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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行政機關未履行行政允諾造成民企權益損失的應擔責
行政機關未履行行政允諾造成民營企業(yè)合法權益損失的,應當承擔補償責任。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發(fā)布10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典型案例。
“依法征收集體土地并支付補償費用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定義務。”在一起行政允諾案中,最高法再審判決指出,行政機關應當守信踐諾,營造更加穩(wěn)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
案情顯示,2010年7月,河南省某市人民政府作出案涉會議紀要,同意某房地產公司就案涉地塊補償問題與被征地群眾達成協(xié)議,由某房地產公司在原補償標準基礎上增加補償。某房地產公司額外增加的補償費用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某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土地出讓、容積率、配套費等政策上給予優(yōu)惠、補償。
2012年4月,某房地產公司與被征地群眾達成案涉調解協(xié)議,某市人民政府在案涉調解協(xié)議首頁右上角加蓋印章。某房地產公司按照案涉調解協(xié)議給村民支付了補償款,解決了征地補償問題,開發(fā)項目建設得以順利推進,但某市人民政府允諾給某房地產公司的補償未能全部兌現(xiàn)。
某房地產公司認為某市人民政府未履行補償義務,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某市人民政府、某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支付其墊付的征地補償款、青苗補償費和占用資金成本。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某房地產公司的訴訟請求,某房地產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依法征收集體土地并支付補償費用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定義務。某房地產公司系在集體土地經征收轉為國有土地后,通過公開“招拍掛”方式取得案涉國有土地使用權。因征收補償爭議未能妥善解決,某市人民政府以會議紀要的形式同意某房地產公司與被征地群眾簽訂增加補償費用的調解協(xié)議。某房地產公司依約履行調解協(xié)議后,某市人民政府未能履行其承諾的另行協(xié)議出讓40畝土地及對某房地產公司案涉損失給予容積率、配套費等優(yōu)惠或補償的行政允諾。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行政機關應當守信踐諾,營造更加穩(wěn)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按照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七十條規(guī)定,判決撤銷一、二審判決,根據案涉損失形成的背景、原因、雙方責任大小并結合案涉房地產項目的利潤等因素,判令某市人民政府、某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向某房地產公司支付841萬余元,逾期支付的自逾期支付之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相應貸款利率計付利息。
“該案是最高人民法院首個適用民營經濟促進法進行裁判的行政案件。”最高法在闡述案例典型意義時指出,該案中,人民法院綜合認定了爭議成因和過錯責任,明確了行政機關與相對人的責任分擔比例,依法確定了公平合理的補償數額。對行政機關未能履行行政允諾,又不采取補救措施的行為進行評價和規(guī)制,表明了人民法院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支持民營經濟發(fā)展方針政策的態(tài)度,有助于強化行政訴訟監(jiān)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職、踐約守諾的作用,進一步助推法治政府、誠信政府、服務型政府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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