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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課|學生處分爭議頻發,學校在什么情況下應撤銷處分?
近日,“楊某某訴肖某某案”一審判決后,引發社會關注。
8月1日,武漢大學發布情況通報稱,學校高度重視社會關注問題,已組建工作專班,正在對肖某某紀律處分、楊某某學位論文等進行全面調查復核,并將以事實為依據,嚴格按照校紀校規、學術規范作出相應處理。
澎湃新聞注意到,過去幾年學生處分爭議時有發生,主要體現在學術不端、私德問題、校規適用性及程序正義等多個層面,且爭議常伴隨輿論發酵與社會觀念碰撞。
學校要對學生進行處分,有哪些程序?如學生不服,有什么救濟途徑?學校處分和司法機關認定事實不一致時如何處理?哪些情況下,學校處分要撤銷?針對以上這些問題,澎湃新聞采訪了多名法學專家進行分析。
學校處分前應聽取學生申辯,實踐中程序常有疏漏
關于高校對學生進行處分的法定程序,北京天斗律師事務所主任梁宏剛對澎湃新聞表示,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高校對學生的處分需遵循嚴格程序:首先,學校必須對學生的違紀行為進行充分、客觀地調查,收集相關證據;其次,在擬作出處分決定前,應書面告知學生涉嫌事實、理由及依據,并賦予其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第三,對于涉及開除學籍等重大處分的情形,需依法組織聽證會,確保學生或其代理人參與;第四,由學校學生處分委員會或授權機構集體審議并作出最終決定;第五,將處分決定書正式送達學生本人,并明確告知其申訴途徑和期限。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盧義杰律師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同樣表示,在對學生作出處分等,要嚴格依法依規。
“以上規定體現的是程序正義、權利保障與教育管理法治化的核心精神,也體現對學生個體尊嚴和合法權益的尊重?!北R義杰說,這些程序的作用在于,通過告知、申辯環節,處分行為被置于陽光下,避免主觀臆斷或單方面認定事實的風險。
他指出,實踐中,有的學校未給予學生實質、充分的陳述申辯權,出于平息所謂事態或其他原因,在較短時間內作出處分決定,沒有給學生反駁不實指控、補充關鍵信息的機會,使學生遭受不公正待遇。
梁宏剛也表示,實踐中高校對學生的處分程序常見疏漏,例如調查過程草率導致事實認定不清,部分高??赡軆H依據單方陳述(如一方當事人的指控)或片面證據(如未經核實的視頻片段)認定事實,忽略對反駁證據的收集(如當事人病史、在場證人的完整證言)。
此外,告知程序缺失或延遲使學生無法及時行使申辯權,如未充分聽取學生陳述,或僅形式化記錄申辯內容,未對其提出的新證據進行核實。先作出處分決定,后補調查程序;或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調查(如拖延數月才啟動處理)。
聽證環節被不合理省略、決定主體未按法定授權執行,以及送達不規范影響學生救濟時效。“這些疏漏不僅違反程序正義原則,還可能引發后續法律糾紛?!绷汉陝偙硎?。
如學生不服,有從校內程序到司法程序的三級救濟
梁宏剛表示,學生對學校處分不服,可通過以下途徑維權:首先,在收到處分決定書后規定期限內(一般為30日),向學校內部申訴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訴材料,要求重新審查事實認定及程序合法性;其次,若對學校申訴結果不滿,可向教育行政部門(如省教育廳或市教育局)申請復核,需提交完整證據鏈以支持訴求;最后,若行政復核仍無法解決爭議,學生有權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程序違規或處分過重。
“在整個過程中,學生應保留相關證據,并嚴格遵守申訴時效,以免喪失救濟機會。”梁宏剛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教育法規定學校有權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組織實施教學活動,因此,學校的許多決定屬于內部管理事項,不屬于行政行為,無法通過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盧義杰說,除非涉及法律法規授權高校進行行政管理的事項,學校才能成為行政訴訟的主體,“這些事項往往僅限于學生最基本的受教育權利,諸如不予頒發學位學歷證書、開除學籍等等。”
“校內申訴是啟動外部救濟的前提,若學生未完成校內申訴程序,教育行政申訴和行政訴訟可能不予受理。”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主任王衛洲向澎湃新聞表示。
王衛洲表示,司法實踐中,部分法院認為教育行政申訴處理決定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可納入行政復議、訴訟范圍。另一部分法院認為申訴涉及高校自主管理權,不應納入行政復議、訴訟范圍。
“法院對高校處分權的司法審查通常限于程序合法性和依據合法性,不直接干預學術判斷或內部管理?!蓖跣l洲稱。
學校認定事實和司法機關不一致,應以司法機關為準
學校處分中認定的事實和司法機關的認定不一致時,以哪個為準?
梁宏剛表示,當學校基于內部調查認定的事實(如學生違紀行為)與司法機關(如法院)在相關案件中的認定出現分歧時,應以司法機關的認定為準。
“這是因為司法機關的判決依據法定程序和證據標準,具有最終法律效力,而學校處分屬于行政決定,受司法審查約束。”梁宏剛,學生可據此向學校申訴或向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復核;若學校拒不調整,學生有權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處分無效或程序違規。學校應主動復核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及時修正處分決定,以避免雙重處罰或損害學生權益。
他表示,若司法機關僅處理民事賠償或治安案件,則學校需結合自身校規重新審查處分事實。若校規中“不雅行為”的定義與司法認定的行為性質無關聯,學校仍需以證據為基礎判斷是否維持處分。
“司法裁判對具體事實的認定具有優先性,學校不得以‘內部管理自主權’為由對抗生效司法裁判?!绷汉陝傉f。
盧義杰則分析,學校處分中認定的事實和司法機關的認定不一致時,學校有必要根據判決重新評估處分的正確性。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學校處分認定事實應當事實清楚、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而人民法院是法定的審判機關,擁有專業的法律知識、豐富的事實認定經驗,只要嚴格遵循舉證、質證、辯論等法定程序,并依據證據規則認定事實,結果往往更具客觀性、公正性和權威性。
“盡管高校擁有一定教育自主權,但在生效判決與學校處分認定事實相反的情況下,有必要重新審視,既保障學校正常的教育秩序,也守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北R義杰說。
如處分事實被推翻,學校應撤銷處分
梁宏剛說,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規定了多條學校應當撤銷處分的情況。
首先,據以作出處分決定的事實依據經法定程序被推翻或否定。其次,作出處分決定的程序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的明確規定。包括但不限于:未依法告知學生陳述、申辯的權利;未按要求聽取學生或其代理人的意見;處分決定書未載明事實、理由、依據及救濟途徑;超越規定時限作出處分;應由特定機構(如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審議而未經其審議等。
此外,在處分決定作出后,如出現新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或鑒定意見等關鍵證據,能夠證明原認定的事實存在根本性錯誤或重大遺漏,導致處分顯失公正或明顯不當的,學校應主動撤銷原處分。
同時,處分所依據的校規條款與上位法(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存在直接沖突且被有權機關確認無效。當學校據以處分的具體規定本身因違法而無效,基于該無效條款作出的處分自然喪失合法性基礎,學校應當予以撤銷。
經法定救濟程序(如學生申訴、教育行政部門復核)認定處分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據錯誤或明顯不當的情形。校內申訴機構或上級教育主管部門經審查,認為原處分存在上述法定應予撤銷的瑕疵,并作出撤銷決定的,學校必須執行該決定。
盧義杰律師說,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有關規定,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復查,認為作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復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此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在處理因對學校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學生申訴時,如果審查發現原處分認定事實不存在,或者學校超越職權、違反上位法規定作出決定的,應當責令學校予以撤銷。
21世紀教育研究院院長熊丙奇告訴澎湃新聞,現在很多情況是“學校線下渠道解決不了的事,放到網上一兩天就能解決”。他指出,校方是合法合理解決,還是為了應對輿論?這值得追問。
“追求速度、公正還是嚴密?司法程序要經過警方調查、檢方起訴、(法院)一審二審,這是正常法治邏輯。”熊丙奇說。
熊丙奇強調,處理這類網絡輿情事件,高校應分三步走:正面回應、調查、處理。高?;貞硎娟P注態度,處理必須依法依規,“不能被輿情影響,直接下個通報處分,違背依法治教的原則”。公眾也需要有耐心,要有程序正義,才能有實質正義。
熊丙奇指出,還有學校依據 "學生行為產生不良社會影響" 來追責,這不可取,“沒輿情就沒問題,有輿情就有問題?應該針對事實本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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