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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轉賬,離婚時可否要求返還?
在婚姻關系中,經濟往來往往涉及多種性質,包括贈與、借款以及彩禮等。當一對夫妻從情侶步入婚姻殿堂時,相互之間的轉賬行為通常被視為增進感情的一種方式。然而,當感情破裂,雙方走向離婚時,這些曾經的甜蜜轉賬可能成為爭議的焦點。那么,婚前轉賬在離婚時能否要求返還呢?

【案例一】
老李在婚前向曉玲轉賬18萬元以示心意,并在婚后又轉賬6.6萬元。后因感情不和,老李起訴離婚并主張返還這兩筆轉賬。法院審理后認為,婚前的18萬元轉賬具有彩禮性質,且雙方婚后未實際共同生活,故支持老李要求返還該筆款項的訴訟請求。但婚后的6.6萬元轉賬,老李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為彩禮性質,因此無法得到支持。
【案例二】
林先生在戀愛期間向楊女士轉賬10萬余元,其中包含多個具有特殊含義的金額。后雙方因性格不合起訴離婚,林先生要求楊女士返還上述轉賬款項。法院經審理認為,這些轉賬款項屬于林先生在戀愛期間的自愿贈與行為,且不符合彩禮的認定條件,因此駁回了林先生的訴訟請求。
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婚前轉賬在離婚時的返還問題取決于轉賬的性質。如果轉賬被認定為彩禮或借款,則存在返還的可能性;如果被認定為贈與,則原則上無法要回。

彩禮:根據司法解釋,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以下情形:(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這意味著,如果婚前轉賬被認定為彩禮,且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則可以要求返還。
借款:如果婚前轉賬被認定為借款,則無論是否離婚,只要借款人未按約定期限還款,出借人均有權要求返還。但需要注意的是,出借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來證明借貸關系的成立,如轉賬記錄、借條等。
贈與:對于戀愛期間或婚前基于情感因素進行的小額財物贈與或日常消費支出,如購買衣物、日常生活消費、特殊節日給付的財物等,一般被認為是維系雙方感情的必要支出或雙方的共同消費,不屬于彩禮范疇,也無法律依據請求返還。特別是那些具有特殊含義的轉賬金額(如“520”、“1314”等),更容易被認定為戀愛期間的自愿贈與行為。
綜上所述,婚前轉賬在離婚時能否要求返還取決于轉賬的性質。如果轉賬被認定為彩禮或借款,則存在返還的可能性;如果被認定為贈與,則原則上無法要回。因此,在戀愛期間或婚前進行大額轉賬時,建議明確轉賬的性質并保留好相關證據以避免日后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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