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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檢查而非搜查”,行政執法要守住邊界

郭女士在湖北隨州市曾都區經營一家超市,并取得了《煙草專賣許可證》。2025年1月10日晚上,曾都區煙草專賣局的三名執法人員,在搜查了超市未發現問題之后,又對郭女士的私家車和住宅進行了“檢查”。之后,郭女士提起了行政訴訟,但是一審、二審均敗訴。
法院認為:一者,從查獲的煙草制品來看,郭女士住宅“已被實際用作違法卷煙的倉儲場所”;二者,執法人員執證進屋之前,都詢問了郭女士的丈夫王先生本人,經其本人同意后,未超過合法的限度,所以,其行為性質“是檢查而非搜查”。
但是,作為上級機關的隨州市煙草局認為,執法人員在執法時,未對涉案卷煙進行封存,導致該案關鍵物證證明力不足,遂責令撤銷立案,同步對相關人員予以追責問責。
行政執法時可以搜查民宅嗎?答案是:不可以!
本案中郭女士敗訴的主要原因是,煙草執法人員入戶獲得戶主的同意,且未超出正常的限度。所以,哪怕本案中郭女士敗訴,執法人員不能將執法證當成搜查證,任意搜查民宅的道理,依然是成立的,也值得執法部門注意。
首先,公民的住宅是個人自由與隱私的重要屏障,受到《憲法》的特殊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即便公安機關辦案,除了法定的特殊緊急情形(比如可能隨身攜帶兇器等)之外,也要先取得搜查證,否則就可能構成違法。為此,我國刑法甚至專門規定了“非法搜查罪”。
其次,對煙草、鹽政、市場監管等行政部門的行政執法而言,執法應有明確的部門法授權。“檢查不是搜查”,且行政檢查的對象是“經營場所”,而不能任性擴張到非經營場所。比如,《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授權執法人員可以“檢查違法案件當事人的經營場所”。
本案中,郭女士之前就因為違規進貨受到過煙草局的處罰,這次執法人員又掌握了舉報線索,且在其家中發現大量煙草制品,“執法過程均被視頻記錄,無不文明執法行為,未損害原告的財物,未超過合法的限度”。所以,法院認定“是檢查,而不是搜查”。
“檢查而不搜查”,這個執法紅線必須要把握好,過了界,就可能造成嚴重后果。比如,2007年山東臨沭縣10名鹽政稽查人員,以行政檢查的名義,對30戶公民私宅搞“翻墻”等搜查,結果這10人都被追究了“非法搜查罪”。
這是執法人員錯把執法證當成了搜查證,行政執法的檢查只限于經營場所,如果住宅被用于非法經營的,應該有相對確鑿的證據,不能“有棗沒棗打三桿子”“先查了民宅再說”。而且,行政檢查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不能成為變相的“搜查”乃至“抄家”。
公民私宅受到憲法、法律的特殊保護。行政執法中的檢查權行使應慎之又慎,防止“檢查變搜查”,要做到證據充分、程序合法、檢查文明。同時,堅持嚴格執法也是為了防止個別人利用住宅實施違法活動、逃避打擊。公民權利和執法嚴肅性,二者不能偏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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