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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深股通投資者程序化交易報告要求明確,強化高頻交易管理
滬深股通投資者納入程序化交易報告范疇。
7月11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下稱“上交所”)表示,為了明確滬股通投資者在本所市場進行程序化交易的報告要求,加強對程序化交易的管理,維護證券交易秩序和市場公平,制定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滬股通投資者程序化交易報告》(下稱“《報告指引》”)。
同日,深圳證券交易所(下稱“深交所”)也制定發布了《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業務指引第3號——深股通投資者程序化交易報告》。
整體來看,滬深交易所對滬深股通程序化交易投資者的報告要求與境內投資者整體保持一致,同時兼顧內地與香港市場的實際差異,對部分條款及填報字段進行了適應性調整,并為市場預留了較為充分的準備時間。
實施時間方面,本次滬深交易所發布的指引均將于2026年1月12日起正式實施。正式實施后3個月內,存量投資者應當完成報告。
報告內容和監管要求與境內整體保持一致
具體而言,報告內容和監管要求方面,和境內整體保持一致。對未按要求履行報告及變更報告義務、報告信息不完備等違反相關規定的主體,滬深交易所可以提請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稱“香港聯交所”)協助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其中,報告信息類型方面,滬深交易所明確包括基本信息、資金信息、交易信息、交易軟件信息等,并明確滬深交易所可以提請香港聯交所協助聯絡深股通投資者,相關主體應當積極配合。
值得一提的是,滬深交易所強化了高頻交易管理。明確存在規定的高頻交易情形的投資者,應當額外報告交易系統服務器所在地、系統測試報告、應急方案等內容。
監管要求方面,滬深交易所明確,對未按要求履行報告及變更報告義務、報告的信息不完備、報告的信息與交易行為不一致等違反本指引規定情形的主體,滬深交易所可依規提請香港聯交所協助采取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明確“先報告、后交易”的要求
與此同時,報告主體方面,以北向投資者識別碼(BCAN碼)為基礎進行報告。滬深交易所明確,通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在滬深市場進行股票、基金等證券程序化交易的投資者,應當履行報告義務,報告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報告路徑方面,由北向投資者向香港經紀商報告,再經由香港聯交所提供給滬深交易所。滬深交易所明確“先報告、后交易”的要求,其中香港聯交所參與者的客戶應當向接受其交易委托的聯交所參與者報告,再由香港聯交所參與者在5個滬深股通交易日內經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提供至滬深交易所確認。
同時,香港聯交所參與者自身開展程序化交易的,應當直接向香港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報告。香港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在每個滬深股通交易日將報告信息發送至滬深交易所。
此外,滬深交易所明確,滬深股通程序化交易投資者與客戶開展收益互換等業務,滬深交易所可以通過監管合作安排獲取客戶信息。
遵循內外資報告原則一致
滬深交易所表示,《報告指引》在全面吸收相關內容的基礎上,結合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實際作出適應性調整,總體遵循三方面基本原則。
一是內外資報告原則一致。《報告指引》在報告內容、報告時限、高頻交易報告要求、香港聯交所參與者職責、交易所監督管理等方面均與境內報告要求基本一致,確保所有在滬深市場開展程序化交易的投資者按照相同要求履行報告義務,切實防范相關風險,維護證券交易秩序和市場公平。
二是有序銜接上位規定。《報告指引》在吸收現行報告制度主要內容基礎上,對滬深股通程序化交易投資者明確細化要求。
三是立足實踐適當調整。《報告指引》在吸收相關要求基礎上,結合兩地監管合作安排和香港市場實際,對個別滬深股通投資者確不適用的內容作出調整。例如,根據兩地監管合作安排,滬深股通投資者如存在異常情形,由滬深交易所提請香港聯交所及時聯系相關參與者了解情況,將參與者及其客戶的聯絡信息直接提供給滬深交易所必要性不強,將其設為選填字段。再如,對于產品編碼等香港市場無法對應的字段,設置為選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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