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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發布鐵拳行動典型案例,一加油站改動加油機計量器被罰
8月6日,甘肅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了2025年“守護消費”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典型案例(第二批),涉及食品安全、非法安裝電路板等違法行為。其中,慶陽市正寧縣正周加油站被查出存在使用未經批準而改動的燃油加油機、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的行為。被慶陽市市場監管局作出沒收燃油加油機5臺、非法安裝的電路板10個及違法所得78.68萬元,罰款1900元的處罰決定。
此次公布的5起典型案例如下:
榆中縣某網絡科技公司未審查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
2024年12月11日,榆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依照甘肅省榆中縣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建議書》(榆檢檢建受〔2024〕19號),對榆中新美送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立案調查,發現該公司維運的“美團代歡”網絡平臺上運營的部分商家未提供食品經營許可證,具體為:榆中某餐飲店開設的“至尊排骨燜餅”店鋪、榆中某餐飲店開設的“陳記老蘭州燴菜”店鋪、榆中某食品店開設的“百味小碗菜”店鋪、榆中某餐飲店開設的“三品上醬黃燜雞過橋米線”等店鋪,雖上傳了營業執照和個人證件照片,但均未上傳食品經營許可信息。根據數據表顯示涉事公司在上述四家店鋪未上傳食品經營許可信息期間獲利共計17826.15元。
涉事公司的上述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未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進行審查的違法行為。榆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和《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7826.15元,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正寧縣某加油站未經批準改動加油機計量器具準確度
2024年10月22日,慶陽市市場監管局對正寧縣正周加油站進行日常檢查時發現,該加油站使用的燃油加油機計控主板與指示裝置之間連接有含微處理器電路板。經立案查明,涉事加油站使用的5臺燃油加油機的10塊計控主板的計量程序和監控微處理器均不是原廠產品,不符合燃油加油機的生產制造標準和檢定規程。
在2024年4月23日至10月21日期間,涉事加油站使用上述加油機共獲取違法所得78.68萬元,構成使用未經批準而改動的燃油加油機、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的違法行為,違反了《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七項的規定。慶陽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作出沒收燃油加油機5臺、非法安裝的電路板10個及違法所得78.68萬元,罰款1900元的處罰決定。
康樂縣某玩具店銷售無中文標識、強制性3C認證標志兒童玩具
2025年4月8日,康樂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康樂縣小樹林玩具店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店內銷售的部分兒童玩具無中文標示、中文警示說明,標注均為純英文,無3C認證標志,店主也無法提供該產品的強制性認證證書。經立案調查,該批兒童玩具共計4個品種27個,貨值金額151元,違法所得49元。
涉事玩具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之規定,構成了銷售無中文標識、中文警示說明、強制性3C認證標志兒童玩具的違法行為??禈房h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對涉事玩具店作出沒收涉案的兒童玩具,沒收違法所得49元,罰款151元的行政處罰。
敦煌某電梯公司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維護保養電梯
2024年10月10日,敦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敦煌市明珠嘉園小區蘭泰物業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檢查中發現該物業公司在用電梯由甘肅恒瑞電梯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并簽訂《電梯維護保養合同》,電梯維護保養服務為期1年。執法人員隨機抽取在用的5部電梯進行檢查,發現維保單位雖填寫了電梯半月維護保養記錄,但未經使用單位電梯安全管理人員簽字確認,實際未開展電梯半月維護保養,不符合《電梯維護保養規則》(TSGT5002-2017)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第六條的要求。
執法人員當場對甘肅恒瑞電梯有限責任公司下達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敦市監特令字〔2024〕第質15號),責令其立刻停止未按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違法行為。
經立案調查,涉事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敦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作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5000元的行政處罰。
武威某肉業經營部經營未按照規定進行檢疫檢驗的羊肉
2025年4月14日,涼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涼州區馬某某肉業經營部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時,現場發現涼州區馬某某肉業經營部冷藏柜內冷凍的羊胴體1只(經現場稱重29斤),羊胴體表面無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印章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印章,涉事經營部無法提供上述羊肉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
經立案調查,涉事經營部于2025年4月14日從自己養殖場宰殺1只羊后,未進行檢疫檢驗,直接拿到該經營部銷售。截止查獲之日尚未銷售,羊肉貨值金額725元。該經營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八項的規定。涼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參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印發的《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的規定,責令該經營部改正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檢驗的羊肉29斤,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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