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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直播“貨不對板”問題易現,最高法:依法制裁侵權行為
網絡直播營銷容易出現“貨不對板”問題,最高法要求依法制裁經營者破壞消費預期的侵權行為。
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5起網絡消費民事典型案例。一起典型案例顯示,經營者在直播營銷中承諾商品“保真”,但其向消費者交付的商品卻并不符合承諾,法院判令經營者承擔其承諾的高于法定標準的“假一賠十”責任,劍指直播營銷中經營者欺詐行為。
最高法表示,網絡消費案件審判中,人民法院堅守消費者權益依法保護之基礎,依法制裁經營者違背銷售承諾、破壞消費預期的侵權行為,做好消費者權益兜底保障。
網絡直播營銷具有“即時互動+場景化”的優勢,但實踐中容易出現虛假宣傳、“貨不對板”問題。前述典型案例顯示,張某某系某網絡店鋪的經營者。在某次直播營銷中,該店鋪的主播人員將黃檀木類的黑酸枝木(系大葉紫檀)制作的手串宣稱為正宗小葉紫檀材質制作,并承諾“保真”“假一賠十”。侯某觀看該直播后購買手串1件,支付價款1千元。侯某收到手串后發現不是小葉紫檀材質,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張某某賠償十倍價款1萬元。
審理法院認為,張某某網絡店鋪的主播人員在直播營銷中宣稱所售手串系小葉紫檀,并明確承諾“保真”“假一賠十”,上述承諾構成其與侯某買賣合同的內容,該內容對張某某具有約束力。張某某交付的手串并非小葉紫檀,而是屬于黃檀木類的黑酸枝木,即大葉紫檀。張某某交付給侯某的手串不符合約定,而木質首飾的原材料對其價值具有重要影響。“假一賠十”的承諾雖高于法定賠償標準,但張某某應當履行。最終判決:張某某賠償侯某1萬元。
“在直播營銷中,消費者對商品的了解和判斷,很大程度上依賴于主播介紹的內容。經營者的主播人員向消費者作出高于法定標準賠償承諾,容易增強消費者對商品品質的信賴,影響其消費決策,促使消費者消費。當商品品質與承諾不符時,應予賠償。”最高法在闡述案例典型意義時指出,雖然經營者作出的承諾高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三倍賠償標準,但該承諾構成消費者與經營者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的內容,經營者應依約履行,“本案判決有利于制裁消費欺詐行為,通過充分保護個體消費者權利,營造良好的網絡消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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