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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明確了!任何“不繳社保”的約定均無效!2025上海社保最新規定
任何“不繳社保”的約定均無效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針對社會廣泛關注的熱點爭議問題,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解釋自9月1日起施行。
《解釋(二)》發布后,網上便陸續出現“全民強制社保”“社保新規”等話題。但其實,這并非最高法創設的“新規”。
據最高法于8月1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介紹,制定并發布《解釋二》是為了落實我國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障制度,積極推動構建和諧勞動關系。而第十九條的有關解釋,是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或者承諾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律后果。
按照我國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規定,用人單位和職工參加社保并依法繳費本就具有強制性。社會保險法明確,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而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則“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針對實踐中存在的用人單位規避社保繳納、勞動者主動放棄社保等問題,司法解釋作出明確規定:無論雙方協商還是勞動者單方承諾,任何“不繳社保”的約定都是無效的。
所以,即使員工自愿放棄社保,也是違反《社會保險法》規定的,是無效的!

單位可以按最低工資繳納社保嗎?
根據《關于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文件的規定:
職工的社保繳費基數一般是按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或個人上月工資)來確定,職工工資越高,社保繳費基數就會越高。
下限:繳費基數低于各地規定的最低繳費基數(當地社平工資的60%),就按照最低繳費基數繳納社保;
上限:如果繳費基數高于各地規定的最高繳費基數(當地社平工資的300%),就按照最高繳費基數繳納社保。
注意:最低工資標準僅是法律規定的社保繳費最低限額,不是繳費基數,按這個標準繳納社保是不合法的。
而且根據各省市的規定有所不同,部分省市也要求如果公司按照最低繳費基數給員工繳納社保,員工離職后,公司需支付經濟補償。
除了簽訂自愿放棄社保協議歸為無效之外,下面這5個社保的誤區大家也要避免!
誤區一:試用期不用交社保?
《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保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所以,企業在試用期間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
誤區二:不簽合同就不用交社保?
實務中,有些用人單位會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拒絕為職工繳納社保,豈不知,勞動關系的確定可不僅僅取決于一紙合同,只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個人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社保就必須得交!
誤區三:上下班路上摔傷都算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可以被認定為工傷。
也就是說,需要同時滿足三個條件才能算是工傷:
1、需要在合理時間、合理路線上的“上下班途中”;
2、傷害是由“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造成的;
3、事故必須是“非本人主要責任”。
另外,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誤區四:可以委托其他單位代繳社保?
將社保掛靠別人公司,或者找人才資源服務公司代繳社保,幾乎是很多失業朋友的備選之路。但是,這樣繳納社保是非常不靠譜的。市面上多數社保代繳服務公司都處于灰色地帶,所謂的“掛靠”社保,其實就是虛構勞動關系,然后騙保。
《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社會保險登記實行屬地管理,開戶和繳費單位應當是“用人單位",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委托第三方代繳職工社會保險是違法行為,一經查實,參保作廢,不但繳的錢要打水漂,還浪費了時間,也要受到法律懲罰。
誤區五:領了失業金,以后養老金會受影響?
不是真的!領失業金不會影響養老金,養老金計發只與“繳費基數”和“繳費年限”有關。而且,不想斷繳養老保險的,領失業金期間也可以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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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官方明確了!任何“不繳社保”的約定均無效!2025上海社保最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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