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酒店戲水池回水管吸住女童大腿致其身亡,誰該擔責?律師解讀
??近期,在西雙版納景洪一家酒店發生一場悲劇……6歲女童悅悅(化名)在酒店水上樂園戲水時,被回水管吸住大腿,最終不幸溺亡。
據媒體報道,這片水上兒童樂園位于酒店客房附近的溫泉區。悅悅的母親林靜(化名)說,報團時,旅行社極力推薦這家酒店,最大賣點就是有溫泉和配套兒童游樂設施。
7月18日,在與酒店合作的“兒童水寨”戲水池玩耍時,悅悅左腿陷入回水管被牢牢吸住。母親林靜(化名)發現女兒已經置身水下,她立刻沖入水中,想要扶起悅悅,但用盡全力也扶不起來,這才發現悅悅整條左腿被吸入回水管中牢牢卡住,身體后仰,頭淹沒在水下。
悅悅的母親雖在身邊并第一時間施救,與多人合力仍未能將孩子救出,最終悅悅不幸溺亡。

對于此事,網友認為諸多問題引人質疑:事發時“兒童水寨”既無救生員在崗值守,監控設備也形同虛設;先后到場的兩名工作人員不熟悉回水泵操作;經測量,回水管直徑達27厘米,深95厘米,上面覆蓋的白色塑料格柵脆弱易碎裂;且回水管位于滑梯與平臺扶梯中間區域,噴泉持續噴水遮擋視線,周圍無回水口提示……

那么,若認定酒店、旅行社、運營方等存在過錯,責任比例如何劃分?家屬可主張哪些賠償?兒童戲水池的救生員、監控設備等方面,是否存在國家或行業規范?同類事件常發,酒店安全管理是否存在漏洞?
一起來看《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金誠同達(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云燕律師的專業解讀!
1、針對6歲女童命喪酒店戲水池事件,若認定酒店、旅行社、溫泉運營方等多方均存在過錯,責任比例如何劃分?女童家屬可主張哪些賠償?
張云燕:在此事件中,酒店、旅行社及溫泉運營方可能因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而構成共同侵權,需根據各自過錯程度承擔按份責任或者連帶責任。具體責任劃分,結合以下因素綜合判斷:
溫泉運營方責任:新聞中出現溫泉區域收銀員的角色,推測該戲水池應單獨購買門票。在此假定下,溫泉運營方作為場所經營者和直接管理者,如果根據后續調查結果,顯示存在未確保戲水池設施安全(如格柵蓋網破損未及時更換)、未配備救生員、安全員或事發時無人在崗(尤其晚餐時段無人值守)、缺乏應急工具(如專用扳手)等行為的,會被認定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的安全保障義務,過錯程度較高,或承擔主要責任。
酒店方責任:假定酒店方將溫泉區交由溫泉運營方合作運營,若其未審核合作方資質、未監督戲水池設施安全,酒店方作為經營場所的所有者可能承擔次要責任。當然,酒店和運營方之間的責任劃分,具體還應取決于雙方之間的合作模式和最終的調查結果,也不排除酒店承擔主要責任的可能。
旅行社責任:若其推薦酒店時未核實安全資質或夸大宣傳安全性,可能因虛假宣傳承擔部分責任。
關于損害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有關規定,在此次事件中,女童家屬有權主張的賠償費用,主要包括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和一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2、目前針對兒童戲水池這類公共場所的安全標準,在救生員配備、監控設備安裝及使用等方面是否有明確的國家或行業規范?若存在不足,應如何從法律層面進行完善?
張云燕:《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 第一部分:游泳場所》(GB 19079.1-2013)對游泳池場地、設施設備條件和安全保障措施作了一定的規范,比如“游泳池內的排水設施應設置安全防護罩”“游泳池水面面積在250㎡以下的,應至少設置2個救生觀察臺”“水面面積在250㎡及以下的游泳池,應至少配備游泳救生員3人”等,但兒童戲水池,實踐中常被歸類為“水上娛樂設施”,導致監管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帶。此外,該標準僅規定“可選擇在游泳區域安裝公共安全監控攝像系統”。
建議增加對涉水兒童區域進行專項規范。比如,強制要求所有涉水兒童區域(無論面積)至少有1名持證救生員在崗且換班需無縫銜接;涉水兒童區域必須使用防吸排水口及定期更換蓋網;明確設施每日安全巡檢制度,留存記錄備查;應急工具(如扳手)必須固定放置于明顯位置;同時,要求安裝無死角監控,且監控室需24小時專人值守等。
3、類似事件頻發,是否反映出酒店行業在安全管理方面的普遍漏洞?監管部門是否應加強對親子場所的安全檢查和處罰力度?
張云燕:酒店行業安全事故頻發,此類事件的發生絕非偶然,暴露出該行業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諸多不容忽視的漏洞。部分酒店為降低運營成本,存在安全投入嚴重不足的情況;員工培訓流于形式,如本案中工作人員不熟悉閥門操作。在監管層面,同樣存在短板。現行的檢查大多側重于“證照是否齊全”,而對于“設施是否有效運行”等關鍵環節關注不夠。部分地區檢查頻次較低,難以及時發現和處置動態安全風險。
安全無小事,為切實保障消費者的生命財產安全,建議從以下方面強化監管:一是開展常態化突擊檢查。文旅、市場監管等部門需對親子場所等重點區域開展“雙隨機”檢查,重點排查排水系統是否暢通、救生員資質是否合規等關鍵內容,確保安全設施正常運行。二是升級處罰措施。對發生安全事故的企業,除依法進行罰款外,應將其納入信用黑名單,并限制或暫停其承接親子類項目,以提高企業的違法成本,倒逼其重視安全管理。三是建立強制保險制度。要求親子場所等重點經營場所投保高額公眾責任險,以增強其風險承擔能力,確保在發生安全事故時能夠及時對受害者進行賠償。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