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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山楂品種侵權案終審:母樹可作為侵權比對“標準樣本”
母樹可作為植物品種侵權比對的“標準樣本”。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對一起關于“金如意”山楂品種的侵權案件作出終審判決,認定未經許可生產、繁殖、銷售該品種苗木的行為構成侵權,維持原判,侵權人需賠償品種權人15萬元。
澎湃新聞注意到,二審法院確認,將授權審查時的母樹作為比對樣本合法有效。在整合了性狀高度相似、被訴侵權人自認等多項證據后,法院最終認定,侵權種苗與授權品種為同一品種的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
該案中,某山楂研究所獲得了“金如意”山楂品種的實施許可,并發現李某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生產、銷售名為“黃山楂”的苗木,遂將其告上法庭。
在一審中,法院根據檢驗報告認定李某銷售的“黃山楂”與“金如意”屬于相同或極近似品種,構成侵權。李某不服,提出上訴,稱檢驗報告為原告單方面委托,樣品來源不明,且其銷售的“黃山楂”是另一品種,不構成侵權。
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審中明確了以下幾點:首先,母樹可作為比對標準:在農業農村部沒有留存該品種標準樣品的情況下,法院認可使用該品種申請時現場考察的母樹作為侵權比對的“標準樣本”。這些母樹的性狀已在審批過程中被記錄和確認,具有法律效力。其次,性狀高度相似:被控侵權的“黃山楂”在葉片形狀、顏色、光澤、果實形狀等多個關鍵特征上與“金如意”高度一致。李某雖辯稱其銷售的是另一種名為“阿爾泰山楂”的黃果山楂,但二者在性狀上存在明顯差異。此外,名稱使用具有暗示性:李某使用“黃山楂”這一名稱進行推廣,結合他曾從品種權人處購買過“金如意”苗木的事實,進一步加大了其侵權的可能性。
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能夠高度確定李某銷售的苗木就是“金如意”品種,因此無需再次鑒定,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高法表示,本案的裁判明確,在植物新品種權糾紛中,授權過程中的母樹可作為有效的比對依據,結合其他證據形成完整證據鏈,即可依法認定侵權,這有效減輕了品種權人的舉證負擔,提升了維權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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