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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仲裁?
2025-03-27 15:49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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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指平等的法人組織、非法人組織以及自然人之間因為合同或其他財產權益產生糾紛,基于仲裁協議,可以向雙方共同選定的仲裁機構提出仲裁請求,由仲裁機構對雙方的糾紛作出裁決處理。

作為一種糾紛司法解決的替代方式,仲裁有區別與司法的顯著特點:
第一,約定性。當事人產生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據的是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或規定,而仲裁是當事人共同協商確定,該種方式的選擇,是基于當事人的約定。

第二,一裁終局制。有別于司法審判的二審終審制,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即生效,當事人不得就同一糾紛再提出仲裁請求,也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對同一糾紛繼續審理。

第三,具有優先效力,排除司法管轄權。當事人一旦達成仲裁協議,即便雙方未向約定的仲裁機構提出仲裁請求,當事人也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存在仲裁協議或合同約定仲裁條款,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然,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第四,仲裁的基礎是仲裁協議。當事人選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必須有仲裁協議,仲裁協議是當事人提起仲裁申請,以及仲裁機構作出受理決定的先決條件。

第五,可以約定仲裁解決的糾紛范圍具有特定性,僅限于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以及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屬于可以申請仲裁的糾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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