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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對應負之責未盡責,另一方籌拍所支出的費用在解除時能否獲賠?
合作拍攝影視劇,一方對應負之責未盡責,另一方籌拍所支出的費用在解除時能否獲賠?
【原創】文/汐溟
當事人合作拍攝影視劇,雙方對分工有明確的劃分,如果一方對其所負責的事務未盡到注意義務,例如負責改編授權的獲取,但取得的授權存在嚴重瑕疵,而另一方已經開始籌拍并產生費用。合同解除時,籌拍所支出的費用應否賠償?
案情
甲與乙簽訂電視劇合作拍攝合同,約定雙方合作改編電視劇,乙負責從原劇版權方獲得改編權授權。該劇由甲出資,雙方共同拍攝。簽約后,乙從原劇版權方處獲得了改編權授權書。甲開始聘用編劇創作劇本,并與導演、制片人、主演簽訂聘用合同,并支付前述主創人員部分酬金。開機前,甲發現丙并非原劇版權方,而真正的版權方明確禁止甲針對原劇的改編行為。甲唯有終止項目,并與乙解除合同。

問題
甲為該劇支出的主創酬金能否要求乙賠償?
評析
本文認為,甲為該劇拍攝所支出的主創酬金,在合同解除時,有權要求乙賠償。
合同因違約而解除的,解除權人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因其違約行為給解除權人造成的損失。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包含以下幾點:有違約行為,受害人受有損害,違約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違約方無免責事由。逐一分析:
首先,涉案合同約定,乙負責該劇改編權授權,此為雙方對各自分工的安排,對于各自負責事務,各自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避免給各方當事人造成損失,也不該給合同履行增加障礙。但是,乙對其應負責的事務并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未審查丙的版權方身份,獲得無效授權。而且,因為真實版權方已經明確表示不會對甲乙補充授權,就授權一事,乙無法采取補救措施。該情形下,合拍改編攝制電視劇已無可能,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甲據此解除合同。乙未完成其本該負責的授權工作,構成違約。

其次,甲信賴乙改編權授權的真實性、有效性,從而啟動籌備工作,聘用主創人員,并支付相應的酬金。甲系正常的履約行為,并未違約。但是,甲所拍攝的是改編劇,專為改編電視劇所投入,當該劇不再拍攝時,支出的費用無法獲得任何回報,甲的履約行為不會產生任何對待價值。有給付而無對待給付,給付成為損害。甲支出的主創酬金為其損失。
再次,甲支付主創酬金后無法獲得對待價值的原因是因乙所得授權無效所致,二者具備因果關系。乙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存在過錯,也無免責事由。

該案中,甲所受損害具備信賴損害的性質。信賴損害是當事人信賴法律行為的有效性而遭受的損害。乙曾有履行行為,向甲出具丙之授權書,甲信賴該授權的有效性,進而推進合同的履行,為該劇的拍攝支出必要的費用,甲的信賴損失,乙應予賠償。
相關案例: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7490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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