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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拆解信托糾紛三大高危雷區,教你避開億元級法律陷阱
信托投資暴雷,錢拿不回還要坐牢?
“名為投資,實為借貸”“股權轉讓暗藏擔保”
……
信托糾紛中這些“騷操作”,稍有不慎就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一文拆解信托糾紛三大高危雷區,教你避開億元級法律陷阱!

信托律師一文拆解信托糾紛三大高危雷區,教你避開億元級法律陷阱!
一、信托糾紛三連問:你的錢是怎么沒的
01
信托退出=抽逃出資?
典型案例:某信托公司投資A企業后按約退出,卻被A企業反訴“抽逃資本”,要求賠償5000萬。
法律真相:
? 信托法允許約定退出機制,只要協議明確,退出不違法!
?? 但若信托資金被挪用、未用于約定項目,可能構成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最高判10年)!
02
固定收益=非法借貸?
經典套路:信托公司以“股權投資”名義注資,卻要求企業支付年化12%的固定收益。
法院認定:
? 合法信托投資可設固定回報,≠民間借貸!
? 但若資金實際用于放貸、無真實股權交割,可能被定性為非法經營罪!
03
股權轉讓=變相擔保?
高危操作:信托退出時要求企業將股權過戶至信托名下,回款后再轉回。
風險提示:
? 合法“讓與擔保”受法律保護;
? 若未辦理登記+惡意侵占股權,涉嫌合同詐騙罪!

信托律師一文拆解信托糾紛三大高危雷區,教你避開億元級法律陷阱!
法律依據
《信托法》第 2 條:本法所稱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第 25 條:受托人應當遵守信托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
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刑法》第 174 條: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托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財產,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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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遇到信托糾紛怎么做?
行動指南:
1?? 立即財產保全:凍結對方賬戶、股權,防轉移!
2?? 收集資金流水:追蹤每一筆錢去向,揪出挪用證據;
3?? 啟動刑事報案:涉嫌犯罪的,同步推動公安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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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醒
信托不是法外之地,合規才是生存底線!
記住: 暴利背后不是風險,而是刑法第XX條!
轉發提醒投資人: 選對結構、留足證據,別讓財富盛宴變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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