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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嚴懲直播帶貨中“傍名牌”行為
澎湃新聞記者 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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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嚴懲直播帶貨中“傍名牌”行為。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8件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
此次發布的8件典型案例,涉及仿冒混淆、侵害技術秘密、商業詆毀、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及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的適用等重要法律問題,廣泛涉及電商平臺、養車服務等線上線下產業領域,以及人工智能、直播平臺等新技術新業態。
澎湃新聞注意到,在一起“引流直播帶貨”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人民法院適用懲罰性賠償,全額支持了權利人主張的賠償訴請。
案情顯示,華某公司享有“華某”馳名商標專用權,“華某”字號亦有一定影響。大某公司及其原股東、法定代表人張某未經授權,通過抖音賬號發布含“華某”商標的短視頻引流,以仿華某線下店的直播間為背景,通過多種方式使用“華某”商標銷售其他品牌數碼產品牟利。華某公司訴請停止侵權并賠償110萬元。
一審中,大某公司減資、變更法定代表人,張某轉讓股權。法院認定二者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以侵權傭金為基數適用3倍懲罰性賠償,判決支持110萬元訴求。二審維持原判,認為其商標使用超正當范圍、混淆行為成立,懲罰性賠償適用合理。
“本案是打擊引流直播帶貨模式下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典型案例。”最高法在闡述案例典型意義時指出,本案裁判對利用平臺機制和算法規則,將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業標識進行突出使用,實現不當引流目的并導致混淆的行為,依法認定為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本案充分彰顯強化知名品牌保護、嚴厲打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司法導向,促進了網絡直播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責任編輯:王俊
圖片編輯:樂浴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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