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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貸新規今起施行:銀行對合作平臺實行名單制管理,平臺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費
10月1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今年4月發布的《關于加強商業銀行互聯網助貸業務管理提升金融服務質效的通知》(下稱《通知》)正式施行,將給助貸業務帶來哪些影響?
近年來,部分商業銀行借助外部互聯網平臺發放貸款的互聯網助貸業務發展迅速,主要服務于個人消費和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但也暴露出了一些問題。
《通知》針對助貸業務暴露出的總行管理不到位、權責收益不匹配、定價機制不合理、業務發展不審慎、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不完善等問題做出了規范?!锻ㄖ肥窃诂F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監管制度基礎上的延續和補充,外國銀行分行、信托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參照執行。
總行集中管理
針對總行管理不到位問題,《通知》提出,商業銀行總行應當明確互聯網助貸業務主責部門,對銀行整體助貸業務加強管理,并針對不同平臺、不同產品的規模、增速、集中度、不良貸款率、不良貸款形成率、代償賠付率等指標實施嚴格管理。
對合作平臺實行名單制管理
《通知》提高了平臺和增信機構的“準入”門檻,要求商業銀行應當加強平臺運營機構、增信服務機構準入管理,審慎制定準入標準,有效實施盡職調查,從嚴審批。
《通知》規定,商業銀行總行應當對平臺運營機構、增信服務機構實行名單制管理,通過官方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渠道披露名單,及時對名單進行更新調整。商業銀行不得與名單外的機構開展互聯網助貸業務合作。
《通知》還要求,商業銀行應當加強互聯網助貸業務貸后催收管理,發現存在違規催收行為的,應當及時糾正,情形嚴重的,應采取終止合作等措施。
強化成本管控,拒絕“沖規模”
《通知》明確,商業銀行應當加強成本費用和經營效益管理,全面考慮資金成本、風險成本、管理成本、合理收益等因素,審慎核定合作費用上限并嚴格執行,不得為追求業務規模而放松管理要求。商業銀行按照貸款實收利息的一定比例支付合作費用的,支付進度應當與貸款本金收回進度相匹配。
收費透明化,明確綜合融資成本區間
“亂收費”是互聯網貸款的重災區,《通知》要求,商業銀行應當在合作協議中明確平臺服務、增信服務的費用標準或區間,將增信服務費計入借款人綜合融資成本,明確綜合融資成本區間,同時明確平臺運營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費,增信服務機構不得以咨詢費、顧問費等形式變相提高增信服務費率。
《通知》還提出,商業銀行應當開展差異化的風險定價,不得籠統以合作協議約定的綜合融資成本區間上限進行定價。商業銀行應當完整、準確掌握增信服務機構實際收費情況,確保借款人就單筆貸款支付的綜合融資成本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等有關規定。
此外,《通知》還要求,應當向借款人充分披露相關關鍵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貸款主體、年化貸款利率、增信服務機構、增信服務費率、年化綜合融資成本、貸款違約后可能產生的各項息費等。同時明確,除已披露的息費項目外,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費用。
自主風控,平臺不得干預
針對助貸中存在的一些銀行將風險評價與審批等貸款核心環節“外包”現象,《通知》要求,商業銀行應當充分獲取借款人基本情況、收入、負債、還款來源等必要信息,與具有合法征信業務資質的市場機構開展商業合作獲取征信服務,自主開展風險評價與審批。合作協議中應當明確,平臺運營機構不得以設定審批通過率下限等方式,對商業銀行自主評審貸款實施不當干預。
增信余額納入統一授信管理,防范過度增信風險
《通知》要求,商業銀行應當將增信服務機構增信余額納入統一授信管理,至少每季度評估一次其代償賠付能力。由融資擔保公司提供增信服務以及融資擔保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提供增信服務的,商業銀行應確認其注冊資本、放大倍數、財務狀況、經營規則等符合《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防范過度增信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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