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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后的“釘釘”聲:打工人的“隱形加班”,法院如何裁定?
下班后,你是真的自由了嗎?當工作通過即時通訊軟件無孔不入,線上會議、培訓成為常態,那些被占用的休息時間,究竟是個人提升的機遇,還是無法量化的“隱形加班”?近日,北京二中院審理的一起案件,就將這一數字化時代的普遍困境,擺上了法庭的天平。
當工程師王某在深夜的釘釘會議中再次聽到“自愿捐款200元”的提醒時,他感到的不只是疲憊,更是一種無形的枷鎖。這場從2020年持續到2023年的“隱形戰爭”,最終在他被解雇后,以一紙訴狀引爆。
一、 “自愿”的會議與“捐款”的懲罰
2020年7月,王某滿懷憧憬地入職一家工程公司,成為一名工程師。他以為,迎接他的將是專業領域的深耕和職業的成長。但他很快發現,工作遠不止朝九晚五。
公司的釘釘和企業微信,成了下班后的“第二戰場”。“幾乎每周都有,有時是晚上七八點,有時甚至更晚。”王某回憶道。起初,他以為是暫時的項目緊張,但線上會議和培訓很快變成了常態,內容五花八門,時間橫跨工作日夜晚、周末乃至法定節假日。
更讓他感到壓抑的,是公司一項不成文的規定。在會議通知中,時常會附帶一句:“如無故不參與,需‘自愿捐款’200元至公司活動基金。” 這句看似“自愿”的話,在層級分明的職場環境中,無異于一道強制命令。
“你登錄了,可以開著攝像頭,假裝在聽,但你的時間和精力確實被占用了。你不能出門,不能安心陪伴家人,精神上始終是緊繃的。”王某說。他默默地用手機錄屏、截圖,將每一次的會議通知、參會記錄、聊天提醒都保存了下來,并制作了一份詳細的統計表。他覺得,這些被偷走的時間,應該有一個說法。
2023年6月30日,公司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結束了與王某的雇傭關系。壓抑已久的情緒瞬間爆發,王某拿著他精心整理的“加班證據”,走進了勞動仲裁委員會,要求公司支付三年來的延時、休息日及法定節假日加班費,共計超過8萬元。
二、 法庭交鋒:登錄就算加班嗎?
仲裁庭上,雙方的觀點針鋒相對。
公司方顯得很“無辜”。他們辯稱,根據勞動合同,所有加班都需要提前申請和審批,王某從未履行過這一手續。更重要的是,他們認為線上會議不同于傳統加班。“參會通常只需要員工登錄賬號,你甚至可以不聽,更不需要發言,這并沒有產生實際的勞動輸出。”對于那條“捐款”規定,公司則輕描淡寫地表示,這與參會并無直接關聯。
仲裁結果讓王某心涼了半截——他的加班費請求,未獲支持。
不服仲裁結果的王某,將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氣氛變得更加嚴肅。王某提交的釘釘參會記錄、企業微信聊天截圖和錄屏,以及那份詳盡的統計表,構成了一套完整的證據鏈。這些證據清晰地顯示,大量的線上活動確實由公司組織,并安排在非工作時間。
法院的審理焦點,也集中在了“隱形加班”的認定上。法官認為,雖然公司辯稱員工無需付出實際勞動,但這些活動由公司安排,擠占了員工的個人休息時間,王某作為勞動者具有服從參與的義務。而那條飽受爭議的“捐款”規定,恰恰反過來佐證了這些線上活動的強制性。
“如果可以自由選擇,為何要用‘捐款’來約束?”法官的考量切中了要害。
然而,新的難題出現了。王某的參會記錄顯示,他并非每次都準時進入會議,有時甚至會遲到很久。如果簡單地將會議的開始與結束時間等同于加班時長,對用人單位而言,也顯失公平。這正是“隱形加班”量化的困境所在。
最終,法院沒有完全支持王某的訴求,也沒有全盤否定。法官綜合考量了線上工作的碎片化、難以量化的特點,以及對勞動者休息權的侵占事實,采取了酌情處理的方式,判決某工程公司向王某支付延時、休息日及法定節假日加班費共計1.9萬元。
這個結果,或許不是王某最初期待的全額賠償,但它無疑釋放了一個強烈的信號:下班后的“釘釘”聲,不是免費的。
律師說法
針對此案所暴露出的新型勞動爭議,我們采訪了本刊特約評論員:上海市光明(南京)律師事務所 資深律師 李翰軼,他從專業角度進行了解讀:
一、 “隱形加班”的法律本質是什么?
李翰軼律師指出,判斷是否構成加班,核心在于三個要素:1. 是否由用人單位主導或安排;2. 是否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3. 是否占用了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并服務于用人單位的利益。
本案中,線上會議和培訓完全符合這三個要素。盡管勞動者可能沒有進行高強度的體力或腦力勞動,但其個人時間被單位強制性占用,處于一種“在線待命”狀態,這本身就是對休息權的侵犯。司法實踐已經越來越傾向于認定這種利用即時通訊工具安排的、具有強制性的線上工作為加班。公司的“僅需登錄”的辯解,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二、 證據是關鍵:如何有效證明“隱形加班”?
本案王某勝訴(雖然是酌情支持),關鍵在于他強大的證據保全意識。對于勞動者而言,如果想在類似的糾紛中維護自己的權益,必須學會如何固定證據:
保存原始載體: 聊天記錄的截圖、錄屏固然重要,但更關鍵的是保存原始記錄。這意味著不要輕易刪除釘釘、微信中的工作群和聊天記錄,因為這些原始數據在司法鑒定中具有最高效力。
記錄工作內容與時長: 像王某一樣,自行制作清晰的統計表格,詳細記錄每次加班的日期、起止時間、參與人員、會議主題等,并與通知記錄、打卡記錄相互印證。
保留“強制性”證據: 本案中的“捐款”規定是神來之筆。類似“不參加需說明理由”、“未完成將在群內通報”等帶有懲罰性或變相強制性的話術,都是證明加班而非“自愿參與”的有力證據。
工作成果證明: 如果線上會議或培訓后,需要提交報告、總結等工作成果,務必保留這些文件和提交記錄,這是證明你付出了實質性勞動的直接證據。
三、 對用人單位的警示與建議
此案也給所有用人單位敲響了警鐘。數字化辦公不是規避加班費的“法外之地”。李翰軼律師建議:
重構工時管理邏輯: 明確非工作時間的溝通原則,建立健康的“離線權”文化。非緊急事務,盡量避免在休息時間打擾員工。
優化工作安排: 盡量將會議、培訓安排在工作時間內。如果確有必要線上進行,可以考慮采用“異步學習”等方式,給予員工更多時間選擇的自由。
明確薪酬與加班制度: 如果線上加班不可避免,應將其明確納入工時和加班費計算體系,或在薪酬結構中設置相應的津貼,做到合法合規,也能更好地激勵員工。
最終,法律保護的是公平。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理解并尊重“隱形加班”背后的法律邊界,才能在數字化浪潮中,找到效率與權益的最佳平衡點。
本刊特約評論員:上海市光明(南京)律師事務所 資深律師 李翰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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