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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租車后商家未退還押金突然閉店,交通運輸委:未查到涉事公司信息
近日,消費者劉女士向澎湃公眾互動平臺“服務湃”(https://tousu.thepaper.cn/)投訴稱,因外出旅行需要,8月29日,她在重慶聯系到一家名為“順發租車”的租車行,花費3118元租車自駕游,其中3000元為押金。歸還車輛后,租車行以需要查詢違章為由,未退還押金。9月1日至9月10日,她多次聯系商家要求退還押金但均未成功。
無奈之下,劉女士向重慶市“民呼我為”平臺反映該情況。9月10日,重慶市交通運輸委通過線上平臺回復稱“大隊通過天眼查、運管通等系統查詢,未查詢到該公司的相關信息,隨后也安排執法隊員前往大同路16號實地調查,均未發現反映人稱的“順發租車”。
接到劉女士投訴后,澎湃新聞9月18日多次聯系“順發租車”客服,均未接通。值得注意的是,“順發租車”在各租車平臺中已顯示為“歇業關閉”。
目前,劉女士已報警。
租車后商家拒退押金,線上線下查無此店
劉女士介紹,8月29日,她從新疆到重慶旅游,在網上聯系了一家高評分的租車行“順發租車”,打算自駕游。客服告知租車行有送車服務,于是她沒有去其經營地取車,而是由租車行將車輛送至解放碑洪崖洞酒店地下車庫。
租車當天,劉女士交付租車費用118元、押金3000元,同時與租車行簽訂租車合同,對方承諾押金將在用車結束后的三至五天返還。
“我上午拿到車,下午就還了。對方收車的時候也沒有說車輛受損情況。”劉女士說,還車后,租車行表示需要先查詢違章情況,所以并未立即退還押金。但此后的幾天,她卻始終未收到押金。
9月1日至9月4日,劉女士多次聯系租車行要求退還押金,但卻被以“相關人員需要去西藏處理交通事故”、“不在重慶無法退還押金”等為由拒絕。
因多次聯系租車行要求退還押金未果,9月4日,劉女士將情況反饋至重慶市“民呼我為”平臺。9月10日,重慶市交通運輸委通過線上平臺回復稱,“大隊通過天眼查、運管通等系統查詢,未查詢到該公司的相關信息,隨后也安排執法隊員前往大同路16號實地調查,均未發現反映人稱的順發租車。同時告知退還訂金屬于民事行為,可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劉女士說,在等待交通運輸委回復期間,她也曾繼續聯系租車行要求退款,“9月8日再次聯系租車行客服,依然被告知相關人員未返崗上班,之后便處于失聯狀態,電話也不接,微信也不回。”
無奈之下,劉女士報警。她提供的與辦案民警的短信聊天記錄顯示,民警實地調查后發現該租車行并無線下經營場所。目前案件調查尚無實質性進展。

網絡平臺中涉事店鋪已經顯示“歇業關閉”。
涉事租車行已失聯,網路店鋪歇業閉店
接到劉女士投訴后,9月18日,澎湃新聞多次聯系“順發租車”,但電話均未接通。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該租車行在各租車平臺已顯示“歇業關閉”。
對此,北京市京師(上海)律師事務所吳風虎律師認為,租車公司借助互聯網平臺發布車輛租賃信息、提供租車服務并收取費用,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九條所規定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七十七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消費者在使用服務結束且符合退還條件時,有權要求退還押金。電子商務經營者應及時、無條件退還押金,不得設置不合理條件或無故拖延。若租車公司拒不退還押金,消費者可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憑借租車合同、付款憑證、聊天記錄等證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租車公司返還押金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吳風虎表示,電子商務經營者未向消費者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或者不及時退還押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因此,消費者可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投訴舉報,若查證屬實,主管部門有權依法對租車公司予以行政處罰。若租車公司在電子平臺上虛構地址,實際并無實體門店,在收到相關款項后失聯,或多次以類似手段誘導消費者交易并逃避責任,其行為已超出民事糾紛范疇,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消費者可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吳風虎建議,消費者在通過電子平臺購買產品或服務時,先核實對方的相關信息,查驗商家的營業執照及相關資質。相關交易活動也盡量通過平臺進行,切勿私下轉賬,確保交易記錄可追溯。在交易過程中,要妥善保留合同、轉款憑證、聊天記錄等證據,從而最大程度地避免自身遭受相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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