信上聊幾句工作,怎么能算加班呢?法庭上,小韋提交了大量的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
經過仔細審理,法院認為:小韋在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通過微信付出了實質性的勞動,比如參加會議、匯報詳細進度、拍攝工地現場照片等,這些都明確占用了他的休息時間,構成了加班。但問題也來了,微信聊天記錄不像打卡記錄那樣,很難精確計算每一分鐘的加班時長。考慮到這一點,也為了公平起見,法院綜合小韋的工資、工作內容、加班頻率等因素,最終酌情判決公司向小韋支付加班費5000元。現在判決已經生效。
什么樣的“微信辦公”算加班?
那么下班后在工作微信回復‘收到’、‘好的’,也能要加班費?
湘潭中院認為,判斷是否構成“隱形加班”,核心標準是看原告是否提供了“實質性勞動”。簡單來說,可以從以下幾點來理解:是否具有“工作強制性”:公司是否有明確的工作安排,要求必須在指定時間內完成,讓其無法拒絕。比如,老板在群里明確指示“今晚8點前必須交方案”。是否占用了“休息時間”:處理這項工作是否明顯占用了休息時間,讓其無法自由安排休息活動。是否付出了“腦力或體力”:是否需要像在辦公室一樣,投入腦力或體力來完成具體的、明確的工作任務。比如,撰寫文案、制作報表、修改設計圖、進行復雜的線上溝通等。
所以,偶爾、簡單地回復一句“收到”“好的”,一般不認定為加班。但如果需要持續性地投入精力去處理復雜的事務,那“隱形加班”的事實就比較清晰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了三種需要支付加班費的情形:(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這條法律并沒有限定工作的地點和形式。無論是在辦公室,還是在家中;無論是用電腦,還是用手機,只要構成了加班,用人單位就應該依法支付加班費。
法官的“錦囊妙計”
湘潭中院法院法官還就這類起訴給出了“錦囊妙計”。
證據意識是王道:注意保存一切能證明你加班的證據。包括但不限于:微信聊天記錄、釘釘打卡記錄、電子郵件、線上會議記錄、工作成果的提交記錄等。截圖、錄屏、文件備份……多多益善。
溝通確認留痕跡:當被要求加班時,可以有策略地通過文字方式(如微信、郵件)和領導確認工作內容、完成時間等,這樣既是溝通,也是在固定證據。
敢于主張自身權利:如果加班成為常態且沒有報酬,要敢于和公司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依法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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