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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上班時腦出血13天后離世:人社局稱超48小時拒認工傷,家屬已起訴
工廠保安蔣本武突發疾病,倒在了值班崗亭。醫院診斷為“高血壓腦出血”。由于家屬不愿放棄治療,蔣本武最終在發病13天后離世。但家屬的堅持,卻導致此后的工傷認定遭遇難題。
10月20日,蔣本武的兒子蔣明(化名)告訴澎湃新聞(www.ditubang.cn),東莞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載明,蔣本武“非在四十八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不予認定或視同工傷”。蔣明并不認可上述決定,隨即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該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并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代理律師認為,蔣本武病發48小時內,醫生明確告知家屬已經“腦死亡”,在無存活可能的情況下,家屬仍不愿放棄搶救,依靠呼吸機輔助呼吸和藥物治療才致使心臟停跳時間超過48小時。若要求家屬為了工傷認定賠償,48小時內主動放棄搶救,既有悖倫理道德,也不符合公序良俗與常理。
東莞市人社局在答辯中堅持,蔣本武“非在四十八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不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十條規定。同時,根據民法典規定“自然人死亡時間以死亡證明記載時間為準”,而沒有任何醫療機構,或專業機構證明蔣本武“48小時內死亡”。因此,不符合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
10月9日,該案在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目前,尚未宣判。
工廠保安執勤崗亭突發疾病,13天后離世
2024年11月1日8時30分,東莞麻涌鎮豪豐工業園大門口的崗亭里,51歲保安蔣本武突然栽倒在地。工友劉杰明趕緊打了120。據東莞市水鄉中心醫院的急診記錄顯示,蔣本武呈“深昏迷狀態,雙側瞳孔直徑約5mm,對光反射消失”,顱腦CT提示“右側基底節腦出血,破潰入腦室系統,出血量62ml”。
9時31分,醫院下達病危通知書,建議立即轉往上級醫院。11時45分,東莞市人民醫院神經外科醫生電話告知家屬,轉院過去的時候,蔣本武就處于深度昏迷之中,穿刺都沒反應,已經是瀕死狀態。
11月1日13時35分,東莞市人民醫院的會診記錄單上,蔣本武的病情被描述為“腦室積血、腦室鑄形,隨時有心跳驟停可能”。當晚10時,主治醫生召見家屬談話,明確表示“腦干損傷不可逆,治療已經沒有意義”。
2024年11月2日下午2時,東莞市人民醫院口頭告知:蔣本武已經腦死亡,建議家屬放棄治療,并詢問是否有意愿進行遺體捐獻。家屬仍不愿放棄救治,醫院繼續插管和呼吸機輔助呼吸治療。
在東莞市人民醫院急診ICU的12天里,蔣本武始終依靠呼吸機維持呼吸,血管活性藥物維持血壓。這期間,醫生向蔣明提到,如果48小時內放棄治療,可能符合工傷認定條件。家屬還是抱著最后的希望,期待出現奇跡,沒有放棄治療。
11月13日,ICU每日巨額醫療費支出耗盡了這個普通家庭的積蓄。妻子拿著厚厚的繳費單,在醫生辦公室哭了很久。醫生明確,繼續治療也不會有好轉,建議家屬帶蔣本武回家,讓其落葉歸根。
11月13日21時55分,家屬辦理出院手續,租用帶呼吸機的救護車,踏上返回湖北老家的路途。11月14日10時,救護車抵達蔣本武老家。由于當地醫院無法立即銜接呼吸機,醫護人員暫時撤下設備準備轉運,10時18分,蔣本武的心臟停止跳動。
當地衛生院出具的死亡證明顯示,死亡原因是“腦出血并發腦疝”,死亡時間為11月14日10時18分。
死亡證明超過48小時,未獲工傷認定
事發后,11月6日,蔣本武工作的豪豐環保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豪豐公司”),向東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中心申請蔣本武的工傷認定。11月14日,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決定書載明,蔣本武“非在四十八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突發疾病,不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十條規定,不予認定或視同工傷”。
上述認定,家屬不予認可。其子蔣明隨即委托律師,向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東莞市人社局列為被告,豪豐公司列為第三人。
這場訴訟中,三方圍繞“死亡標準”和“48小時認定”展開了辯論。原告在起訴狀中提出,蔣本武自發病后就失去了自主呼吸能力,“生命維系完全依賴呼吸機,一旦脫離就會死亡,本質上已處于不可逆的死亡狀態”。48小時內,醫生明確告知家屬已經“腦死亡”。
但家屬不愿放棄搶救,依靠呼吸機輔助呼吸和藥物治療,才致使心臟停跳時間超過48小時。若要求家屬為了工傷認定賠償,48小時內主動放棄搶救,既有悖倫理道德,也不符合公序良俗與常理。
原告律師強調,最高檢在2021年5月12日發布的《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類行政檢查監督典型案例》與本案相似,該案經檢察院抗訴后最終改判,將腦死亡的員工視同工傷處理。
對于這種法律規定不明確的,應從有利于保護職工等弱勢群體的立場進行解釋和認定,更有利于維護勞動者權益。
同時,作為第三人的豪豐公司,在答辯狀中提供了蔣本武的考勤記錄、崗亭監控視頻和證人證言,證實其“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豪豐公司指出,醫院的病程記錄和家屬與醫生的談話錄音顯示,蔣本武在48小時內已“無救治意義”,“家屬基于親情堅持治療,不應成為不予認定工傷的理由”。親屬未在48小時內放棄治療,屬于人之常情。
該公司認為,人社局適用“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規定,違背工傷保險立法本意,不利于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希望法院撤銷該局作出的不予認定決定。
面對質疑,東莞市人社局在答辯中堅持其決定的合法性。蔣本武非在四十八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不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十條規定,不予認定或視同工傷”。該局還指出,根據《民法典》第十五條,“自然人的死亡時間以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蔣本武的死亡證明明確為11月14日,遠超48小時。同時,人社局強調,原告主張的“腦死亡”無法律依據。
澎湃新聞獲悉,“是否48小時內腦死亡”成為法庭辯論焦點。庭審中,家屬認為,醫生在蔣本武發病48小時內就告知已經腦死亡,他們是通過高水平的醫療勉強續命,不然11月2日(發病48小時以內)可能就會宣告死亡。因他們不愿放棄,故醫院才繼續對蔣本武進行氣管插管和呼吸機輔助治療。符合倫理道德和公序良俗常理,不存在無限救治的情形。東莞市人社局則認為其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正確;程序合法。家屬認為蔣本武在突發疾病后,48小時內腦死亡缺乏依據,屬于主觀臆斷,沒有醫療機構或專業機構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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