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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全球治理倡議新“建制”:契合“五個堅持”的國際調解院
當地時間9月26日,國務院總理李強在第80屆聯合國大會一般性辯論上的講話中提到,9月初,習近平主席在上海合作組織天津峰會上提出的全球治理倡議,為建設一個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體系指引了正確方向,提供了重要路徑。
24日,在與聯合國秘書長古特雷斯會見時,李強也表示,中方愿同聯合國及有關各方加強溝通協調,一道落實全球治理倡議,推動構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體系,為促進世界和平與發展事業作出更大貢獻。古特雷斯則表示,全球治理倡議的核心理念與聯合國堅守的信念高度契合,有力回應了國際社會對改革完善全球治理體系的強烈呼聲。
在當下冷戰思維、霸權主義和保護主義陰霾不散,聯合國和多邊主義受到沖擊的時代背景下,習總書記提出了全球治理倡議。而通過國際機制來實施全球治理倡議是提高其有效性的一條具體路徑,既包括改革聯合國等現有國際機制(“改制”),也包括建設新興國際機制(“建制”)。
全球治理倡議的機制化路徑
作為中國倡議成立的世界上首個專門以調解方式來解決國際爭端的新興國際機制,國際調解院的創建體現了主權平等、國際法治、多邊主義、以人為本和行動導向的核心理念,它將是全球治理倡議推進的重要機制化路徑。
全球治理倡議的核心是“五大堅持”的理念,即堅持主權平等、堅持國際法治、堅持多邊主義、堅持以人為本、堅持行動導向,闡明了創建新興國際機制的原則、方法和路徑。
主權平等是創建新興國際機制的首要前提,各國無論大小、貧富、強弱,都享有創建新興國際機制的權利。國際法治是創建新興國際機制的根本保障,依據國際法來創建新興國際機制,能夠實現國際法治領域的創新。多邊主義是創建新興國際機制的基本路徑,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精神來妥善處理新興國際機制創建中的分歧和矛盾。以人為本是創建新興國際機制的價值取向,新興國際機制要惠及不同國家和不同群體。行動導向是創建新興國際機制的關鍵原則,新興國際機制的活力在于執行,統籌協調全球行動,以解決全球治理中的實際問題。全球治理倡議的五大核心理念貫穿在創建國際調解院的全過程中。
主權平等增強發展中國家的全球治理參與度
首先,堅持主權平等。國際調解院的創建順應了發展中國家的期待,增強發展中國家的全球治理參與度,提高了發展中國家在國際爭端解決中的代表性和話語權。2022年,中國、印尼、巴基斯坦、蘇丹、白俄羅斯、塞爾維亞、老撾、吉布提、阿爾及利亞、柬埔寨等10個發展中國家達成了《關于建立國際調解院的聯合聲明》。2023年5月至2024年10月,埃塞俄比亞、馬達加斯加、加蓬、科特迪瓦、津巴布韋、喀麥隆、赤道幾內亞、斯里蘭卡和泰國等9個發展中國家加入國際調解院的發起國行列,經過5輪的多邊談判,達成了《關于建立國際調解院的公約》。
2025年5月30日,33個發展中國家在香港簽署了該公約,成為國際調解院的創始成員國。從國土面積上看,這33個國家的面積占全球18.5%,其中瑙魯是世界上面積第三小的國家。從人口上看,33個國家的人口占全球33.1%,其中瑙魯是世界上人口第四少的國家。從人均GDP來看,33個國家中有4個低收入國家,有11個最不發達國家。因此,國際調解院的成員國構成充分體現了主權平等的理念,國家無論大小、強弱、貧富均能在全球治理中平等參與、平等決策、平等受益。
國際調解院公約契合《聯合國憲章》宗旨原則
其次,堅持國際法治。國際調解院的創建蘊含著以國際法為基礎的法治精神,其公約承諾調解將遵循《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
1899年和1907年《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將調解作為4種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方式之一。
1925年至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世界范圍內掀起了支持調解程序的熱潮,締結了將近200項有關國際調解的條約。
1945年《聯合國憲章》第33條明確規定調解是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重要方式,“任何爭端之當事國,于爭端之繼續存在足以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之維持時,應盡先以談判、調查、調解、和解、仲裁、司法解決、區域機關或區域辦法之利用,或該國自行選擇之其他和平方法,求得解決”。
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66條規定,“對于涉及條約效力、終止及停止實施條款的解釋或適用方面的爭端,當事國可訴諸公約附件規定的調解程序”。
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也將調解作為國際爭端解決的程序之一。
據統計,在聯合國秘書長處保存的含第三方爭端解決條款的145項多邊國際條約中,有26項條約規定了國際調解的程序,主要涉及環境、條約法、航運、交通和通信等領域。
四個“安全閥”體現堅持真正多邊主義的精神
第三,堅持多邊主義。國際調解院的創建過程堅持真正的多邊主義,恪守相互尊重的原則,發揮共商共建共享的合力,秉持開放包容的精神,實現均衡發展的目標。在《關于建立國際調解院的公約》談判中,創始成員國關于受案范圍產生了較大的分歧。有些國家提出,調解與訴訟、仲裁不同,更強調當事方的自愿性,因此要將受案范圍聚焦在商事和投資領域,排除國家間爭議,以弱化國際調解院所受理案件的政治敏感性,降低其他國家加入國際調解院的門檻。但另一些國家認為,國際調解院作為世界上首個以調解方式來解決爭議的國際組織,理應在全球治理中發揮更大的作用,如果將國家間爭議排除在外,將大大限制國際調解院的能力和發展。
對此,經過多輪談判,各國協商最終達成了一個較為均衡的制度妥協方案:一方面,將國家間爭議列入國際調解院的受案范圍,以充分發揮國際調解院在國際爭端解決中的潛力;另一方面,設立四個“安全閥”以有效降低國際調解院受理案件的政治敏感性:所有提交案件必須得到爭議各方的一致同意;爭議案件未被任何一個當事方的聲明排除在外;爭議不涉及第三國;爭議各方可在調解過程中的任何時候終止調解??梢钥闯觯@實際上是一個妥善照顧了各方關切的制度安排,充分體現了多邊主義的理念和精神。
調解員名單保證國際調解院的代表性和多樣性
第四,堅持以人為本。國際調解院的價值追求是以善意與合作精神尋求和平解決國際爭議,努力惠及不同國家的不同群體。在確立調解員名單時,各成員國意識到現有國際爭端解決機構中的仲裁員或調解員大多來自歐美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的代表性較低。
根據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的統計,自1966年到2024年底,在登記的案件中,仲裁員或調解員的65%來自西歐和北美地區。為避免來自歐美的調解員占比過高,國際調解院規定,每個締約國可以從本國國民中指派不超過5人進入國家間爭議調解員名單,指派不超過20人進入一國與另一國國民間爭議以及私主體間國際商事爭議所構成的一般調解員名單,這就從制度上保證了國際調解院調解人員構成上的各國代表性和地域多樣性。
重視發展中國家能力建設提高調解執行力
最后,堅持行動導向。國際調解院高度重視調解協議的執行問題。相較于訴訟、仲裁等傳統的爭端解決方式,調解充分尊重當事方的意愿,所有程序以當事方自愿作為基礎,使得當事方自愿達成的調解協議執行率較高。一方面,國際調解院明確規定了調解協議的約束力。爭議各方之間正式達成的任何調解協議都對各方具有約束力,各方應善意履行。爭議各方簽署調解協議,即為同意該調解協議可作為其是由調解所產生的證據,并可據此根據可適用的法律尋求救濟。
另一方面,國際調解院為提高發展中國家的執行力,尤為重視發展中國家的能力建設問題。國際調解院的秘書處將編制促進發展中國家能力建設的年度工作計劃,設置能力建設委員會,研究能力建設活動的策略和優先事項,實施針對青年專業人員和外交官的調解獎學金計劃,設置“調解基金”以推廣和鼓勵使用調解并加強能力建設。
由中國倡導創立的國際調解院,彌補了當前國際爭端解決機制的不足,增強了發展中國家在國際法領域內的話語權,是推進全球治理倡議實施的重要路徑。
(黃超,上海社會科學院世界經濟研究所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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