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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評|教師腳踢小學生,解聘不應是終點
10月10日晚,廣西南寧市江南區教育局就“一學校老師在操場踹倒多名學生”發布情況通報稱,10日上午9點半,富樂小學外聘教師蒙某在維護大課間活動秩序時踢了2名學生、推了1名學生。目前,該校已對教師蒙某進行嚴肅批評教育,并按規定進入解聘程序。
教師暴力體罰學生,這是絕不允許發生的事,當地教育局在事發當天作出回應,也是理所當然的。問題在于,這事能不能僅以“解聘”了事?從這次事件的情節及惡劣程度看,有三個問題必須搞清楚。
一是,涉事老師為什么要腳踢學生?
情況通報中說,蒙某在維護大課間活動秩序時踢了學生。按照這個說法,是學生不守秩序?據網傳涉事教師在家長群里的道歉信中辯稱,當天上午大課間時,由于聽錯鈴聲,導致班級最后一個到達操場,導致他情緒焦躁。隨后學生未按要求完成練習,其“一時情緒失控”,做了過激行為。
姑且不論這種解釋是否屬實,就算學生在操場上排隊不整齊,或者動作慢了些,教師就踢人、辱罵,那這樣的教育方式未免太過簡單粗暴。一個成年人,無論如何也不該對幾歲的孩子暴力相向。
二是,教師腳踢學生屬于什么性質?
《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指出,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學校、教師可以在學生存在不服從、擾亂秩序、行為失范、具有危險性、侵犯權益等情形時實施教育懲戒。但從此事看,學生的過錯恐怕還達不到可以懲戒的地步,況且“腳踢學生”明顯是在教育部所禁止的體罰行為之列。
三是,學校在教師管理上有沒有責任?
對“教師腳踢學生”事件應該深入調查原因。它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教師隊伍管理的薄弱環節,需以個案為切口完善長效機制。按照相關規定,中小學校需將外聘教師全面納入師德師風考核體系,選聘前核查無體罰、侮辱等不良記錄,任教期間與在編教師同步開展師德培訓。對存在師德失范的外聘教師,不僅要解聘,還需通報教育主管部門,納入區域教師失信名單。
根據《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2018年修訂)》,體罰學生造成身心傷害的,除解除聘用合同外,還應依法撤銷其教師資格。且依據《教師法》,喪失教師資格者終身不得重新取得,這意味著涉事教師將徹底退出教育行業。
校園是育人之地,對任何以“管教”為名的暴力均需零容忍。只有持續加強教師隊伍師德師風管理,才能真正守護孩子權益,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維護教育的底線與尊嚴。因此,解聘涉事教師是必要舉措,但絕不應是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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