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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藥監局罰沒4.4億元的劣藥案中止執行:涉案標的額大、案情重大復雜
10月21日,西安大恒制藥有限責任公司(簡稱西安大恒制藥)收到西安鐵路運輸法院執行裁定書,裁定書顯示,西安鐵路運輸法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陜西省藥監局與被執行人西安大恒制藥行政處罰糾紛一案中,因涉案標的額大、案情重大復雜,依照《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裁定中止“(2025)陜7102執211號”案件的執行。

中止執行裁定
“(2025)陜7102執211號”執行裁定書執行的是西安鐵路運輸中院“(2023)陜71行終1900號”行政判決書,申請執行人為陜西省藥監局,被執行人為西安大恒制藥。西安鐵路運輸法院于2025年4月17日作出執行裁定書,裁定凍結、劃撥、查封、扣押、提取被執行人西安大恒制藥賬戶存款人民幣4.4億多元或其他等值財產。上述凍結銀行存款期限為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為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為三年。

查封公告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西安大恒制藥有限公司位于西安市高新區,該公司成立于2002年,原為國企控股,2013年改制為民企。該公司曾擁有員工近200名,年產值約1億元,主產阿奇霉素軟膠囊、克拉霉素軟膠囊等軟膠囊藥品及其他片劑、硬膠囊劑等。
2019年5月,西安大恒制藥被舉報“在藥品生產過程中違反處方工藝,擅自添加輔料”,當年6月,陜西省藥監局對該公司立案調查。2021年1月12日,陜西省藥監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給予西安大恒制藥行政處罰,主要包括:沒收違法 所得1.057億元;處貨值1.115億元3倍罰款3.346億元;罰沒合計共4.403億元。
陜西省藥監局作出上述處罰依據是:該局調查后認為,自2016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間,西安大恒制藥生產的阿奇霉素軟膠囊和克拉霉素軟膠囊,每批次在生產時分別擅自添加注冊批件規定處方以外的輔料聚乙二醇200(別名”PEG200”)、聚山梨酯80(別名”吐溫80”)。

大恒制藥廠區
針對前述行政處罰,西安大恒制藥曾向陜西省政府申請復議,但行政復議維持了行政處罰決定。此后,西安大恒制藥提起行政訴訟。2023年10月12日,西安鐵路運輸法院一審判決,撤銷案涉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對應的行政復議決定書。一審法院認為,案涉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程序嚴重違法、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予撤銷并重新作出處理。
一審宣判后,西安大恒制藥及陜西省藥監局均提起上訴。2024年11月15日,西安鐵路運輸中院作出“(2023)陜71行終1900號”行政判決書,該院認為案涉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對案涉法人處罰部分程序合法,應予維持。即,沒收西安大恒制藥違法所得1.057億元;處貨值1.115億元3倍罰款3.346億元;罰沒合計共4.403億元。
由于西安大恒制藥未履行上述二審判決,2025年4月17日,西安鐵路運輸中院作出“(2025)陜7102執211號”執行裁定書,裁定凍結、劃撥、查封、扣押、提取被執行人西安大恒制藥賬戶存款人民幣440879556元或其他等值財產。
之后,西安大恒制藥相關銀行賬戶被凍結,兩棟廠房等財產被查封。9月18日,西安鐵路運輸法院作出中止執行裁定,理由為“涉案標的額大、案情重大復雜”。

大恒制藥廠區
需要指出的是,陜西省藥監局曾將此案移交陜西省公安廳,后者回函稱:“經我廳指令西安市公安局調查,根據你局及西安市市場監管局對案涉藥品認定為劣藥,暫無證據表明該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故不構成生產、銷售劣藥罪,同時你局及西安市市場監管局均無法認定案涉藥品為偽劣產品,故不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決定不予立案,將移交相關材料隨函退回。
此外,在陜西省藥監局作出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前的2020年8月,該局審批通過了大恒制藥公司提交的藥品再注冊申請,阿奇霉素軟膠囊處方中包含聚乙二醇200,克拉霉素軟膠囊中包含聚山梨酯80。西安大恒制藥因此認為,陜西省藥監局認定該公司生產劣藥并進行高額處罰的行為沒有事實依據。
前述二審宣判后,西安大恒制藥向陜西高院申請再審,主要理由為涉案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的主要依據不足、法律適用錯誤、程序嚴重違法、行政處罰實行不當,一二審判決事實認定不清、法律適用錯誤、裁判結果明顯錯誤等。2025年5月22日,陜西高院就西安大恒制藥有限責任公司劣藥案,對該公司進行庭詢談話。截至目前,陜西高院尚未就是否再審該案作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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