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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人身保險金屬個人財產
在保險合同中明確指定受益人的情況下,身故保險金屬于受益人的個人財產,配偶不能要求分割。
這是因為,保險金是基于保險合同產生的受益權,直接歸屬于指定受益人。
根據《保險法》第42條的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后,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因此,如果保險合同中指定了受益人,保險金就不屬于遺產,配偶無權分割。

又,根據《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以下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如人身損害賠償金、保險金等)。
有實務判例中法院認為,保險金具有強烈的人身屬性,屬于受益人個人所有,不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有寫例外情況,配偶可可以主張分割。
比如,保險金和共同財產混同了,受益人將保險金轉入夫妻共同財產賬戶或用于共同開支、償還共同債務等,配偶會主張已經混同的部分。

還有一種情況,受益人將所獲得的保險金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那么,配偶也是可以分割的。
那么保費來源是否會影響保險金的歸屬呢?
根據現有判例法院通常認為,投保人支付保費是履行合同義務,而受益權是獨立的權益,與保費來源無關。即使保費來源于夫妻共同財產,只要保險合同明確指定受益人,保險金仍歸受益人個人所有。
對此,為了避免配偶分割保險金,李曉娟律師建議在購買保險時,明確指定受益人,在取得保險金時,將保險金和共同存款區分管理,如果想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話,可以也通過協議進行約定。
關于家庭保險問題,可以聯系李曉娟律師給出專業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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