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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典型案例:行政備案不得隨意創設條件或程序
行政機關開展行政備案不得隨意創設條件或程序,不得減損經營主體權利或者增加經營主體義務。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發布10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典型案例。
先繳納罰款再辦理行政備案的行為是否合法?在一起行政復議案中,最高法、司法部明確指出,行政機關要求“先處罰再備案”實質屬于違法增設備案條件,行政機關在開展執法活動時應當避免或者盡量減少對民營經濟組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案情顯示,某房地產公司所建小區一期2、3、31號樓被棚改辦收購為安置房,該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取得工程竣工報告,2020年5月4日曾攜材料向市住建局申請竣工驗收備案,因線上平臺故障未辦成。
2021年11月該公司再次申請,住建局以即便按2020年5月4日算也超法定申請期限為由,要求其先繳行政處罰罰款再辦備案,未同意申請。此事導致房屋無法辦證、公司未得尾款,申請人及業主多次信訪。
經引導,該公司于2024年7月向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責令住建局履職。復議機構審查認為,雖公司超期應受處罰,但處罰與備案分屬不同性質,住建局以繳納罰款為備案前提系違法增設條件。經調解釋法,住建局認同錯誤并承諾15日內辦理備案,公司撤回申請,復議終止。
“法無授權不可為”是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恪守的基本準則,行政機關開展行政備案必須嚴格依法,不能隨意創設條件或程序,不得減損經營主體權利或者增加經營主體義務。最高法、司法部在闡述案例典型意義時指出,民營經濟促進法規定,行政機關應堅持依法行政,在開展執法活動時應當避免或者盡量減少對民營經濟組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前述典型意義表示,該案中,行政復議機構在行政復議調解會上聚焦爭議焦點,明確指出行政機關要求“先處罰再備案”實質屬于違法增設備案條件,通過行政復議內部監督推動相關部門自行糾正違法行為,取消了企業竣工驗收備案的不必要限制。同時,行政復議機構將符合受理條件的信訪事項納入法定復議渠道,使這一持續多年的信訪問題得以依法化解,不僅高效解決了企業困境,更為推動信訪工作法治化、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制度優勢破解信訪難題提供了可復制的實踐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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