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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科技大學4名師生燒傷實驗事故調查報告:當事教師隱瞞使用違規危化品
山西太原市萬柏林區應急管理局10月15日發布《太原科技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院“5·22”一般灼燙事故調查報告》。
2025年5月22日11時29分許,太原科技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院教師在學院鑄造樓合金熔煉實驗室指導學生進行壓鑄實驗過程中,發生高溫熔融鎂合金液體噴濺產生轟燃,造成1名教師和3名學生不同程度燒傷的灼燙事故。
根據鑄造實驗室管理要求,材料科學與工程學院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專業鑄造教研室教師黃某某,向實驗室教師武某某申請5月21-23日使用合金熔煉實驗室,并提交了鑄造設備申請登記表,計劃5月22日上午帶領2021級本科生曹某、2024級碩士研究生王某、趙某某等3名學生做實驗,實驗由黃某某指導,趙某某操作,王某和曹某輔助,操作流程按照指導老師要求完成。
5月22日上午9時,曹某與王某先期到達實驗室,陸續完成了壓鑄實驗的前期4個步驟后,電話告知了黃某某已具備繼續實驗步驟的條件。11時黃某某帶著趙某某從辦公室趕來,11時20分許,黃某某指揮曹某將井式電阻爐中處理過的熔融鎂合金液體,澆注到預熱過的模具中,隨后王某在金屬液上放置保溫棉。黃某某站在趙某某南側1米處,指導拿著金屬壓頭施壓的趙某某進行手動下壓,王某與曹某在附近觀察試驗情況。趙某某連續二次下壓均未壓到位,于是黃某某指揮讓其第三次下壓。11時29分,當趙某某第三次下壓時模具內突然發生了轟燃,噴濺出的熔融金屬液體將在場的4人不同程度燒傷。
該起事故造成研究生趙某某重傷,經太原鋼鐵(集團)有限公司總醫院門診診斷:多處三度燒傷;多處二度燒傷;累及體表60%-69%的燒傷;呼吸道燒傷(中度);角膜和結膜燒傷。
教師黃某某上肢燒傷(右上肢,TBSA4%,混合二度);面額部燒傷(TBSA1%,混合二度)。
研究生王某面部二度燒傷、上肢二度燒傷、面部化學性灼傷、體表小于10%的燒傷。
本科生曹某上肢二度燒傷、體表小于10%的燒傷。
事故調查報告指出,直接原因為:5月22日實驗當天天氣為中到大雨,實驗過程中實驗室窗戶開啟,導致室內濕度較大(達到80%),在進行開孔泡沫鎂材料滲流鑄造法實驗時,模具內裹入空氣中濕度過大的潮濕空氣,人工施壓過程中潮濕空氣中的水分遇高溫迅速氣化膨脹,模具下部放置的硫酸鎂顆粒細小散熱不充分,將高溫鎂合金溶液從狹小的模具內頂起溢出噴濺,與空氣中的水分發生劇烈反應后產生的氫氣又在高溫下引發轟燃,導致參與實驗的老師和學生不同程度受到高溫灼燙燒傷。
事故的間接原因為:
1.鑄造實驗室未配置安全防護頭盔、防止灼燙的高溫防護服、勞保鞋等勞動防護用品。
2.鑄造實驗室實驗過程中涉及易燃易爆炸熔融工藝,對風險預判不足,未設置溫濕度計,對環境變化造成實驗的影響辨識不足。
3.實驗室安全責任制度中崗位人員安全職責不健全,管理職責不明晰,實驗管理存在管理漏洞,管理員與導師安全監管職責不到位。
4.實驗室應急預案風險辨識不到位,未涵蓋實驗室所有事故類型,應急響應不到位,應急處置能力不強。
事故調查報告建議對7名責任人及太原科技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院黨委作出處理。
其中,教師黃某某申請使用實驗室時隱瞞使用違規危險化學品,實驗過程中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現場指導學生實驗在已發生過危險時仍冒險作業,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第十八條之規定,建議由太原科技大學給予其記過處分。
教師武某某未嚴格落實實驗室建設與管理規章制度,人員檢點不到位,未履行實驗室安全培訓、設備操作培訓職責,未有效制止黃聞戰違規使用實驗室,事故發生后未及時上報,擅自處置事故現場,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第十八條之規定,建議由太原科技大學給予其警告處分。
太原科技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院黨委,對所屬實驗室安全工作重視不夠,落實學校各項制度規定不力,對學院教師長期違規作業,勞保用品配備不到位問題失察失管,對事故的發生及造成的嚴重影響負全面領導責任。依據《教育部黨組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實施辦法(試行)》第十五條之規定,要求太原科技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院向太原科技大學校黨委做出檢查,建議太原科技大學在全校范圍進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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