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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輪候查封可否提出案外人異議及異議之訴?
人民法院案例庫:對輪候查封可否提出案外人異議及異議之訴?
輪候查封在性質上不屬于正式查封,一般情況下,案外人不能對輪候查封提出執行異議或執行異議之訴。
閱讀提示:
人民法院案例庫是收錄經最高人民法院審核認為對類案具有參考示范價值的權威案例,包括指導性案例和參考案例。最高法院要求,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檢索查閱案例庫,參考入庫同類案例作出裁判。這對于促進統一裁判規則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確、統一適用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在執行程序中,輪候查封是常見的執行措施。當案外人認為輪候查封影響其權益時,能否對輪候查封提出執行異議或者執行異議之訴?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執行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處理的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輪候查封在性質上不屬于正式查封,并不產生正式查封的效力,其效力處于待定狀態,亦不會損害案外人對查封標的物所享有的實體權利。案外人對輪候查封提出執行異議,不具備提起執行異議的前提條件,亦不具備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前提條件,此類案件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執行異議之訴的應裁定駁回起訴。
案件簡介:
1、孫某與門某原系夫妻,2010年6月4日登記離婚,離婚協議約定房產歸女方門某。
2、2014年7月,孫某向張某借款40萬元未還,張某起訴孫某并申請財產保全。之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松北區人民法院查封孫某名下三套房產。
3、2014年12月12日,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松北區人民法院判決孫某償還張某借款及相應利息。判決生效后,該案進入執行程序。
4、之后,門某向松北區人民法院提出案外人執行異議,稱對被查封的三套房產擁有所有權。松北區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對案涉三套房產的執行后,原告張某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5、2017年2月20日,松北區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原告張某認為被告門某(執行案外人)與被告孫某(被執行人)可能存在逃避債務、轉移財產的行為,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6、2017年8月25日,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準許執行被告孫某名下的案涉三套房產。被告門某不服二審判決,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指令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
7、2018年8月31日,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判決維持二審判決。被告門某仍不服,向檢察機關申訴,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8、2021年6月10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裁定撤銷之前的判決和裁定,駁回原告張某的起訴,駁回被告門某的執行異議申請。
案件爭議焦點:
案外人能否針對輪候查封提出執行異議和執行異議之訴?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判要點:
1、輪候查封在性質上不屬于正式查封,并不產生正式查封的效力。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輪候查封是對其他法院或其他案件中已查封的財產,執行法院依次按時間先后在登記機關進行登記或者在其他人民法院進行記載,排隊等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查封法院全部處分標的物后輪候查封的效力問題的批復》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5號)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輪候查封、扣押、凍結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凍結解除時自動生效,故人民法院對已查封、扣押、凍結的全部財產進行處分后,該財產上的輪候查封自始未產生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同時,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第三十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已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拍賣、變賣或抵債的,原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人民法院無需先行解除該財產上的查封、扣押、凍結,可直接進行處分,有關單位應當協助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依據該規定,在先的查封依法解除后,其后的輪候查封自動轉化為正式查封。而在先的查封并未解除的情形下,其后的輪候查封不能轉為正式查封,不會產生強制執行的效力,亦不會損害案外人對查封標的物所享有的實體權利。
2、案外人不能對輪候查封提出執行異議或者執行異議之訴。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在執行異議中,案外人異議的目的是阻卻執行標的的轉讓和交付,故其應針對正式查封。而輪候查封產生的是一種預期效力,執行行為的效力還處于待定狀態。本案中,案涉三套房屋系由案外人陳某申請并于2014年9月5日被人民法院查封。其后,張某申請,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進行輪候查封。依前述,張某所申請的查封僅是一種待定的執行措施,自始并未實際發生查封效力,也不會影響到門某的實體權利。門某不能針對輪候查封提出執行異議,而應針對案外人陳某申請的首查封提出執行異議。在輪候查封不能提起執行異議的情形下,張某其后提出的執行異議之訴亦失去基礎。一審法院受理門某的執行異議,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關于“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規定。
綜上所述,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撤銷之前的判決和裁定,駁回門某的執行異議申請以及張某的執行異議之訴。
案例來源:
人民法院案例庫:《張某訴門某、孫某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案》[案號: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黑民再102號],入庫編號:2024-16-2-471-004。
實戰指南:
1、關于對輪候查封可否提出案外人異議及異議之訴的問題,涉及案外人權利保護與首封、輪候查封當事人之間利益平衡問題,涉及案外人權利保護與訴訟資源合理分配等問題。關于案外人可否不對首封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之訴,僅對輪候查封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之訴的問題,實務中爭議比較大,目前主要有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允許案外人對輪候查封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之訴。第二種觀點認為,不能僅就輪候查封提出案外人異議及異議之訴。第三種觀點為折中的觀點,僅允許特定情形下提出案外人異議或者異議之訴。本案所體現的就是第二種觀點,即輪候查封并未實際產生查封的效果,未起到限制案涉財產轉移或作其他處分的法律作用。輪候查封法院不是首封法院,不具有處置權,其輪候查封行為不能成為執行異議之訴的審理標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查封法院全部處分標的物后輪候查封的效力問題的批復》指出,“人民法院對已查封、扣押、凍結的全部財產進行處分后,該財產上的輪候查封自始未產生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因此,如果首封法院對全部財產進行了處分,則輪候查封沒有機會產生效力,不可能對案外人利益產生不利影響。
2、在此,我們建議申請執行人在申請輪候查封時,要清楚了解輪候查封的效力和風險。輪候查封并非即時生效的強制措施,在先查封未解除前,輪候查封不會產生實際的控制財產效果。申請執行人應關注在先查封的情況,了解查封財產的處置進展,以便在輪候查封轉化為正式查封時,能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案外人如果認為自己對查封標的物享有權益,要準確判斷查封的性質。如果是輪候查封,案外人不應針對輪候查封提出執行異議或執行異議之訴,而應關注首查封情況。若首查封影響其權益,案外人應及時針對首查封提出異議,證明自己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避免因錯誤針對輪候查封提出異議,導致不必要的程序和時間浪費。
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查封法院全部處分標的物后輪候查封的效力問題的批復》第一條:“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5號)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輪候查封、扣押、凍結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凍結解除時自動生效,故人民法院對已查封、扣押、凍結的全部財產進行處分后,該財產上的輪候查封自始未產生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同時,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第三十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已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拍賣、變賣或抵債的,原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人民法院無需先行解除該財產上的查封、扣押、凍結,可直接進行處分,有關單位應當協助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查封、扣押、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即自動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對已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協助進行輪候登記,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其他人民法院查閱有關文書和記錄。其他人民法院對沒有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制作筆錄,并經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及被執行人簽字,或者書面通知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本案適用的是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八條)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十條:“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被執行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延伸閱讀:
在檢索大量類案的基礎上,北京李營營律師團隊總結相關裁判規則如下,供讀者參考:
1、案外人權利如果與輪候查封當事人利益產生了實際沖突,案外人可以對輪候查封提出執行異議之訴。
案例一:《新疆日廣通遠投資有限公司、劉青青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5058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關于劉青青能否在本案中提出執行異議之訴的問題。案涉保全查封雖系輪候查封,但已進入執行程序,日廣通遠公司對案涉房屋的抵押權與劉青青對案涉房屋消費購房的買受人權利已發生沖突,故劉青青有權在本案中提出執行異議之訴。
2、案外人對首輪查封提出執行異議時,需要具有權利保護的緊迫性。
案例二:《邢某某與某某公司福建分公司、北京某某公司等執行監督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執監289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執行中,涉案財產上有多個查封,案外人主張足以阻卻執行的實體權益的,原則上應該向首封法院提出。案外人不對首封提出執行異議,僅對輪候查封提出執行異議的,應當綜合考慮輪候查封法院是否取得處置權,案外人權利是否與輪候查封當事人利益產生了實際沖突,是否具有權利保護的緊迫性,以及案外人權利保護與首封、輪候查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等因素,依法作出裁判。本案中,邢某某提出的執行異議,并不具有權利保護的緊迫性,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裁定駁回異議申請,并無明顯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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