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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起糾紛網店退貨將收件人備注為“啥X”,法院:侵權
近期,湖南省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康王法庭審結一起因快遞運輸導致的人格權糾紛案件。
張某在某二手平臺購買了柯某的二手電腦,后因二手電腦與描述不符,張某申請退貨退款,柯某不予理睬,由該二手平臺客服介入后才同意張某退貨退款。張某隨后在某快遞公司下單退貨,并將收件人備注為“柯啥X”。
柯某認為“啥X”二字諧音“傻X”,系帶有侮辱性詞匯,在快遞運輸過程中廣泛傳播,侵犯了其的名譽權,給其造成了精神損害,遂將張某及第三人快遞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4999元。張某主張,當時只寫了一個“柯”字,僅一個字在快遞公司無法下單通過,后面兩個字是其隨便打的,并沒有主觀惡意侮辱柯某。
法院經審理認為,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本案中,被告張某在只知道原告柯某姓柯的情況下,使用“啥X”代替原告柯某的名字,將從原告柯某處購買的二手電腦通過郵寄的方式退回給原告柯某,而“啥X”確系“傻X”一詞的諧音,被告張某公然在快遞單上采用言語文字貶損原告人格,使用侮辱性詞匯的諧音代替原告的名字,具有主觀故意,對原告精神、心理造成一定影響,侵害了原告柯某的民事權益。
公民人格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現原告柯某要求被告張某賠禮道歉于法有據,但基于權衡被告張某侵害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范圍,法院確定由被告張某書面向原告柯某賠禮道歉。關于原告柯某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訴求,因其未提供造成嚴重后果的證據,法院不予支持。
名譽是人格利益的外化,是公民人格尊嚴的體現。使用侮辱性詞匯或侮辱性詞匯的諧音,都有可能對公民名譽權造成侵害,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而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具體侵權責任承擔方式,要與侵權行為的具體方式以及造成影響的范圍相當。在與人交往過程中,應當尊重他人,遵守法律,共同營造文明和諧的公共空間。
(原標題:《網購起糾紛后網店退貨將收件人姓名備注為“啥X”,侵權嗎?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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