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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析保險人代位求償中火災事故認定書和公估報告的證明效力
在部分火災事故引起的保險人代位求償糾紛案中,火災事故認定書和保險公估報告往往是關鍵證據,其證明效力直接關系到保險人的權益能否得到有效維護。下面從一則保險人代位求償糾紛案例中簡析火災事故認定書和公估報告的證明效力。
一、案例分享
裁判文書: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蘇民申3083號民事裁定書
裁判時間:2020年6月16日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金某某公司支付某保險公司賠償款1200余萬元。判決后,金某某公司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金某某公司提起再審申請,江蘇高院裁定駁回金某某公司的再審申請。
【裁判理由】
江蘇高院認為,消防部門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確認起火部位為金某某公司車間內,火災事故起火原因為“叉車在使用過程中產生的火星引燃可燃物所致”。金某某公司也確認發生火災事故的生產車間由金某某公司占有使用,火災事故發生時生產廠房屋頂處安裝有晟某公司建設的太陽能光伏發電設備。因火災事故發生地點由金某某公司實際占有,叉車由金某某公司工作人員操作使用,可以認定金某某公司對火災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金某某公司在生產過程中引發火災造成晟某公司財產損壞,侵害了晟某公司的財產權利,一、二審判決認定金某某公司應對晟某公司的財產因案涉火災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合法有據。金某某公司關于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
江蘇高院認為,公估報告列明的損失項目均系公估公司現場勘查后認定。公估公司按照市場價格咨詢維修商重建與修復價格,參照該價格,公估報告列明了每一項的定損金額,且該定損金額均低于被保險人的索賠金額,并扣除了相應的增值稅。金某某公司在火災事故發生后未對事故現場遭到損壞的設施品名、規格、數量進行清點,金某某公司雖對公估報告認定的定損金額提出異議,但未能提交相反證據予以證明,且未提供證據證明公估報告所列的損失項目、每一項的損失金額與事實不符,亦未能提出事故損失的具體金額應為多少。在此情形下,一、二審判決將公估報告認定事故損失金額作為金某某公司賠償金額,并無不當。
二、火災事故認定書的證明效力
火災事故認定是消防機構基于《消防法》《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等法規,根據火災現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意見對火災產生原因的客觀評價,是一種專業技術鑒定行為。火災事故認定書屬于公文書證,證明效力大于一般書證。火災事故認定書通常載明火災發生的時間、地點、起火部位與起火點、起火原因等,還蘊含著對事故責任的初步判定,其權威性和專業性,具有高度的證明力,能夠直接作為保險人向責任方追償的重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八條,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律規定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火災事故認定書等,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并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能夠推翻的除外。
三、保險公估報告的證明效力
保險公估報告,是由獨立的第三方保險公估機構,在火災事故發生后,受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委托,通過現場勘查、資料收集、損失評估等一系列科學嚴謹的程序,對火災造成的財產損失進行量化評估的結果。通常,保險公估機構和執業人員要按照《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等監管要求,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其出具的公估報告合法、科學、合理,依法有效。保險公估報告為保險人提供了精確、全面的損失數據支持。在代位求償過程中,公估報告不僅幫助保險人明確了追償的具體金額,還增強了追償請求的合理性和說服力,使得保險人的追償主張更加有據可依。
因此,火災事故認定書和保險公估報告在保險人代位求償糾紛中是關鍵證據,在沒有相反證據能夠推翻的情況下,法院將依法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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