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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漁船船長被害案進展:未找到遺體,嫌疑人申請精神鑒定
備受社會關注的“遠洋漁船船長公海被害案”有了新進展。
8月13日,澎湃新聞從遇害船長家屬處了解到,由于船長遺體未被找回無法證明其已事實死亡,目前該案仍在補充證據,還未到訴訟程序。家屬近日也接到通知,嫌疑人已申請對自身進行精神鑒定。
嫌疑人申請精神鑒定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3月20日,網友小星(化名)在社交媒體上發布信息稱,其身為船長的父親在印度洋公海海域被船員殺害,并稱該案已獲威海海警立案。
3月24日晚,威海海警局發布“情況通報”稱,3月11日,榮成市一艘遠洋漁船在公海發生一起刑事案件,致1人死亡。威海海警局已于3月12日立案,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涉事船只正在返港。目前案件正在依法偵辦中。
4月6日,小星接到警方電話,被告知涉事船已經靠岸,嫌疑人被抓獲,其父親的遺體未被找回。家屬回當地配合警方完成了血樣采集等工作后,等待案件進一步的偵辦。
澎湃新聞曾前往威海調查了解到,涉事漁船來自榮成市的靖海集團,船號為“魯榮遠漁370”,嫌犯名叫林某兵,為該船二副(船舶中第三高級別的職位,僅次于船長和大副),此前曾數次跟隨遇害船長出海。

涉事船只“魯榮遠漁370”。受訪者供圖
8月12日,小星在社交媒體稱,父親案子最近兩次進度更新是4月21日,檢察院批準逮捕;4月29日,拿到了其父親的身份證、銀行卡等部分遺物。
小星向澎湃新聞介紹,目前案件還沒到法院訴訟階段,代理律師也沒能了解到更多情況。家人從辦案警方處了解到,現在還在補充證據,警方稱目前證據“無法證明我爸爸已經死了”。同時,他們也接到負責精神鑒定的相關人員電話,被告知嫌疑人已主張申請精神鑒定,詢問受害人家屬是否有補充證明材料需要提交。
8月13日下午,澎湃新聞致電威海海警局詢問案件程序情況。該局工作人員表示,“我們一切以官方通報為準,其他的不便透露。”
律師:間接證據形成完整證明體系的情況下亦可定罪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趙琮向澎湃新聞表示,在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等案件中,被害人尸體及尸檢報告等證據在刑事訴訟證據鏈中主要起兩方面作用:一是用以證明被害人事實上已死亡,犯罪行為既遂;二是用以查明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死亡時間等,證明犯罪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趙琮表示,在被害人尸體無法被找到的情況下,案件事實仍能查明,進而定罪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第142輯第1630號案例“車某某故意殺人案——對被害人尸骨無存的死刑案件如何把握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中特別指出:“對于沒有發現被害人尸體或者能夠據以認定被害人死亡的重要人體組織的案件,在認定犯罪事實、定罪量刑尤其是判處死刑時應慎之又慎,但不等于沒有尸體及尸體鑒定意見就不能定案,不能以‘一刀切’的標準要求每個案件都完整包含每一種證據種類,證據的價值不在于證據的數量,而在于證據的質量和證明體系的完整性。”
趙琮認為,我國刑訴法明確規定,在間接證據查證屬實、相互印證、形成完整證明體系的情況下,可得出符合邏輯和經驗判斷的唯一結論。在公海殺人拋尸的前提下,被害人尸骨無存的現狀具有合理解釋,而非事實不清。如果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具有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的主觀意圖等情況相對易于查明,可以通過現場勘查報告、供述及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據,查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觀上是否實施了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
“當然,這對于間接證據尤其是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證言的依賴性大大加強,對偵查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趙琮表示,“應當注意的是,在判處死刑需復核的制度背景下,被害人尸體無法找到可能影響犯罪既遂形態、是否有共犯等情節的認定,從而影響量刑,尤其是對死刑的適用產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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